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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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和住所标的:财务劳务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不影响)
二、建设工程日期
1、开工日期:按约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予以答复,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顺延:因一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早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业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竣工日期
(1)计划竣工日期:按约定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司法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鞠躬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好偶的约定期限提出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预期未答复,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重新审核,审核应有异议,承包方1个月,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期限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的,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双方签字确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决算的依据。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总结:主要是国家或发包方的原因)
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是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五、工程量争议结算:首先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以按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六、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司法解释):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款本金和利息
利息计付标准按约定,无约定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利息计付时间从工程款应付之日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下: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也为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七、工程垫资的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同期贷款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八、优先受偿权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消费者购房款)
承包人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形势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九、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构成要件: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2、赔偿损失的围:法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只需证明违约和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需证明违约和损失数额)
3、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间接损失原则)
赔偿不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
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则(直接损失限制):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赔
第二节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生效要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明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容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形式合法)
容、形式不合法:无效
主体不合格:待定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变更、可撤销
一、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恶意:知情知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为全国人大定的,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定的,地方的不算)
1、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2)承包人借用资质
(3)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
2、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时)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
法律责任: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损失。
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主体不合格)
1、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或智力相当除外)
无权代理合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租赁保管运输承揽)
2、追认:一个月追认,未被追认表示拒绝,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无权订立合同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当事人不得以主题、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