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家弄农贸市场搬迁组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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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家弄农贸市场搬迁组织实施方案

戴家弄临时农贸市场是为配合戴家弄、斗富弄改造于2005年临时搭建的棚户农贸市场,共有固定摊位经营户130户,其中,肉类18户,水产7户,禽类9户,蔬菜53户,豆制品11户,冷冻4户,干鲜货等28户。

为了提升城市品位形象,给市民及经营户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购物经营环境,市政府将原景兴瓷厂地址定为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用地,并将该项目列为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2006年8月,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取了该项目开发建设资格。通过两年多的努力,新建戴家弄农贸市场已落成并装修完毕,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建成后的新农贸市场的设计和布局借鉴广州市区新型农贸市场建筑模式,并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对市场内部格局进行合理安排,共设置摊位212个,基本满足现有经营户的拆迁安置需要。

为确保戴家弄农贸市场顺利搬迁,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建市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建议由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建设局、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支队、市场经营服务中心、焦化厂、博能房地产公司、日新物业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市场搬迁一切事务。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26日)

(1)、颁布农贸市场拆迁公告(市场经营服务中心已于3月12日发布公告)

(2)、做好经营户的宣传工作和新市场开业前准备工作,并与经营户签好摊位租赁管理协议,使经营户在限期内完成搬迁工作。

2、搬迁阶段(3月27日—28日)

(1)、对临时农贸市场进行整体搬迁

(2)、全面拆除临时农贸市场。

3、整治规范阶段(3月28日—4月30日)

(1)、加强对新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2)、加大对市场周边秩序的整顿,杜绝出现马路市场。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及分工

1、市工商局

依法变更原临时农贸市场经营户搬入新市场营业执照,加强新市场和经营户的管理和服务。

2、市公安局

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市场搬迁的治安工作。

3、城管支队

(1)、加大对市场周边秩序的整顿,坚决杜绝马路市场。(2)、做好临时农贸市场拆除后的管理,依法取缔流动摊担和占道经营。

(3)、组织人员对临时农贸市场设施进行整体搬迁拆除。

4、焦化厂

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的临时道路开通工作,方便经营户及当地居民进入市场,满足市场运营的道路的需求。

5、市场经营服务中心

(1)、发布农贸市场搬迁公告。(3月12日已发公告)

(2)、参与经营户搬迁座谈动员,协调解决经营户反映的搬迁相关问题。

(3)、解除临时农贸市场承包户的承包经营关系。

6、博能房地产公司

(1)、参与经营户搬迁动员座谈,听取相关设施改进意见。(2)、完善市场配套设施,确保市场正常运营的需要。

7、日新物业管理公司

(1)、组织经营户座谈会,听取经营户有关市场运营和管理的意见。(2)、做好市场内摊位的规划,根据市场行情及新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摊位价格。

(3)、与市场经营户签定租赁经营管理协议。

(4)、依照行业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做好新市场的运营及管理工作。保定火车站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火车站改扩建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开展“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重中之重,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及该项目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人

“保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火车站改扩建项目拆迁人,成立“保定市人民政府火车站改扩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拆迁工作。

二、拆迁范围

东至京广铁路,南至一亩泉河,西至朝阳南大街,北至百花东路范围内除规划保留以外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补偿安置

(一)拆除违法(章)建筑、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迁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未改制国有企业(包括改制国有控股企业),土地和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赔偿,实行资产核销。

其它企业单位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和房屋及其附属物,采取土地和

房屋及附属物分别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原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基准地价设置补偿标准,或由制定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原出让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所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予以确定,或由制定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合成新评估确定,经指挥部批准,确需异地迁建的企业,由指挥部确定地点统一调剂安置用地,土地等面积置换。

(三)拆迁商业房屋和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拆迁私有商业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区域规划采取异地安置或本区域安置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3、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异地安置和本区域安置结合,按下列办法办理;

(1)、平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被拆迁人,双方不找新旧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

下列价格购买: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以内(最高不超出30平方)的部分,按政府优惠价格(2500元每平米)购买;再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2)、非单元式楼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95%(即1:0。95)返还被拆迁人,双方不找新旧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95%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3)、单元式楼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1反还被拆迁人,双方不找新旧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4、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办法办理;

(1)、对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收购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接触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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