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能否反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案件能否反诉

内容摘要:离婚诉讼中常有当事人提起反诉,法院对此多持否定态度,但也有判决予以认可。我国立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态度不一。笔者认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以反诉理论、我国反诉制度及离婚诉讼构成诉的合并为基础,逐步得出了离婚案件中可以使用反诉的结论。

关键词:反诉合并之诉离婚诉讼

一、反诉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反诉通常是指本诉被告在本诉审理过程中以本诉原告为被告,以吞并或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向本诉受理法院提出的反请及规制这种反请求的规范体系。反诉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抵销抗辩”制度,目前已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并成为现代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诉权,防止矛盾判决的发生,节约诉讼成本,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民事诉讼领域也设立了反诉制度,但相关的条文较少,仅勾勒出了反诉制度体系的框架。

关于反诉的概念,学界观点不一,主要有反请求说、独立之诉说、诉讼行为说、诉讼手段说、相互牵连说、抵销吞并说。1这些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全面。事实上,反诉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诉讼手段”、“反请求”或“诉讼行为”,故“反请求说”、“诉讼手段说”和“诉讼行为说”各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反诉的“特征”,而不是内涵;至于“相互牵连说”、“抵销吞并说”则是从提起反诉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界定的,也不足为信。笔者认为,反诉是指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

1《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1949一1989)》,常怡,长春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版,第184一186页。

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一种独立之诉。

反诉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一、特定主体。反诉原告只能是本诉被告。反诉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告享有起诉权,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下,相应的应该赋予被告反诉权。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原告。反诉必须以本诉原告为被告,以达到吞并或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为本案当事人,但非本诉当事人,而且其在本质上处于原告地位,故其既不能反诉原告,也不能做反诉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亦非被告,其也不能成为反诉当事人。二、牵连关系。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允许特定当事人提起反诉,主要是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被合并审理的本、反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加筛选和限定的合并审理反而会是纠纷解决过程化简为繁,与反诉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本、反诉间的牵连性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如原告诉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租赁物瑕疵造成的损害,则本、反诉均以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其请求权的基础。(二)本、反诉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产生。如原、被间发生打斗,原告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所生医疗费用,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原告在打斗中毁坏的财物。(三)本、反诉基于不同但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被告标的物质量瑕疵,被告反诉原告用于支付价款的票据瑕疵,本案中买卖合同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虽为两个法律关系,但因相互关联,故本反诉之间也具有牵连性。对于牵连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其确定由审判人员一具体情况裁量。三、统一的程序。即本、反诉要么都适用简易程序,要么都是用普通程序。否则,

既不能提高解纷效率,又可能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当然,如果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诉应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也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在原、被告均同意对该反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请况,该反诉也可与本诉合并审理。四、特定的提起时间。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在一审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制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概括的说,反诉制度的宗旨是为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服务。这里的程序正义主要是指当事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手段是平等的,包含诉讼权利相同和诉讼权利对应两方面的内容。原被告诉讼权利平等,但毕竟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其诉讼权利不可能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就要赋予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以实现诉权平等原则。赋予被告反诉的权利就是为了使其在起诉权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上与原告处于平等地位。司法效率有丰富的内涵,通常是指及时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是正义的价值追求下派生出的较为具体的程序法原则。反诉制度通过一个案件解决多个纠纷,通过一套诉讼程序化解多个矛盾,以促进诉法效率。

二、离婚案件是否构成诉的合并

反诉理论与诉密切相关,所以在讨论离婚与反诉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厘清离婚案件中有关诉的问题。通常而言,离婚案件需要对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等事项进行处理。上述事项之间究属何种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请求诸事项属于单一之诉中若干具体诉讼请求的合并抑或若干独立之诉的合并。这一问题

会影响对离婚案件中应否适用反诉的讨论结果,故本文先对其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离婚之诉中,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事项的,该案件属于合并之诉,而非包含了多个所能够请求的单一之诉。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行为及制度。判定离婚案件中各请求事项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还是构成诉的合并,必须从诉讼标的的识别入手。目前,诉讼标的识别理论主要包括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以及新实体法说。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一个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因为婚姻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故旧实体法说认为包含两个以上诉讼请求的离婚之诉包含多个诉讼标的。旧实体法学说与新实体法学说的差别仅体现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而离婚案件中不涉及请求权竞合问题,故依据新实体法学说也会得到相同的结论。诉讼法说包含一分支说和二分支说,一分支说认为原告诉的声明即为诉讼标的,一个声明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确认子女直接抚养人构成独立的诉的声明,所以根据一分支说它们构成多个诉讼标的。根据二分支说,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只要一方面为复数,诉讼标的便为复数,所以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确认子女直接抚养人亦构成复数诉讼标的。由此可见在以上三种学说中,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认子女直接抚养人均构成三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在一个诉讼中同时提出,则该离婚案件构成合并之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