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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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录用
原《劳动法》:①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②没有强制性规定在招用劳动者时企业不准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八条、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招聘 录用时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禁止事项。
(一)如实告知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 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教育状况、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
原《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新补充条款 明确了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的赔 偿责任。
新劳动法的适用与风险规避
简介
• 在新的劳动用工形势下,用人单位能否做到以 及如何做到既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又能较好地贯 彻新劳动法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进一步稳固劳动 关系,成为企业能否稳健发展的关键。企业用工 方面的法律风险,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 关乎企业的前途与命运,防范势在必行! 本课堂从新劳动法修改的具体问题出发,全面 讲解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而规 范企业用工行为,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 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发出支付令;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通知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备注:工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事项变更时应签 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或书面通知劳动者,由劳动者签 字确认。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新补充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第三条情形以及无 效的后果。 1、无效的情形 下列情况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六、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一)预告解除 原《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 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新补充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 者的第二种无因解除权及违约责任。 1、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合同签订的试用期、违约金和无效合同的界定
(一)试用期
原《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三条 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以及单位违法约定试用 期的法律责任。 1、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以下 不能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 不超过6个月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能约定试用期
备注: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变更工作岗位不能约定试用期。
(二)违约金 原《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适用情况。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明确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 况才能约定违约金。 1、培训服务期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按 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最高数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 (2)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 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试用期工资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80%; (2)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单 位一般理解为同一法人)
4、法律责任
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试用期满的月工 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例如 履行试用期6个月,但依法约定为2个月,超出的4个月期间, 用人单位除了已经支付的试用期工资外,还应以试用期满月工 资标准支付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5)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导致一方意思不真实从而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违章作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无需通知。 3、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违约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新补充条款规定了劳动 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五种情形。
1、有因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1、签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 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处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0年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经济补偿金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预告解除 原《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已经建立劳动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在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法律责任: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责任: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备注:现企业只存在合同工,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与所有企 业员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内容 原《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 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 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内容
(一)签定时间 原《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 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以及 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1、签订时间:
(1)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
2、竞业限制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 违约金。 备注:(1)现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的违约金等规定在新法实施后将无效。(2)竞业限制 条款中的补偿标准及违约金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所以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合同无效 原《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
目录
• • • • • • • • • • 一、招聘录用 二、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内容 三、合同签订的试用期、违约金及无效合同的界定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合同履行与变更 六、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八、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及手续办理 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与限制 十、风险规避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的认定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的后果 (1)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 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标准支 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立即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不如实说明自己身 体状况,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补充规定了合同必须约定条款并 删除了三条原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以约定的条款。 1、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员工姓名、住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2)培训;(3)商业秘密;(4)补充保 险;(5)福利待遇; 备注: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 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3、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未提前法定天数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因解除
原《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用人单位未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以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
(二)禁止事项 招用劳动者时,单位不能: 1、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责任:
1、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证件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 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财物,并以每人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备注:在虚假告知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导致无效。合同 无效,一方有过错,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违纪等过错行为、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两倍工资。
五、合同履行与变更
(一)合同履行和变更 原《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条。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用人 单位的支付报酬义务、合同变更的形式及法律责任。
1、合同履行
(1)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 班工资。 2、合同变更 (1)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有因解除 原《劳动法》:没有此条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新增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有因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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