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太湖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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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太湖校区
宿舍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太湖校区宿舍楼的入网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宿舍楼网络(以下简称宿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宿舍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宿舍网通过光纤接入校园网,是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学院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宿舍网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运行控制、管理和维护;由宿舍计算机信息网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宿舍网相关的规章制度、用户入网的审批、宿舍网的运行监督和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协调委员由学院的图文信息中心、学生处、后勤总公司的代表组成,协调委员会主任由1位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各宿舍楼设1~2名兼职网管员,有偿聘请学生来担任兼职网管员。

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业务上接受图文信息中心的指导,具体负责:维护放置在本宿舍楼的网络设备,向图文信息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收集并反映用户意见,本宿舍楼网络用户的安全管理、咨询和用户支持工作。

网管员必须是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和工作能力,以及具有相应时间和精力的本楼宿舍网用户。

经批准后备案,可作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依据。

第八条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设专人担任。

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

未经图文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另外,图文信息中心还负责资源分配、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上报,配合协调委员会对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九条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宿舍网运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宿舍网运行的监督和违纪行为的处理。

宿舍网运行规章制度的制定由协调委员会成员共同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学生用户入网的审批由图文信息中心、学生处和后勤总公司共同完成,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向入网用户讲明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签订协议;学生处审核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有纪律处份者不得入网。

协调委员会研究并协调解决宿舍网在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各有关管理和服务单位,做好与宿舍网相关的工作。

审批、监管宿舍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

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协助网管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宿舍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图文信息中心正式委托后勤总公司保障。

第三章接入
第十一条所有宿舍楼中的在住师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

第十二条同一宿舍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

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当用户因同一宿舍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
行扩充时,由本宿舍内的所有入网用户共同购买集线器(HUB)或交换机,费用均摊。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上网时,必须与同宿舍不上网的同学就电费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入网。

第十四条严禁通过交换机、集线器(HUB)等进行跨宿舍入网,即在宿舍走道内乱接乱搭网线。

第十五条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经审核后与学院签订入网协议,方能接入宿舍网成为合法用户,并由图文信息中心分配IP地址。

第十六条用户对所分配的IP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

任何人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和擅自使用学院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十七条每个用户需交纳入网初装费,初装费一次性收取,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网络初装费包括网线、水晶头以及布线。

交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安装完毕。

第十八条网络使用费按包月方式收取,收费标准由协调委员会确定。

包月费用中不包括校园网所提供的各项网络增值服务,如电子邮件、VOD点播等。

交费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开通。

第十九条网络使用费原则上不退还,但对于有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使用宿舍网的用户,需持相关证明到图文信息中心办理停止使用网络的手续。

并按实际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每月交纳费用的方式结算费用。

结算规则由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宿舍网开放时间为8:00~22:30。

第四章服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的计算机所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

例如E-Mail、FTP、Web、BBS等。

第二十二条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宿舍网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提供信息服务。

面向宿舍网的信息服务应由服务提供者事先报图文信息中心审核,并由图文信息中心报协调委员会备案。

面向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者事先向协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协调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协调委员会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

协调委员会若拒绝所收到的信息服务申请,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在宿舍网开设的BBS服务,其最大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宿舍网。

第二十六条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所备案的协调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协调委员会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

撤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交被撤消服务的服务提供人。

服务提供人若对撤消决定有异议,可向协调委员会申诉,也可通过行政途径协调。

对于协调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五章运行
第二十八条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禁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下述内容的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三十条严禁通过宿舍网进行以下活动:
1、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删除、覆盖、损坏他人文件;
2、非法侵入、攻击其它用户的主机;
3、盗用他人账号、密码;
4、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利用宿舍网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实验;
6、故意破坏学校网络线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禁止用户整天沉迷于上网而不顾学习的行为,禁止用户因为上网而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的行为,发现后协调委员会有权终止其相关的网络服务。

第三十二条宿舍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

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网管员或图文信息中心咨询。

第三十四条协调委员会应该宣传、教育、监督用户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第三十五条图文信息中心应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三十六条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向协调委员会报告,协助协调委员会追查侵害其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和人,由协调委员会决定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宿舍网的网管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协调委员会、图文信息中心反映、举报。

应该协助相关部门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三十九条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管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的现状或网管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协调委员会投诉。

第四十一条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图文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

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图文信息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管员。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宿舍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管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

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

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宿舍网用户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

并且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协调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协调委员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用户可直接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连网资格3至60天
4、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由协调委员会建议其所在系、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系、部有关部门在接到协调委员会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第四十九条网管员工作不尽职的,由协调委员会给予警告。

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协调委员会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协调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宿舍计算机信息网络协调委员会
20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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