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第二章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

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分行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承办分行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各分行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及贷款审查局协调;如协调未果,由贷款审查局报总行贷委会决定。第四章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承办部门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分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分行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报总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总行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总行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

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五、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六、信贷合同谈判情况说明;

七、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信贷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