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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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

众所周知,《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是箭在弦上,大势所趋之行为,那么在《民法典》之内或者之外,《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却还是众说纷纭。

多数学者持民商合一论的观点,认为应当制定一部民商合一的大《民法典》。民商合一论而言,有两种理解,即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共同点在于都主张制定统一的大《民法典》,反对在《民法典》之外再订立单独的《商法典》。而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吸收到民法中,将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并且认为当下商法已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者认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首先意味着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将公司、证券、票据等单行商事法律均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1他们还认为,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使民法与商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以传统民法为基础,只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律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但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全盘的包容。他们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2他们还认为,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为特别法,

1参见王景.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法律适用,2003.

2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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