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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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角度看新办法
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的必要性
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制 定过程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特 点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办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基础发生变化是制定《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根本原因。
(二)环境安全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是制定《突 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主要原因。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 制定过程
2010年9月,在吸收环境保护部各司局及各 环保督查中心意见后,形成了《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修订 稿)》。
2010年11月,修订稿经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 会原则通过,并经环境保护部政法司核改 后,将原有名称修改为《突发环境事件信 息报告办法》。
报告程序和时限2
而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 发环境事件的,鉴于其敏感性,报告应当更加及 时,因此,规定了逐级上报与越级上报相结合的 报告程序,即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 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 报告环境保护部。
法律基础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 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全国应 急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法律文件。2008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防、处 置、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对突发环境 事件的分级、预防、信息报告、处置等方面做出 新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法律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较大的。 六是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报告的。
报告形式
在形式方面,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通过传真、网 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传输,只有在情况 紧急时,初报方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 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在内容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 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并对相应 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为显著的特 点是规定了初报中应当提供可能受到突发 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当前环境形势变化2
同时,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近几年已经 有了极大发展。从总体上看,各地环境应 急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都得 到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畅、有序、 高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现行信息报告 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新办法,对开拓信息报 告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指导新形势下环境 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程序和时限1
“核实——初步认定——分情况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后,首先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对突发环 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随后,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报告办法
环保部2011年17号令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整体框架
17条加1个附件,3500余字,2011年5月1起施行 1、目的和依据(第1条) 2、适用范围和分级(第2条) 3、报告程序(第3条) 4、特殊事件报告(第4条) 5、报告机制(第5、6、7、9条) 6、通报(第8条) 7、档案、通报、保密制度(第10、11条) 8、形式和内容(第12、13、14条) 9、责任追究(第15条) 10、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第16、17条) 11、附件(分级标准)
处置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情况, 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6类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 突发环境事件
一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 的。
二是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 敏感人群的。
三是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是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是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
பைடு நூலகம்
初报时限和内容
时限: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 后首次上报
内容: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 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 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 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 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 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 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的制定过程
2010年7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 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办法(修订版)》讨论稿。
2010年8月~9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 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 息报送办法(修订版)意见的函》(环办函 〔2010〕84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厅(局)征求意见,在这些单位意见 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当前环境形势变化1
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仍然呈高发态势, 与2006年颁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 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时的情况相 比,近些年,突发环境事件在数量和危害程 度上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造成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突 发环境事件高发的态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 关注,愈加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要求环保部 门在信息报告方面更加及时、准确、高效, 制定新的信息报告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 制定过程
2011年3月,经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1年4月18日以环 境保护部令形式颁布,并于2011年5月1日起 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 特点
(一)结合工作实际,规范信息报告程序。 (二)提高敏感性,六类事件必须上报。 (三)扩大信息来源,理顺报告机制。 (四)统一信息报告形式,明确信息报告内容。 (五)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报告制度。 (六)区分不同情况,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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