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七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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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海盗行为 ❒ 禁止贩运毒品 ❒ 紧追权
❒ 禁止在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 防止海洋污染
❒ 航行自由
❒ 飞越自由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 公 海 公 约

❒ 捕鱼自由
❒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 设施的自由
❒ 科学研究的自由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洋法公约》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五、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自 成 一 类 的 海 域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 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 性开发和勘探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
(一)毗连区的概念
指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海域,其范围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管辖区 海关 专属经济区~公海 财政
卫生 移民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国际海峡:指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过制度 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通过制度
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其他国家的权利
❒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第九节
一、公海的概念 二、公海自由 三、公海上的法律制度 ❒ 公海航行和管辖 ❒ 禁止贩运奴隶 ❒ 登临权 ❒ 捕鱼制度
公海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主权 承认直接相邻国家的传统捕鱼权利
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权
自成一类的海洋区域
船舶和飞机迅 速和无障碍地 通过
第七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法院认为,按照领海带必须与海岸的一般方向一致的 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使用直线基线法,它们的做 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既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允
许使用直线基线法,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断定直线基线
法只能适用于海湾,而不能在被海域隔开的岛屿、礁石和
岩石之间使用。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海里的规则尚
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上下任何商品、货品和人员; ❒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 任何捕鱼活动; ❒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 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
和公海上的管辖权
• 【重点难点】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专属经济 区的地位;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公海自由制度
和公海上的管辖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1960 1958 UnclosⅢ Unclos 1982 海洋宪章
UnclosⅡ
法律海湾
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概念与宽度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领海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刑事管辖权 四、领海管辖权 五、毗连区 民事管辖权
领海的概念:即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
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
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 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 • ❒ 防扩散安全倡议 紧追权
1、合理根据 从事海盗行为或贩卖奴隶的行为 从事非法广播 拒绝展示国旗 无国籍或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
2、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3、登临工具 军舰 4、赔偿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1、紧追的理由:违反沿海国法律 2、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的、经 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 3、紧追的程序 被追逐船舶的位置: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 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
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沿海国的义务 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 任何情况公布 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沿海国的权利 在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 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
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

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
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地质学)
• 《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美国 《大陆架公告》 (1945年) 200米等深线 《大陆架公约》 技术上可开发的深度 200海里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自然延伸线 350海里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平行线法
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
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无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
过。
通过 :为了穿越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 驶出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潜水艇通过: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和义务
二、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三、海湾 法律海湾
一国海湾
历史性海湾
行使主权 国际承认
一切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内水航行; 外国商船经获准可驶入指定的港口; 外国军用船舶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 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沿海国对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行使属地管辖权。
任何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行驶其悬挂之间国家旗帜的船只 国籍 国家与船舶之间的真正联系 方便旗船: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国旗的船舶 无国籍船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 船舶


船舶国专属管辖:一般原则 船舶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登临权: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
海洋割据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 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 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 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 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 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
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
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 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00海里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收益分享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 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 到公平解决
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管理局 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企业部
三、1994年执行协定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
• 英-挪渔业案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
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属地管辖权 资源的专属权 领空专属权
领海的宽度:即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垂 直距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 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领海外部界限:即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 于领海宽度的线,实践中一般采取交圆法、共同正切线 法和平行线法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外部界限。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从上述海域开始
紧追的开始: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 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 •
紧追的继续:追逐不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 外继续 紧追的终止: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 国领海 4、使用武力: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5、后果:押回本国领海处理
开发自然资源,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 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沿 海 国 的 主 权 权 利
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结构专属管辖权
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 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自由航行和飞越
其 他 国 家 的 权 利
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UnclosⅠ
优于
确定有关 各种海域的法 律地位和调整 各国在各种海 域从事航行、 资源开发和利 用、科学研究 以及海洋环境 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称
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力和义务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共同遵守的 规则以及争端的解决办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第七章
海洋法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 【教学目的】了解海洋法的产生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
与科学研究。理解内水地位;群岛水域的概念、地位和航
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相邻和相 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国际海底区域的地 位和制度、中国的海洋制度。掌握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公海自由制度

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
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
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 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 10海里。 •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
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 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 自由航行和自由飞越制度:两端连接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且其中有穿国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航道的海峡
❒ 无害通过制度: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 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 过境通行制度: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
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
过境通行


害 通 过 的
飞机?不 公海自由 同 停止?
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 府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06年9月解放军在东海立10块界碑向世人宣示主权
钓鱼岛领海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 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第三节 内 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 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正常基线

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政府关于 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 12海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
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
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 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确立了我国领海的范围和基 本制度。但随后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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