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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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

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处理和处分

第九条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

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拟任职人员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中国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公司纪工委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第七条“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以上贪腐案件;

第九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一案双查”案件调查工作由纪工委牵头承办,文书备案工作由党群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种类、情形和适用

第十二条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分管的下属单位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损害公司及员工利益,四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纪工委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故意掩盖、包庇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等情节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主动发现、如实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有效降低损失或者减少影响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个人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两个方面确定: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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