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供应商合作商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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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合作商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供应商/合作商有直接业务联系,承担供应商/合作商接待任务的部门(下称“接待部门”)和个人。这里的“供应商”包括供应商的代理商。

第二条接待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合作商来访预约制度和接待记录制度,设置来访接待的记录本,由接待人于接待当日逐项填写后,交本部门秘书保存。

第三条供应商/合作商自进入公司起至离开公司止,必须由接待部门安排专人(下称“接待人”)陪同,不得任其自行走动。供应商在公司仓库或工厂交货时, 由安全管理部保卫人员和仓库保管员负责供应商的活动控制。

第四条供应商/合作商进入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应当由接待人在门卫处登记和领取来宾卡,然后引领供应商/合作商至专门的场所进行业务洽谈。供应商/合作商在公司内活动应当佩戴来宾卡。

第五条除以下情况外,接待人不得引领和允许供应商/合作商进入办公室、实验室、生产场地和其它机要区域:

1、公司高层领导批准的参观活动;

2、必要的仪器设备现场安装、维修、调测;

3、供应商/合作商因业务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其它情形。

在情况2、3下,接待人引领供应商/合作商进入上述区域,需经主管上述区域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供应商/合作商在上述区域活动时,接待人必须亲自陪同。对供应商、合作商进入实验室的情况,接待人和该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及时记录。

第六条业务洽谈一般应当在供应商接待室或对外会议室内进行,招标、谈判等正式洽谈和重大项目的会谈应当在专门的会议室进行, 不得在办公室进行。应当避免同一领域的供应商/合作商在同一接待室同时进行业务洽谈。

第七条除预定的工作内容外,接待人不得为供应商/合作商随意安排其它活动;不得向供应商/合作商透露业务范围之外的公司技术、商务情况。

第八条未经公司高层领导和知识产权部特别许可,供应商/合作商不得在公司内摄影、拍照。

第九条如因业务需要须向供应商/合作商提供含有公司保密信息

的文件、资料或实物的,接待人应当在获得相应的批准或授权,并与供应商/合作商签订保密协议后再行提供,提供时应开具清单请供应商/合作商签收。提供文字保密材料的应当加盖保密章或有其它保密标识。保密协议在知识产权部存档,签收清单由部门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条对供应商/合作商的技术人员因业务需要须在公司进行工作的,应与之签订个人保密协议,向其明确公司的保密制度。这些人员如需接触或查阅我司文档等内部文件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由其本人填写查阅记录。个人保密协议在知识产权部存档,签批条和查阅记录由文档查阅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接待人员以及参加会晤的其他人员应自觉保守公司秘密, 不随意承诺, 不在授权范围之外行事, 已经承诺和双方达成意向的事宜应当作正式记录.

第十二条结束业务活动后,供应商/合作商如与公司其它部门有业务联系,接待人应通知相关部门另行接待,接待人的义务至相关部门接待人领走供应商/合作商为止;如无其它业务,接待人应陪送供应商/合作商离开公司,并到门卫处注销登记并归还来宾卡。接待人在无法陪送的情况下应委托秘书或本部门其他人陪送。

第十三条对接待人的接待工作,部门负责人、部门秘书和本部门

其他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安全管理部保卫人员有权对无人陪同的供应商/合作商进行询问,并对接待人失职的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十四条接待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尽到接待责任,使供应商/合作商处于失控状态或擅自引领供应商/合作商进入禁入区域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或批评。如由于接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泄密的,接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部门管理不严的,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的亲属、朋友等私人来宾如到公司食堂就餐应由本人引领,并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区域。

第十六条顾问单位、来访院校和其他来公司参观交流人员的接待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客户、政府官员及其他贵宾的接待按照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各办事处、研究所、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合资公司的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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