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2016修订)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2016修订)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佛教协会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汉传佛教教职人员须圆具三坛大戒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
第三条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每年掌握在十次左右。
第五条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五十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两座寺院,每寺不超过三百五十人)。
第六条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对符合条件并同意其受戒的人员,须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及时将外省受戒人员是否取得比丘、比丘尼资格的情况函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第八条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第九条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不得举办与传戒法会无关的其他活动。戒期不得少于四周。传戒仪轨中烫香疤的习俗,应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