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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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4]45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荆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政府购买服务要充分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直财力状况,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二)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与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五)权责明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项目和数量,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直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工
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部分事业单位可暂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