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七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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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
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
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 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 10海里。 •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
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 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
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地质学)
• 《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美国 《大陆架公告》 (1945年) 200米等深线 《大陆架公约》 技术上可开发的深度 200海里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自然延伸线 350海里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管理局 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企业部
三、1994年执行协定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
• 英-挪渔业案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 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
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其他国家的权利
❒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第九节
一、公海的概念 二、公海自由 三、公海上的法律制度 ❒ 公海航行和管辖 ❒ 禁止贩运奴隶 ❒ 登临权 ❒ 捕鱼制度
公海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主权 承认直接相邻国家的传统捕鱼权利
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权
自成一类的海洋区域
船舶和飞机迅 速和无障碍地 通过
第七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 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 • ❒ 防扩散安全倡议 紧追权
1、合理根据 从事海盗行为或贩卖奴隶的行为 从事非法广播 拒绝展示国旗 无国籍或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
2、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3、登临工具 军舰 4、赔偿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1、紧追的理由:违反沿海国法律 2、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的、经 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 3、紧追的程序 被追逐船舶的位置: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 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
❒ 自由航行和自由飞越制度:两端连接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且其中有穿国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航道的海峡
❒ 无害通过制度: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 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 过境通行制度: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
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
过境通行


害 通 过 的
飞机?不 公海自由 同 停止?
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属地管辖权 资源的专属权 领空专属权
领海的宽度:即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垂 直距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 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领海外部界限:即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 于领海宽度的线,实践中一般采取交圆法、共同正切线 法和平行线法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外部界限。
第七章
海洋法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 【教学目的】了解海洋法的产生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
与科学研究。理解内水地位;群岛水域的概念、地位和航
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相邻和相 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国际海底区域的地 位和制度、中国的海洋制度。掌握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公海自由制度
二、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三、海湾 法律海湾
一国海湾
历史性海湾
行使主权 国际承认
一切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内水航行; 外国商船经获准可驶入指定的港口; 外国军用船舶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 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沿海国对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行使属地管辖权。
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 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 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 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
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
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 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自然资源,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 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沿 海 国 的 主 权 权 利
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结构专属管辖权
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 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自由航行和飞越
其 他 国 家 的 权 利
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法院认为,按照领海带必须与海岸的一般方向一致的 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使用直线基线法,它们的做 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既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允
许使用直线基线法,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断定直线基线
法只能适用于海湾,而不能在被海域隔开的岛屿、礁石和
岩石之间使用。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海里的规则尚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00海里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收益分享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 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 到公平解决
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洋法公约》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五、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自 成 一 类 的 海 域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 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 性开发和勘探
海洋割据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 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 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任何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行驶其悬挂之间国家旗帜的船只 国籍 国家与船舶之间的真正联系 方便旗船: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国旗的船舶 无国籍船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 船舶


船舶国专属管辖:一般原则 船舶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登临权: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
法律海湾
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概念与宽度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领海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刑事管辖权 四、领海管辖权 五、毗连区 民事管辖权
领海的概念:即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
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
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上下任何商品、货品和人员; ❒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 任何捕鱼活动; ❒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 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
和公海上的管辖权
• 【重点难点】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专属经济 区的地位;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公海自由制度
和公海上的管辖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1960 1958 UnclosⅢ Unclos 1982 海洋宪章
UnclosⅡ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正常基线

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政府关于 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 12海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
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
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 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确立了我国领海的范围和基 本制度。但随后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
❒ 制止海盗行为 ❒ 禁止贩运毒品 ❒ 紧追权
❒ 禁止在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 防止海洋污染
❒ 航行自由
❒ 飞越自由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 公 海 公 约

❒ 捕鱼自由
❒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 设施的自由
❒ 科学研究的自由
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沿海国的义务 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 任何情况公布 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沿海国的权利 在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 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
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
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 府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06年9月解放军在东海立10块界碑向世人宣示主权
钓鱼岛领海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 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第三节 内 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UnclosⅠ
优于
确定有关 各种海域的法 律地位和调整 各国在各种海 域从事航行、 资源开发和利 用、科学研究 以及海洋环境 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称
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力和义务
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共同遵守的 规则以及争端的解决办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从上述海域开始
紧追的开始: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 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 •
紧追的继续:追逐不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 外继续 紧追的终止: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 国领海 4、使用武力: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5、后果:押回本国领海处理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
(一)毗连区的概念
指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海域,其范围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管辖区 海关 专属经济区~公海 财政
卫生 移民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国际海峡:指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过制度 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通过制度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平行线法
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
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无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
过。
通过 :为了穿越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 驶出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潜水艇通过: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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