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新增、修改内容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新增、修改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8.重新登记(1~8新增加)
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