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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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区别
保险公司基本法有几个显著特征:
一、大量增员,并鼓励所有代理人都冲到外面去对陌生人做“扫街式销售”。
二、重视培训上岗,甚至建立了军规一般严格的培训制度。
三、低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制定严格的淘汰机制,如3个月保单挂零即被淘汰。
区别:
1.保险公司的增员采取类似传销的方式,以规模空前的“人民战争”来夺取保险市场。由于进入门
槛比较低,寿险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不享受保险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贴,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一些寿险代理人为了提高收入,就只好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
2.传销式的增员建立在带有“血缘”色彩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之上。这种结构与现代企业的激
励机制不相容,形成人员晋升体制弊端,并连带产生其他弊端.
3.在“高激励”思想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用人靠前,不用人靠后,有保单则留,无保单则去。这种
管理方式,不仅让代理人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强烈地冲击着代理人的社会行为观念最终让保险代理人找不到自己的归属感。
4.“如果说没有归属感和缺少保障使得代理人们失去了一层保护自己的盔甲,那么严格甚至严厉
的业绩考核则是悬在代理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保险,是一个集中体现了人类人文关怀的伟大发明。然而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却是冰冷的,毫无人情味可言。保险公司的电脑只会计算你的业绩,而不会考虑你的遭遇.
5.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然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及其团队,对代
理人的管理掺杂了许多带有劳动关系特征的内容。如有的公司向代理人发放固定的“底薪”,有的公司对违反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的代理人实行纪律处分等。结果造成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模糊,营销与管理体制严重冲突。在现行体制下,保险公司代理人感觉自己好像是保险公司的人,好像又不是。
6.在承受高激励带来的精神压力的同时,代理人还要承受保险公司非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团
队中类似于“帮规”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享受不到保险公司员工的待遇。
7.佣金: 取得保单的佣金是代理人的生活来源。代理人每卖出一份保单,即可拿一定比例的佣金。
佣金分为两部分:直接佣金(工资)和附加佣金等,可很多时候因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高,他们吃掉了附加佣金。为了实现展业,代理人要自己支付车旅费、餐饮费、礼品费之类的开支,而保险公司却不会为他们报销相关费用。
8.中国保险代理人无完整代理身份,却要交纳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税. “不是公司的雇员,每天
都在为客户设计保障计划,可是最没有保障的就是代理人自己!”
9.保险公司少数代理人给客户回扣,乱挖墙角,散布流言……混不下去就拍拍屁股走人,留给坚
守者的是千疮百孔的市场环境直到有一天我们发现,一直被批评、被质疑的保险代理人实实在在成了弱势群体.
10.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年复一年,他们为客户送去的是保障;日复一日,他们牵挂的是客户。
很多保险代理人为什么还在坚守,对保险事业的信仰当然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是他们放不下的是自己的客户。他们走了,解脱的是他们自己,但是产生的是一大批孤儿保单。谁来为他们的客户继续服务?这是他们一直放不下的问题。
11.在保险公司内部,代理人界定都不清楚。保险公司有时候将代理人认为是代理人,有时候又把
他们当作员工看。保险公司在为了方便管理时,将代理人视作员工,在发生纠纷时,将其视为代理人。”——这位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的说明,既耐人寻味,又可算是道破天机啊!一位金牌代理人发自内心地说过这样的话:“我们不需要公司给我们底薪,也不要求有多少福利保障。
但求公司能给我们一份长期的合同,一个公平的身份,使我们能安心做下去,为客户和公司服务。”
12.保险公司在增员过程中普遍感到难以吸引新人,特别是素质高的新人加入。“保险代理本来是
高尚的职业,但现在不少写字楼都挂着‘保险推销员请勿入内’的牌子。”有关人士曾用一个场景说明上海寿险公司增员步履维艰的现实。一方面,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逐步完善,考试难度加大,将一批人挡在门外。而另一方面,不少高素质的人才又因为社会对这一职业的种种非议不愿投身其中。
13.新人留存率极低。保险代理人中,他们中很多做到了高级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甚至总监,但
他们的烦恼同样一箩筐。由于代理人经理必须招募到足够多符合业绩考核的业务员,如果人力不够,他会被降级,收入将减少。而代理人队伍流动非常快,这就迫使代理人经理必须不停地招募新人。这样的投资是巨大的,但更要命的是这种时间投入可能是没有任何回报的。如果这个新人“阵亡”了(一年内概率为60%-80%),就意味着代理人经理的投入打水漂了。]这样,面对着业绩与人力的双重考核,做到经理的代理人们普遍感到身心俱疲。
14.六制度变革:让代理人走出边缘
15.有关人士认为,未来个人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大部分代理人将会彻底摆脱与
寿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拥有独立代理个人的身份。在这种新型的关系中,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是单纯的民事代理关系,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情况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当然,依据代理人的销售业绩,可以对其代理资格进行不断的调整,提高其代理级别、扩大代理范围、增加代理佣金等,完全和代理商销售其他产品一样。清晰个
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代理人主动性大大增强,既有了动力,也有了压力。做代理人就是自己当老板、做生意,自然会从较长远的角度来规划自己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其次,由于每个代理人从自身角度积极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升了整个保险业的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客户也能从中受益,享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再次,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代理人社会保险和归属感的问题迎刃而解。因为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而是自己的老板,所以以上问题根本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