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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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
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4]6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对其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从而鼓励医疗机构及时有效救治急危重伤患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本市针对困难群体建立的医疗救助保底政策,是对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要坚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慈善医疗、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相结合,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与鼓励社会捐赠相结合,坚持医疗机构依法承担应急救治义务和给予经费补助相结合。
(三)工作要求。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担应急救治义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对急重危伤、需要急救的患者无条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应急救治应坚持及时、有效、合理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于在救治过程中需要转诊的患者,应根据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转诊,确保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