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用地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doc
土地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土地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3f597ed38762caaedc33d422.png)
土地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者:范小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土地是财富之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加。
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土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发现存在的内在原因,并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关键词:破坏土地资源;土地流转;职务犯罪作者简介:范小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71-0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土地犯罪中主要包括破坏土地资源和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两大类。
关于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5个罪名。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赔偿等过程中发生的“村官腐败”问题。
一、花都区土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据统计,近五年来(2007-2011)花都区共受理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25件/37人,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个罪名上。
查处的“村官腐败”的职务犯罪中,几乎所有都与土地征收、赔偿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通过分析,发现土地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中,受政策影响大。
2007年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相对宽松,土地案件的数量较少,适用缓刑较多;2007年后,随着确保18亿亩耕地的政策要求,开始严厉打击土地犯罪案件,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上升,适用缓刑较少。
2.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的“窝案”多。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97bfe6156c85ec3a87c2c5a2.png)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已经成为规范土地管理的关键问题。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依法对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被纳上正规,但是各类“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违法案件,以及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不力及违规设立各类园区、房地产项目案件、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导致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此类案件处理中也往往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率与声誉。
因此,针对土地市场运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法学角度认识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意义与作用巨大。
关键词: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问题对策引论近年来,随着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小城镇的数目增多、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作为带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解决“繁荣”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但是,土地开发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的违法案件现象及职务犯罪案件及数目的庞大,成为土地开发过程的恶性肿瘤和危害。
开发区建设规模盲目扩大、肆意圈地,各类土地相关的违法案件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如据全国24个省(区、市)的统计[2],2002年各类园区规划占地面积已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市的建设案件总量。
例如,甘肃省查出超越划拨范围供地、违规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未实施招拍挂、未批先用、农案件非法转用、非法圈占农民土地、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违规批准设立园区等9类4336宗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1103.9公顷,其中开发区违规违法案件3398.74亩;四川省清理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非法入市的集体土地3210亩,划拨土地2514亩,未经批准的园区案件6454亩,闲置土地3.9万亩。
山西省排查各类农村土地违法案件1.78万件,其中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328宗,涉及土地面积1386亩,开发区未经批准占地7622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出农村土地违法案件9060件;贵州省清理出非法圈占土地1.89万亩,划拨案件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935.89亩,各类园区未经依法批准案件面积1083.67亩;青海省清查出违法圈占土地、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案件500宗,涉及土地面积3391.86亩;湖北省114个各类开发区中,不符合规划和未经批准案件的就达5157亩,各类开发区违规出让土地375宗,流失土地收益1.6亿元;擅自减免地价37宗,涉及金额5810万元。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ce45502bb4cf7ec4bfed09b.png)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2008年以来,我们社旗县检察院在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农机具补贴、新能源建设工程、农保部门及惠农资金发放等涉农领域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37.21%,并呈逐年递增趋势。
这些涉农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涉及乡科级干部6件6人,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高发已成为当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反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和生力军,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力推进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笔者根据近三年来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涉农案件的特点、诱因和预防对策做以粗浅的探讨,以供大家共同学习、共同研究,更好地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涉案人员中,既有村支书、会计、出纳等农村干部,也有民政局、农机局、保险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
乡镇、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在基层直接面向群众,担负着落实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直接责任,但他们中的个别工作人员钻管理工作漏洞,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极坏。
而这些参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除了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村组干部和公司企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而对后一类人员的查处,按照《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嫌疑人主体上明显存在有适格的盲点,一般依据《刑法》382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规定来适用,如2010年我院查处的保险公司经理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如此。
而对涉嫌犯罪的村组干部,只能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来认格处理,否则检察机关对其就无法查办,如2008年我院查处的倪某受贿案中,倪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收受贿赂10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查办的。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c53cee4d336c1eb91a375d5b.png)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国家相关政策对农村有相应的倾斜,农村基层组织、农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及其地位在大幅度提高的同时,涉农职务犯罪也日益增多,如何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近五年来,基层院受理的侵害农民利益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容易诱发群体上访事件,涡阳县检察院以服务美好乡村建设为目标,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力度,2008年至今,该院反贪局共查处各类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共132件164人,其中大案101件127人,要案2人,处级干部2人;查办行政执法部门案件19件20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贪贿案件4件8人。
共作出有罪判决123人。
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笔者试图以所在的基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为基础,分析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剖析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而对如何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类型从个体秘密作案向窝案串案发展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员作案往往与财务人员一起策划如何采取“技巧”来支取钱款或摆平帐目,有的甚至集体研究讨论,名目张胆地从事犯罪活动。
如今年该院办理的王某文等人贪污案,孙某宾等人贪污案均是行政村支部书记勾结村委会主任、会计,共同作案。
(二)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涡阳检察院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而言不是很大,贪污犯罪金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十几万元。
但是贪污或挪用土地补偿款、民政救济金等专门款项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
如该院办理的王某文等人贪污一案,王某文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征地补偿款9万余元,就引起许多村民信访和上访。
(三)涉嫌罪名及作案的对象相对集中从近年来该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涉农职务犯罪的涉案罪名一般为贪污,作案对象有向上级拨付的拆迁、征地补偿款及惠农资金领域集中的趋势。
农地拆迁职务犯罪问题与应对措施
![农地拆迁职务犯罪问题与应对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ee05d999a6c30c2259019eb6.png)
农地拆迁职务犯罪问题与应对措施近两年来,随着区域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涉农征地拆迁已逐渐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
由于大量涉农资金迅速涌向农村,也诱发了该领域贪腐行为的发生,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一、案件主要特点近两年来,某基层院先后查办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件,共计17 件20 人,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从犯罪主体看,主要有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类是乡镇一级干部和村两委人员,共5人。
其中,区政府下属办事处主任1人、乡副处级调研员1 人,村两委人员3 人。
在上述5 人中,具有乡人大代表身份的 2 人。
第二类是被授权有土地一级开发权的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共4人。
其中,企业高管(副总经理)1人、拆迁部门管理人员 2 人,部门员工1 人。
第三类是拆迁、评估等公司内部人员,共7 人。
其中,拆迁公司4人、评估1 人、与案件项目无关联的某投资公司员工2人。
在上述人员中,涉及案件拆迁工程的项目经理共 2 人。
第四类是村民,共4 人,均为涉案项目的拆迁户及亲属。
(二)从触犯罪名看,贪污贿赂与渎职行为交织混杂一是有触犯贪污贿赂类、渎职类数个罪名的,共4人,均为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政府部门领导。
如杜某案件中,自2007 年起,其利用担任地区办事处主任、副乡长、建委副主任等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095 万元,受贿336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达820 万元,滥用职权违规发放非宅基地补偿款210 万元。
二是有实施行贿、受贿双重行为的,共 3 人,均为拆迁公司内部职员。
由于拆迁公司员工直接与拆迁户联系,依据拆迁政策,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受理、审查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要件等。
因此,个别拆迁员利用上述工作职务之便,一方面非法收受被拆迁户给予的好处费,使存在虚假成分的拆迁材料得以通过审核,然后再向本公司拆迁项目经理、开发公司拆迁部人员行贿,疏通上层环节,使拆迁户得到非法补偿。
(三)从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环节看,反映出涉农拆迁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点和重点岗位一是项目招投标环节。
浅析涉农地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
![浅析涉农地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9ab31f8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3.png)
浅析涉农地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2016年10月,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这是农村改革中一项重大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但法律调整的滞后性、保守性及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往往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
本文以福鼎法院为例,简要分析涉农地产权案件特点、产生纠纷的原因、实务中的重难点问题及意见、建议。
2016-2020年,福鼎法院共受理涉农村土地产权案件3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受理数的0.18%,审结34件,占民事案件总结案数的0.19%。
已受理的31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7件,占全部案件受理数的54.8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1件,占全部案件受理数的35.4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件。
审结34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1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7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件。
此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案件多集中在基层法庭,比如2016年-2019年受理的5件案件,其中2件系基层法庭审理,占总案件数的40%,2020年受理此类案件26件,有15件系基层法庭审理,占57.69%。
同时,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16年-2019年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占同期此类案件总数的60%,2020年来,该院受理此类纠纷26件,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7件,占同期此类案件总数的65.38%;争议双方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着共同的亲戚熟人,除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外,经常还有家族亲属参与,一旦未得到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由于土地权属问题往往沉积已久,争议土地的自然面貌已经发生改变甚至遭到破坏,现场勘查难度大,加上由于部分村级组织对农村土地管理缺位,土地登记造册不健全,致部分书面材料遗失,给当事人举证及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出现涉及“代耕农”的纠纷,如此前由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部分农民进城务工,将承包地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交由外村人或同村人耕种,近年来随着本地茶产业的不断发展,茶业产值逐年提高,村民種茶收入也随之增长,部分村民返乡种茶,与“代耕农”发生纠纷,此类纠纷目前在本地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多由基层法庭诉前化解。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1403f267375a417866f8f87.png)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文/ 刘柏林金凤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
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
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
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
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
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
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
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
最新-中国农村土地违法状况及对策 精品
![最新-中国农村土地违法状况及对策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ff9e4922763231126edb117f.png)
中国农村土地违法状况及对策摘要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人口众多,可耕地人均占有量低,土地科学利用率不高,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土地问题将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
尤其是近年来农村非法占地,违法建房、肆意破坏耕地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大面积可耕地逐年减少,基本农田被毁坏、闲置、撂荒程度不断加剧,一方面,现阶段我国农村农民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遵章守法意识还很差,而另一方面,作为土地的管理者和执法者,是否真正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宣传义务,如果说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造成农村土地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那么基层党委政府是否负有管理松懈、失职、失察的责任呢?如何依法对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杜绝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的滋生蔓延,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热潮下已刻不容缓,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维系子孙后代生存的历史要求。
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土地违法现状,从法学角度认识、分析其存在的客观原因、违法事实,探讨相关对策,历史意义十分巨大!关键词土地;违法现状;问题;对策前言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农村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作为带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的确为拉大城市框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但是,在近十几年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出现非法占地现象,导致了农村开发区建设规模盲目扩大,肆意圈地,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良性循环机制,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前农村土地资源正遭受着无序开发和不断减少的危险,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大治理土地违法案件力度势在必行。
因此,从法学理论和实践角度探讨农村土地违法现状及相关对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一、中国农村土地违法现状自古民以食为天,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一旦失去了土地,后果不堪设想。
中国社科院一份最新的调查显示从过重的农民负担到事关当代和子孙后代生存的土地问题,中国农村的社会矛盾正出现重大变化。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adf8888ba45177232e60a2b3.png)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近年来,随着各地大开发的推进,涉农的经济项目增多,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的事务也不断增加。
在此过程中农村干部贪污贿赂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标签:涉农职务犯罪;惩防;建议2008年以来,资溪县检察院共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所立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新特点,探究原因,提出相关惩防建议。
一、案件呈现“二转变”特点(一)犯罪方式从个体单独或内外串通作案向干部群体上下联手共同犯罪转变。
2008年以来,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为镇、村干部个体单独作案或者伙同村民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作案,内外串通。
(二)犯罪主体从镇、村干部向村民小组干部转变。
2008年以来,查处的涉农职务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镇、村干部,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4人为村干部,占所立案人数的80%,村民小组干部涉案的比例明显提高。
二、原因分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新特点的原因有:一是犯罪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
一方面,村组干部利用公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隐蔽性较强。
村组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费用或管理建设工程等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
另一方面,“村官”贿选为村组干部实施受贿行为提供了群众心理基础和社会环境。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系由村民选举产生,产生了认同心理,认为贿选和上任后受贿的关系就如同投资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只要不直接侵害到共同利益(指贪污、挪用),允许双方自愿情况下的互惠互利(指行受贿)。
二是个人犯罪难以实施,共同犯罪成为犯罪主要形式。
当前,随着农村基层组织权力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村组干部之间形成了层层把关,权力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
在此监督机制下,村干部难以凭一己之力完成行受贿类型职务犯罪,需要群体之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才能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村干部一旦集体产生邪念,形成犯罪利益集团,就会使得村组织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从而达到上下联手共同犯罪谋取私利的目的。
XXXX年关于涉土领域违纪违法案例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研究(可编辑).doc
![XXXX年关于涉土领域违纪违法案例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研究(可编辑).doc](https://img.taocdn.com/s3/m/4137cdae3169a4517723a3eb.png)
XXXX年关于涉土领域违纪违法案例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研究(可编辑)关于涉土领域违纪违法案例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各种产业发展用地需求骤增在利益驱使下涉土领域违纪违法呈现出上升态势既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又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及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我们通过对近年来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进行归类梳理和分类对受贿、贪污、渎职等国土领域最常见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案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思考如下。
一、当前国土关键环节发案特点(一)土地征用与收储环节。
一是贪污虚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款项改变补偿标准侵吞、私分、挪用征地补偿款。
二是在审查拆迁补偿资料时把关不严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二)土地整理环节。
一方面部分平台公司在未解决储备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下就将其用于抵押融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构成国土管理工作的一个风险点。
另一方面建设方为谋取暴利金钱铺路想尽办法贿赂握有实权的国土工作人员。
如原金堂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郑文忠因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XX年处罚金万元。
(三)土地出让环节。
一是违反土地市场公开的原则规避“招拍挂”通过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帮助用地单位节约用地成本。
二是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弄虚作假为关系人量身定做“前置条件”甚至人为抬高出让门槛或缩减挂牌时间或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将土地出让给特定购买者。
三是违规同意关系人缓缴土地出让金或帮助关系人加快土地“招拍挂”程序。
如原大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登记发证环节。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及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二是弄虚作假非法转让土地。
三是非法改变土地原用途转而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暴利行业或操纵土地评估以使关系人少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是伪造土地证书向金融机构骗贷或向他人实施诈骗。
最新整理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及对策.docx
![最新整理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及对策.docx](https://img.taocdn.com/s3/m/604ba8e2cc22bcd127ff0c0b.png)
最新整理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及对策近几年来,我镇土地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上升幅度大大高于同时期其他各类纠纷。
其中主要以管理使用权属纠纷为主,其次是占地、拆迁安置补偿。
如何有效预防这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村委会、社区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基本情况20xx年1-5月,全镇共发生土地纠纷21件,其中农户间管理、使用权及界畔纠纷5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引发纠纷5件,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1件,村级集体组织之间界畔争议1件,其他类9件。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户10户以上的2件,涉及补偿资金金额数十万元。
与20xx年同期4件,增加17件。
二、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1、征地补偿纠纷。
从发生的纠纷情况看,征地补偿纠纷是当前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
如新城社区杜家湾村民组秦世专等十户农户因看守所征地,村民组组长以该地原来是未承包的荒山荒坡,以未承包到户为依据,拒绝给付征地补偿,导致该组10余户村民集体上访。
金星中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因原看守所征地时二户村民未在表册上签字,不同意征用土地,拒领征地补偿款,经镇、社区多次调解,问题仍未解决。
淞江村庙坝组一农户,因庙坝电站征地面积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多次到县镇上访。
2、相邻间的界畔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村级集体之间。
从已发的情况看,这类责任纠纷所占比例大。
当时没有固定的界址,只选择其中某一点作参照物。
由于时间等因素,参照物自然遗失或被毁,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逝,或证人不愿作证,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认定困难,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导致群殴群伤,引发新的矛盾。
如高原公司与新城社区大坪组之间界址争议长达100余米,涉及数十户农户。
桑木坝与巴渔村为渝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取料场权属争议长达几十年。
3、宅基地纠纷。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区旧房拆建时所暴露的宅基面积,采光、通风、相邻共墙的权属等纠纷增加。
农村部份,沿公路两边建房的人数越来越多,并要求相对独立。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2933de97c1cfad6195fa79e.png)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强化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近几年来,我市广泛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市直各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机构。
通过积极工作,使职务犯罪得到了有效预防。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村经济日益繁荣,我市出现了一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2000年以来,我院共查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件,占所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33%。
本文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提出了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1、贪污案件居高不下。
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仍是涉农贪污贿赂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在我院查处的20件涉农贪污贿赂案件中,贪污案件16件,占80%,挪用公款案件4件,占20%。
2、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村支书、村委主任等基层领导干部,也有乡(镇)财政所长、村委会计等经济负责人,还有乡(镇)专项工作经管人员。
如城关镇马鞍河村村委会主任兼现金出纳王明照,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征地款五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
涉案人员不论是管钱还是管物,有权就用,能贪就贪,能占就占,这表明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正在农村滋生蔓延。
4、犯罪领域集中。
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费、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慎窑村会计主任王德亮利用协助发放高速公路补偿款之机,采取收入不记帐等手段,贪污公款万元。
5、社会危害性大。
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
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
如大隗镇镇政府副镇长王惠生,利用其担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及主管土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开票、不入帐等非法手段,先后四次侵吞土地办证费、补助款万元。
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fd18b17fc4ffe473368abc7.png)
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党和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资金投入。
然而,这些资金也成了部分农村干部眼中的“唐僧肉”。
近年来,县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处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件人,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多发的态势。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通过深入分析,发现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涉案资金多为支农惠农资金。
涉及农业直补资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低保等专项款物的案件占较大比例。
二是犯罪手段比较简单直接。
犯罪分子主要采取截留公款,虚报、多报开支,虚增工程款、收入不入帐等方式侵吞公款。
三是作案形式多为共同犯罪。
在所查办的案件中,多属于部门领导与下属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四是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这些案件最直接地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引起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严重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二、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一是制约不力。
在村级财务中,还存在“一支笔”或“一张嘴”的现象,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给村干部贪污公款以可乘之机。
二是监督不严。
尽管实行了村财民管镇(街)代理,但由于管理人员的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等原因带来的管做账不审计、走过场不把关等方面的问题普遍存在,对于现金支出合理与否,虚假与否审查把关不严,尤其是对一些支农惠农专项资金,由于分属农、林、水、民政等不同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责任较分散,对基层村组进行跟踪监督不够到位,审查把关不严,以致出现一些村干部钻制度漏洞而虚列名目从中套取资金。
三是素质不高。
被查处的人员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特殊性,除上级部署有学习任务时会集中到一起学习外,平时基本上是不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对基层人员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也不够。
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农村违法用地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违法用地原因及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5a627eb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80.png)
管理科(作者单位: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村违法用地原因及对策分析◎陈腱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各种惠农政策的施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建房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建房户数逐年上升,建房无序、随意、超占用地等情形愈演愈烈。
当前,农村居民建房违法用地行为已成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农村居民建房违法用地行为成因直接原因—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宅基地供给和需求存在矛盾,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改善农村人居条件成为必然趋势,农村改、新建房屋进度日益加快,一是相当部分农村居民由于缺乏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识,认为自家的老宅住了许多年,其宅基地及房前屋后都是自己的,想怎样就怎样,想盖就盖,想搭就搭,因而出现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现象;二是因农村年轻人口生存幸福观念已发生改变,在改、建新房屋时纷纷向城镇边缘或平坦地迁移。
二、间接因素—农村非法占地建房“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1.是农村非法占地建房“发现难”。
由于山高、交通条件差、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民建自住房时自主性强,申报管理制度缺失,加上建筑面积小、建筑周期短,不易被国土管理部门发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使用权存在模糊认识,将土地的责任制等同于所有制,把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视为在其个人所有的土地上的正常利用行为,同时,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对村民的违法占地行为态度冷漠,不予举报,不干预,村民之间形成默契,为自己今后违法占地留下后路,“我不举报你,今后别人也不会举报我”;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低下,远逊于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打工的经济效益,农民对土地失去了应有感情,故任由他人违法占用本来属于集体的土地。
2.是农村非法占地建房“制止难”。
即使发现了违法侵占土地建房,具有管理和处罚职能的土地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也是力不从心,收效甚微:一是土地管理法规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制止权缺乏操作性,即违法建房人不停止施工,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相应的强制制止措施。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7e69f50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75.png)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随着国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涉农领域的工作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涉农工作中,也时常出现一些违纪违法的案情。
如何加强对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既要尊重法律程序,又要稳妥有效地解决问题,成为了当前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较为复杂,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对象众多。
涉农领域覆盖的范围广,案件对象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农村地方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数量较大,种类复杂。
(二)案件类型多样。
涉农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从违反农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到经济犯罪、职务侵占、滥用职权、贪污行为等,类型较多,情况错综复杂。
(三)审查调查难度大。
涉农领域的案件常常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把握证据难度较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员多,调查工作也相应困难重重。
(四)社会影响大。
农村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农民对涉农领域的问题比较关心,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更加容易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舆情影响。
二、构建完善的对策机制针对以上特点,为确保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妥善处置,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对策机制。
这种机制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建立专门独立的处理机构。
成立一个独立的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处理机构,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程序和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建设完备的机构,包括人员的需求、机构的建立、制定工作的规则等方面。
(二)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涉农领域案件的调查处理需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相关工作人员应不时的增加知识的储备量,提高洞察与判断的能力。
这就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性能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打击力度。
应根据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让大家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做到预防于未然。
(四)做好预防工作。
应积极减少形成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原因和条件。
谈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谈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c4df7aebceb19e8b8f6bac1.png)
谈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内容提要: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法院近两年来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对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预防和减少农民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犯罪问题分析解决对策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
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
中国农民人口数量巨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地位。
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分析农民犯罪问题迫在眉睫,探索扼制农民犯罪对策刻不容缓。
一、农民犯罪的特点(一)犯罪案件数较多,占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垦利县是个仅有21万人口的人口小县,20XX年垦利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7件110人,其中农民86人,占总被告人数的%;20XX年审结70件90人,其中农民71人,占总被告人数的%;20XX年1-8月份审结51件84人,农民占38件58人,分别占总数的%和%.近两年来,农民犯罪人数占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农民成为基层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二)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侵财、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0XX年农民抢劫12件19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盗窃11件19人,分别占%、%;故意伤害12件17人,分别占%、%;交通肇事8件8人,分别占%、%.另有强奸3件3人,妨害公务1件3人,投毒1件1人,破坏电力设备2件6人。
20XX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28件47人,分别占总数的%、%;暴力性犯罪共有28件42人,分别占总数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共12件18人,分别占%、%. 20XX年农民故意伤害9件16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抢劫3件9人,分别占%、10%;交通肇事24件24人,分别占%、%;盗窃4件5人,分别占%、%.另加其他犯罪,20XX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16件25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暴力性犯罪有13件25人,分别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共25件26人,分别占%、%. 20XX年农民故意伤害11件12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盗窃7件11人,分别占%、%;抢劫3件5人,分别占%、%;交通肇事4件4人,分别占%、%. 20XX年暴力性犯罪共有14件17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侵财性犯罪共有15件21人,分别占%、25%.两年多来,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农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有32件45人、交通肇事36件36人、抢劫20件30人。
春耕备耕时节涉农案件特点及建议
![春耕备耕时节涉农案件特点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f0355367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e6.png)
春耕备耕时节涉农案件特点及建议一、涉农案件特点:1.高发性:春耕备耕时节是农民忙碌的时期,农民忙于田间劳作,疏于防范,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同时,春耕备耕时跨度较长,持续时间较长,使得犯罪行为有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2.涉及范围广泛:春耕备耕时节各种农业生产活动繁忙,包括土地准备、播种、肥料、农药使用等,因此涉及案件类型丰富,包括盗窃农产品、农资走私、农民工工资拖欠等。
3.信息孤岛: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通信网络覆盖不到位,信息传递相对滞后。
犯罪分子利用农民信息孤立的特点,容易进行犯罪活动,且很难及时得到帮助。
4.群众弱势:农民多为低收入群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一旦遇到涉及农业生产的案件,常常容易上当受骗,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常识,使他们具备辨别涉农犯罪活动的能力,防范受骗。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村宣传栏等方式,向农户广泛宣传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
2.完善农业保障机制:完善农民种植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抗风险保障。
同时,加大对农业生产资金的支持力度,帮助农民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减少农民为了凑资金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
3.合理安排农时工作:政府部门和农民组织加强对农时工作的安排,合理规划农时工作时间,减少农民过劳劳动的情况发生,同时增加农时工作的收益,提高农民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农村犯罪的发生。
5.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农产品与农资的走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资拖欠的监督执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浅谈当前部分地区农村土地违法活动(DOC)
![浅谈当前部分地区农村土地违法活动(DOC)](https://img.taocdn.com/s3/m/d1c936f9bb68a98270fefa2c.png)
浅谈当前部分地区农村土地违法活动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最珍贵的物质资源。
当前部分地区农村土地资源正面临无序开发和不断减少的危机,尤其是耕地资源总量正逐年减少,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形势不容乐观,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大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整治力度势在必行。
当前农村土地违法的特点一、土地违法地方政府已成主导因素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高,各地的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镇建设,以及国家和地方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肯定是要占用耕地,但现在的问题是城市的盲目扩张,还有开发区的盲目扩张.2007年国土资源部最新发布的违法数字,地方政府和涉及地方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的土地面积,占到了被查违法用地面积的80%。
一些地方基层政府为了抢时间、争效益,加快经济建设步伐而违法。
特别是一些“面子工程”违法案件“没商量"(明知违法也还是要上要做)。
例如许多地区利用耕地建了很多的大广场、大马路.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土地违法案件增多一是村组干部出于眼前利益与企业协议以租赁、买卖等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二是在一些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村组干部直接或以联营、联建为名,私自圈占集体土地、改变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等;三是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往往出现私自挤占、挪用补偿款或对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等违法现象。
三、中小企业土地违法案件增多从2003年初开始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到2004年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政策以来,土地已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各地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年在不断减少、趋与紧张,许多中小企业搞基本建设,申报建设项目又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投资强度且农转用指标难以获得,企业想得到“合法审批”事实上困难而且希望渺茫,所以许多企业为了生存而强行违法;而事情露陷后执法部门对建筑物的处置难以执行到位,机会收益还是大于风险成本,这也导致违法案件的增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农用地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摘要近几年来,涉农用地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农村土地被非法占用、违规开发现象严重。
本文以北京市近几年出现的案件为例,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成因,并提出社会管理防控对策。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一、涉农用地犯罪案件特点1.村集体及村干部参与其中,助长此类犯罪频发。
一方面,村干部为给村里增收,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以集体名义,将土地转租他人。
在转租过程中,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放任承租人对土地进行掠夺式开发,甚至给予承租人帮助。
另一方面,本村村民将土地外租他人,村干部发现其违背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时,采取默许的态度,主动行使监管职责的积极性低。
《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人具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照理说,村集体是监督承包方是否按照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第一责任人,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村集体对这类行为视而不见,助长了承包人铤而走险,也使上级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时间滞后,增加了后期的治理难度和成本。
2.参与主体类型众多,“放任型”“提供便利型”参与者受处罚比例低。
参与主体类型包括村集体和村干部、村民、投资者、开发者、购房人和租户等。
其中,行政和司法机关主要针对“积极作为型”主体执法,鲜有处罚“放任型”、“提供便利型”主体。
3.法院判决轻刑化较为明显。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多数案件中,被告人所判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且相当一部分被适用了缓刑。
我们认为,除一般的法定从轻情节外,法院判决时还考虑了如下因素:一是集体行为弱化了单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是上级指令弱化了行为的可罚性。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由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系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一旦被破坏,难以恢复。
并且,我国人均耕地量本来就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应当对破坏耕地的行为严惩不贷,法院所判刑罚整体偏轻。
4.相关渎职、贪贿类犯罪案发率低。
原因有:一是贪贿、渎职类犯罪隐蔽性高,尤其是渎职犯罪多发生在职务活动中,行为人往往了解相关政策,很容易规避法律。
二是侦查机关已经为本案的侦破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在首要目标是侦破本案的前提下,彻查串案的精力和意识减弱。
三是滥用职权类犯罪难以与正当职务行为相区分,尤其是侵犯土地类犯罪行为,往往还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行为人究竟是为了发展经济的激进之举,还是滥用职权难以把握尺度。
实践对于此类犯罪会考量到政策因素,即使定罪,处罚也极轻。
5.侵占农用地用于违规建设小产权房现象突出。
侵占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不仅侵占了珍贵的土地资源,而且还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另外由于小产权房不受物权法保护,因房屋质量问题、地下管网问题、物业问题以及拆迁款补偿等问题,购买者与开发商、村集体易产生矛盾纠纷,后患无穷,影响社会稳定。
二、涉农用地犯罪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是行为人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
招商引资指标促使基层政府负责人为政绩犯险。
而且,非农业开发所获利益远远大于农业种植所得,促使村集体及村民为逐利而触犯刑律。
由于生产农产品周期长且获利低,非农业开发往往收益大且资金回收快,村集体为了尽快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自行或默许村民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开发。
除利益驱使外,有的行为人还有利用土地总比荒着好的心理。
2.“先上车、后补票”的办事方式以及“法不责众”、“罚款了事”等心理支撑行为人明知违规操作仍然一意孤行。
法律并不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是规定若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一些人看到周围村落有此行为,在“法不责众”、“罚款了事”心理影响下,先斩后奏,以“先上车、后补票”的办事方式,先施工建设,再试图补办手续。
在最后手续办不下来时,工程变成了违章工程,东窗事发。
3.土地性质未予以公示,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虽然《土地承包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需要在合同上注明土地性质,但是现实中难以完全做到。
这导致行为人在受查处时,往往辩称自己不知土地为农用地,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虽然司法机关通过他人证言以及行为人的现实表现可以去推断其主观明知,但由于土地性质往往与土地的现实使用状态不符,司法认定常出现困难。
虽然在某些区县,村干部的培训手册上明示了土地规划,村干部也需要在土地使用性质上签订责任状,但除了村干部以外,村民尤其是外村人,难以直接从土地现实状态中得知土地实际性质,从而致使行为人误信宣传掉入骗局,也使司法机关认定其主观明知难度增加。
4.监管部门监督力度薄弱,难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一是村集体组织积极监督和主动监督意识缺乏。
村集体组织作为直接监督土地利用用途的主体,很少积极发挥这一职能,造成这一层面的监督虚化。
一方面,村集体组织受利益驱使,默许本村村民违背土地利用规划对外转租,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只是进行一些劝告,很少积极上报主管部门,有的村集体组织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村集体组织对于本村土地流转情况不主动了解,不主动监督,有的比执法部门还要晚知晓,更甭提要求其发挥监督作用了。
二是部分监管部门受权限限制,执法缺乏强制力,导致强制查处时间拖后,查处效果大打折扣。
如镇政府城建部门发现违法占地行为,但镇政府没有强制执法权限,因此,只能以约谈违法行为负责人、发放停工和自行拆除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这些查处手段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难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直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介入,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或者强拆时,执法目的才得以实现。
而此时土地资源已经受到极大损害,查处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监管部门查处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佳。
监管部门的早期查处行为多为约谈负责人以及向其发放停工通知书的形式,这些方式将监督对象锁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忽略从其他途径制止违法行为。
如有的案件中,镇政府多次约谈被告人,但是却从来没有约谈开发商,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到施工现场以张贴通知书等形式叫停。
工程开工时间越长,投入资金越多,施工方便很难主动停工。
如果前期查处不及时有效,将给后期拆迁整顿工作带来更大难度。
四是监管部门部分负责人员玩忽职守,人为阻止查处工作继续进行。
5.小产权房交易三方利益的实现方式同一,使小产权房屡禁不止。
一是城乡二元土地市场下,农村土地价格相比城市土地价格有极大优势,无力购买城市房地产的消费者转而购买小产权房以缓解无房居住的困境。
二是相对于国有土地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只需支付较少费用,便可获得土地开发权。
高额利润促使开发商积极拿地。
三是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收入低、投入大,村集体为了带领村民快速致富,从土地中找财政收入。
三者虽目标不同,但实现方式一致,产生了繁荣的小产权房市场。
三、防控对策与建议(一)明晰土地性质,确定土地权属,为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1.国土部门应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明晰土地性质和土地权属,确保在流转过程中,合同各方对流转土地性质和用途有明确认识。
流转过程有据可查,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查办案件,也能够促使合同各方尽谨慎交易义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2.在没有土地权属确权的地区,乡镇基层政府应继续将土地保护责任制度落实到村,在每个村干部新上任时,应安排学习土地保护相关文件,并签署责任状,政府部门予以备案。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继续推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规范查询程序。
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信息化查询、异地查询。
将农村土地登记资料公开工作落实到乡、镇、村,供本村村民及外村人查阅。
(二)及时有效执法,将违法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1.落实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员”制度,基层政府在每村村干部中确立一名信息员,负责监督本村土地使用情况,并签署责任状,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汇报,早处理。
2.针对侵犯土地类犯罪不予强停难停的特点,基层政府应建立以日为期限的执法时限制度和定期复查制度,定期巡查,定期复查,一经发现违法占地行为,立即上报土地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行为人在规定工作日不予拆除整改的,应立即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介入调查,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程序。
3.基层政府开展多管齐下的执法监督方式,比如下发违法通知书、停建通知书,可以同时抄送村委会干部、信息员、施工方;建议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等;在施工场地、售楼处门口树立告知牌等,以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众购买或承租房屋。
(三)严肃查处土地类犯罪,以“疏而不漏”的法网打碎行为人企图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1.公安与国土部门应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在保密的前提下,可共享土地违法信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予以刑事立案,杜绝部分案件通过“以罚代刑”仅获得行政处理,从而遏制行为人“罚款了事”的侥幸心理。
2.公安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应建立涉土地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衔接机制,在工作中发现涉嫌渎职、贪贿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必要时予以移送。
3.监察部门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本区域类案频发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4.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正确理解土地犯罪构成要件,克服可参照类案少、行政政策陌生、法律规定笼统的困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
(四)司法机关应充分认识到土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重把握此类犯罪的刑罚土地犯罪轻刑化有其客观原因,但是我们应当重视土地做为不可再生资源的特殊属性。
审判机关在审判中应重视罚金刑的运用,实现罚当其罪;公诉机关应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对此类案件建议法院从重处罚,并且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通过在个案中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以及抗诉等方式,促使法院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五)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建筑企业诚信守法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引导建筑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建筑企业和个体施工队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公开。
将违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引导施工企业和个体施工队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其违法成本。
(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着力普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常识,以案释法县区政府组织国土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选取典型案例,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设宣传牌、现场宣讲等传播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一线的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释法、明法,打破其“法不责众”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