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1 3.7原始资料: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法(183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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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法(1832年6月7日)

(1832年改革法案,标志着土地贵族、金融贵族与工业资产阶级的妥协。改革法对工业资产阶级有利;工人和小资产阶级受财产资格限制得不到选举权。)1.鉴于国会众议院的选举议员办法历来弊端百出,亟宜采取有效措施以矫正之;宜剥夺许多微不足道的选区产生议员之权利,将该项权利授予人口稠密、资源富饶之大城市;宜增加州郡之代表名额;宜扩充有权参加议员选举之人数,使陛下臣民中许多从未参预其事者得享受此项权利;并宜减少选举经费;国王陛下采纳聚集在本届国会内诸教会长老、世俗公侯以及众议院议员之建议,征得其同意,并经其授权,特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甲)之各城市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不得再产生任何国会代表。

2.兹再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乙)之各城镇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只能产生一名国会代表,不得超过此数。

3.兹再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丙)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凡列入附表(丙)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两名国会代表。

4.兹再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丁)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当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凡列入附表(丁)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一名国会代表。

19.兹再颁令: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衡平法是从过去英国御前法庭所执行的非常法发展而来的一些条例,以补充普通法和成交律。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衡平法更能主持公道。──译者)执有任何依租簿而获得的土地或产业之产权,或依除自由产权外的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获得,不论享用该项权利限于其本人终身,或另一人终身,或任何其他诸人终身,或为任一较大的产业代管;其净年值除缴纳该项土地之一切租税及费用外,不少于十镑者,即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

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或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

20.兹再颁令: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系任何土地或产业──不论由于自由产权或任何其他租佃方式──之租赁人或代理人,其原定租期在六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年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十镑以上者;或其原定租期在二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者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期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五十镑以上者;或任何土地或租地之佃户,凡真诚按时缴租每年在五十镑以上者,得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属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唯任何转租人或转租契约之代理人不得参加该项选举,不论其原定租期为六十年或二十年,除非他在实际上占有该项产业。

27.兹再颁令:凡在能产生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之各城或城市选区居留之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在其居留地──即在上述城市或城镇选区,或在参加该城市或选区选举之地区内──拥有或租有任何住宅、仓库、账房、商店或其他房屋,不论系单独拥有房屋,或除房屋外并拥有与上述之城市、城镇、选区或地区相毗连之土地,不论系本人所有,抑或租自同一房主,年值在十镑以上,并依照下文条款合法登记者,得有权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

36.兹再颁令: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一年登记作为选民,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之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假如他在当年七月底之前十二个月中曾接受教区赈款或其他救济金,依照目前议会法之规定,他丧失了选举国会代表的资格。

──录自《世界史资料丛刊》初集,《1815—1870年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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