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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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三、服务机构要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五、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在县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
六、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要求。
八、健康档案统一存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人一档(一个编号)、一户一袋、一组一柜、一村(社区)一个档案保管室,要求确定专人管理,档案管理质量考核,采取乡镇卫生院对村(社区)卫生室半年一考核,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在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或机构变更时,应由乡镇卫生院监督移交给相应人员或机构。
九、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在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方面要遵守相关规范。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档案中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隐私信息。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十、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健康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