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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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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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9级金融二班
摘要: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研究长期以来被忽视,这有其观念上的原因。事实上,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远非一般所认为的那样毋庸置疑。仲裁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挑战与质疑,越来越多的情形被纳入可公开的范畴。但并不能因此废除仲裁的保密性,而应权衡各种因素,在仲裁的保密性与透明度之间寻求平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应是一个重要的可突破保密性的优先领域,可以作为平衡保密性与透明度这架天平的游码。
关键词:保密性私人性裁决公开
一、引言
仲裁的机密一直以来被接受,但没有案例去依从或者仔细的针对,直至最近的十几年才开始出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制度与其他制度相比并没有能够引起国内外学者的普遍重视。在国外也是直到1995年澳大利亚的Esso Australia Resources Ltd. v. Plowman(Minister for Energy and Minerals)and others (1995)128ALR 391 案①才真正引起了国际仲裁学者及相关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我国学者已经开始对此进行关注,但内地学者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多数论著都没有专门论及这一问题,而仅仅在总论部分将其作为仲裁的特点之一或与诉讼相比的优越性之一予以简单介绍。虽然如此,还是出现了一些研究仲裁保密性的文章,相比国外学者的讨论,我国学者的研究范围较为保守,所持观点基本是应尊重保密性,但对此保密性是合同义务还是默示义务方面尚有分歧。外国学者尤其是美国部分学者的观点较为激进,他们多从应增加仲裁透明度的角度来论述此问题,且很多学者主张应以一定方式公开仲裁裁决。
①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1996 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8 页。
对保密性制度的忽视可能来源于两种考虑:其一,认为仲裁保密性是一项历史传统,应然如此,没有讨论的必要。其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处于发展完善之中,尤其是在我国,仲裁员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临时仲裁制度、裁决的承认执行制度等等,如此多的重要内容需要研究,透明度远非此时需要考虑的对象。事实上,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制度值得国际商事仲裁业予以重视,原因如下:
(一)保密性问题的立法与实践远非已经取得一致的认识
1.对保密性在仲裁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不同
国际商会前秘书长认为:“在我任职于国际商会后,很快我就意识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用户,即此类案件中的公司、政府和个人,高度重视保密性,认为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点。在就吸引当事人采用国际商事仲裁而不是诉讼的特点进行调查时,程序的保密性以及此类程序和作出的裁决不会进入公共领域的事实,几乎总是不可避免地会被提及。”但也有研究表明,“秘密性”并不在律师和商人对于仲裁的评价因素中居于前列。它完全处于“公平公正裁决”、费用、决定的终局性这些因素之下。他们不对程序的保密性予以更高的评价,这也许令人吃惊。
2.即使同为英美法系的各国法院对仲裁保密性的认识也不一致
美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等国法院倾向于认为保密性并非一项默示义务,除非当事人的协议或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另有规定,法律不要求当事人将仲裁程序及其所引起的事项视为具有保密性。
3.从各国仲裁立法来看,目前很少有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对此进行规定。
(二)已经引起广为关注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无非是让我们的仲裁制度更为合理,更能实现仲裁制度的价值,从而更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事实上,对保密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仔细论证,如果在保密性与透明度之间进行很好的平衡,适当放松保密性要求,同样也可以极大地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说对仲裁员制度、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完善是微观角度,新的制度一旦出台,几乎可以很快体现该制度的价值,改善以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但如果该制度确实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又并不需要其他某类制度的完善为前提,我们应该可以和其他制度一起进行考虑,并无优先次序的问题。第三,适当增加仲裁的
②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98 页。
透明度,增加仲裁与调解的区别,在当事人希望其争端解决更为保密的前提下,应放弃有拘束力裁决的要求而选择调解,这样更强化仲裁、诉讼与调解三者的区别,促使一部分对保密性要求高的当事人选择调解,也有利于促进调解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研究,权衡各种因素,在仲裁的保密性与透明度之间寻求平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应是一个重要的可突破保密性的优先领域,可以作为平衡保密性与透明度这架天平的游码。仲裁裁决的适当公开不但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仲裁程序中一系列程序上的问题,而且可以促进国际商法的发展,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在积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业市场化的今天,不应忽视对此制度的研究。
二、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质疑
目前,无论是仲裁理论还是仲裁实践均对仲裁保密性提出挑战与质疑,具体体现如下。
(一)强调仲裁保密性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造成一定技术上的不便。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涉及一连串互有关联的诉讼或仲裁,例如在一连串的合约链或多位当事人涉及同一争议的情况下,夹在中间的一方,往往需要依赖他与另一当事方在仲裁中产生的证据,甚至该仲裁的裁决书,向属另一仲裁或诉讼的另一当事方索赔或抗辩。此时,最好的解决方案是把同一争议合并审理或同步开庭,但在保密性这一大原则下,除非当事方同意,否则,不同的仲裁员不能合并审理或同步开庭。③
(二)目前制度的现实使得对保密性的保护成为一种无效的努力。
主要表现在:
1.保密性常常被法院的执行与异议程序所破坏。
Gaillard 和Savage 这样评价道:保密性从来不是绝对的,一个小圈子的人将知道裁决,如果裁决导致诉讼,这个圈子将扩大并最终导致公开。在当事人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结果或执行仲裁裁决时,保密义务已经变得事实上无法履行。因为法庭是以公开诉讼为原则,只有特殊情况下才非公开审理。
③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74~10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