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体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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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体结构设计

9.1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6~8章的有关规定。

9.1.2 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9.1.3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

9.1.4 筒体架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4/p103),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

9.1.5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架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5m、抗震设计大于12m时,宜采取增设内柱等措施。

9.1.6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截面设计校核。

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体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和开洞墙截面厚度的较大值;

3.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p175),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

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4.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小于两排,其

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7.2.17条的规

定(一、二、三级均不应小于0.25%,四级、

非抗震均不应小于0.20%);

5.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筒的连梁宜配置对

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6.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

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7

章的有关规定。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9.1.8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动,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小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9.1.9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9.1.10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续梁上。

9.1.11 抗震设计时,框筒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

力标准值的10%。

2.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

值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5%;此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 1.1,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

3.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

但其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和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1.5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

按本条第2款或第3款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后,框架柱端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端弯矩、剪力应进行相应调整。

有加强层时,本条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应包括加强层及其上、下层的框架剪力。

9.2框架-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全高。核心筒的宽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9.2.2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2.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

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3.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对7.2.15的解释 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墙(见图7.2.1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约束边缘构件沿强制的长度v l 和箍筋配箍特征值v λ应符合表7.

2.15的要求,

其体积配筋率v ρ应按下式计算:

yv

c v v f f λρ= (7.2.15) 式中:v ρ——箍筋体积配箍率。可计入箍筋、拉筋以及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计入的水平分布钢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大于总体配箍率的30%; v λ——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特征值;

c f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取C35的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yv f 箍筋、拉筋或水平分布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注:1 N μ为墙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w h 为墙肢的长度;

2 剪力墙的翼墙长度小于翼墙厚度的3倍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

3 c l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图7.2.15)。对暗柱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 的较大值;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

2.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

(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

1.0%、1.0%,并分别不应少于8φ16、6φ16和6φ14的钢筋;

3.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宜大于100mm,二、三级

不宜大于150mm;箍筋、肢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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