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个人信息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院

患者个人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病历资料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相关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近亲属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条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门诊和住院收费处应在患者入院登记时,提请患者核对其个人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并由患者进行签字确认,因患方原因所致个人信息的错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第四条因医方原因,患者个人信息发生错误的,患方可申请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但不允许进行二次更正。

患方的更正申请应由发生错误的科室受理并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更改程序:

患者发现个人信息错误,要求更正个人信息的,发生错误的科室在核对患者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无误后,由患者填写《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科主任审批并加盖科室公章,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加盖医务科章后,由发生错误的科室指定人员指引患者办理个人信息的更正,《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中更正结果一栏由经办人填写签名,与患者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一并交医务科存档。

在原病历上手写更正的,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

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六条临床检查检验报告单个人信息更改后,应将原报告单替换为新报告单存入病案,原报告单交医务科存档。

第七条拟更正的个人信息与原信息有显著差异的,必须由患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明后方可修改。

第八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