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缘及其解释方法-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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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3-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11CFX002)

作者简介:孙光宁(1981-),男,山东枣庄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讲师,山东大学(威海)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法律方法与司法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㊂㊃司法文明㊃

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缘及其解释方法

以指导性案例6号为例

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指导性案例6号的判决中,法官充分挖掘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 等”字的含义,

这属于对法律规范意义边缘的解释和适用,对相关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㊂一般来说,文义解释方法限定了法律规范边缘意义的底限范围,而包括目的解释㊁历史解释㊁体系解释等在内的论理解释方法则提供了实体内容,其融贯关系能够成为检验法律规范边缘意义解释结果正当性的标准㊂从深层视角分析,在利用多种解释方法适用法律规范的边缘意义时,我们能够经常发现特定法律变革或者发展的前奏㊂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论理解释;融贯性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3)03-0057-08

一㊁剑走偏锋:指导性案例6号对法律规范意义边缘的解释方式

在法律体系已形成的背景下,法学研究与实践的重心更多地向司法领域倾斜㊂司法领域中的诸多具体问题也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在法学界中出现了一种研究立场的转换㊂ 当 司法’经常作为公共话题被讨论时,当司法活动日益紧密地关涉公共生活的塑造与公共福祉的提供时,我们观察和分析司法问题的立场就必须发生相应的转换,我们研究司法问题的理论范式就应当发生相应的革新㊂”[1]在这种理论研究范式的变革中,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在中西司法文化和制度上的简单比较,而应就中国司法活动中的特殊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㊂法律解释学正是能够进行这种细致分析的技术手段㊂相对于难度较大㊁成本较高的体制改革,技术改进是应该并且也完全有可能先行一步㊁走得更快更好的㊂正是技术和手段可以把法律体系从内在矛盾的困境里解救出来并加以改进,与此相应地推动实用的法解释学发展便是大势所趋㊂[2]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借助于强调微观和具体的法律解释学来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并从中获得有益结论㊂

案例指导制度无疑是近两年最受瞩目的司法现象之一㊂无论是出于借鉴英美法系的理论目的,还是实现同案同判的现实目标,判例制度㊁案例制度㊁先例制度等等,无论具体名称如何,都竞相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热切呼唤的对象㊂在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成为案例指导制度启动的正式标志㊂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颁布了类似文件㊂在

2012年,诸多正式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成为热点研究对象㊂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殊地位,也由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13年第4期(总第112期)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院是最为经典意义上的㊁适用法律的 司法”机关,这里仅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㊂虽然在静态意义上完美无缺,但一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法律规范就会显示出自身的不足,特别是在其意义的边缘地带上㊂现代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已为我们揭示,任何规范都有自己的意义中心和意义边缘,法律规范也不例外㊂在意义的中心地带,法律规范是明确的㊁典型的和稳定的,相反,在意义的边缘地带却会出现适用中的模糊情况㊂意义中心对于多数法官来说都能够掌握,因为此时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基本能够实现涵摄而得以解释㊂而如何对法律规范的边缘意义进行解释,就成为对法官的挑战㊂这也正是指导性案例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第2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㊂”其中,(三)属于以法律规范的中心意义为适用对象的案件,而(二)和(四)都涉及到对法律规范边缘意义的解释㊂这样,指导性案例的具体表述方式,特别是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部分,能够为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南㊂更重要的是,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㊂”这就意味着地方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参照指导性案例㊂ 因为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和颁发的,通常都是通过严格的遴选机制而筛选出来的公正的㊁已生效的判决,它并非指法官个人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㊂指导性案例一旦颁布,就应当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法院都能够产生一定的拘束力㊂这就是说,所有的法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来进行裁判㊂”[3]简而言之,指导性案例既具有指导意义又具有 应当参照”的属性,是各级地方法院应当重点研究和学习的对象㊂虽然每个指导性案例都是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进行判决的,但是,其解释法律规范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㊂在已经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性案例6号正是对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形成了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能够成为我们在探讨相关问题时的借鉴对象㊂指导性案例6号的裁判要点是: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㊂”而其法律规范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㊂”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认为,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 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 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 责令停产停业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㊁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㊂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㊂通过对裁判理由的概述可看到,在指导性案例6号中,司法机关充分挖掘了 等”字的含义,在 责令停产停业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㊁较大数额罚款”之后,增加了 没收财产”的内容㊂指导性案例6号主要适用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其中列举项由于其含义明确稳定而属于法律规范的意义中心,未完全列举项(没收财产)则由于 等”字的模糊含义而属于规范意义的边缘㊂

在明确列举项之后运用 等”字是我国立法中的常见现象,在各部门法中都广泛存在,这种立法技术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条中的 等”所指代的事项处于上位概念语义的模糊区域,它与列举的典型事项之间不是全同㊁包含或被包含的关系,也不是全异的排斥关系,而是一种类似关系㊂因此,针对具体事项,只有考虑相关因素才能相对准确地判断其是否被 等”所指代㊂[4]可见, 等”字在法律规范中属于比较边缘的地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解释和适用,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考虑相关因素之后才能够确定㊂而指导性案例能够对相关因素的考量㊁进而对法律规范意义的边缘意义进行挖掘和适用,提供相当重要的参考㊂ 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来说,创制规则是其根本职责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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