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号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 4 号
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
(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
(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九条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本集团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本集团计量业务技术活动,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十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计量技术机构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的仲裁检定;
(三)根据委托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四)跟踪国内外计量测试新技术,研究新的测量理论与方法;
(五)研究产品科研、生产、使用中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
(六)承担型号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与保障工作;
(七)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在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
(三)根据委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提高设计、工艺及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
(二)负责本单位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工作;
(三)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准确和测量数据可靠。
第十五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和任务的需要,对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六条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二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使用要求的,计量检定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进行。校准技术规范可由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或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经组织技术评审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