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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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而环境污染也被提上了日程。其中,大气、土壤、水资源污染及白色垃圾已经有目共睹。环境污染问题也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我们正寻求一种有效的途径解决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也是解决途径之一。

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环境税的概念可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广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纳税人的偏好,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政府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实施环境税具有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环境目标的双重潜力,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资源环境形势的严峻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可以预见全球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环境税收制度的全球化势在必行。

我国自1989年正式颁布《环境保护法》后的20多年里,逐步形成了利用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环境税费制度,其中包括两类:一是环保方面的收费制度,如排污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等;二是涉及环保方面的税收制度,如对香烟、石油产品、交通设备、鞭炮烟花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然而环境税并不等同于环境费,二者的关系类似于购买商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和支付的商品价款之间的关系:缴纳环境税则是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调节的需要;而支付环境费是因为从国家获得了环境资源使用权而交纳的货币补偿。虽然实践中多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由国家授权的代表机

构征收,但无论是从实施方式还是实施效果上看,二者都是无法等同和完全替代的。

我国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一方面,经常出现乱收费的情况,环境费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能收到环境费的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浪费和污染最严重的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同时资源补偿费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其稀缺性;污染费仅对污染排放收取排污费,而对污染产品却没有相应措施。

另外,目前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由于主要是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不是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虽然环境税在发达国家已广为运用,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环境税还基本上是空白。

因此,研究开征环境税,最终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环境税费制度,是目前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要想将环境税立法,我们必须遵循几项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

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

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根据以上的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知道环境税与经济发展是分不开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然而我们立法的相关内容也是需要更加详细和具体的。

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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