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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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特殊性探讨商法作为一本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无论大陆还是英美法,无论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别离,无论是否编撰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兴旺国家,绝大多数都将商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在本学期商法课程的学习中,从商主体的概念入手,分别探讨了商号权,商主体的登记制度,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分析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学习商法的特殊性有利于更好的找到商法的位置从本质上讲,民商是一家,商法永远都无法割裂与民法的联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一般说来,学界普遍认为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那么组成的完备体系。

商法那么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根底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它是由众多具体的市场组织规和市场交易规集合而成的。

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那么,商法提供的那么是具体规那么。

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那么是效率。

在处理效率与其他法律原那么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那么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围。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考察商法的独立开展首先在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商人法〞的起源阶段。

西方国家商法的最初形态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这些城市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虽然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的自然经济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开展起来,因此带来的是商业贸易的繁荣。

尽管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重视工商活动,但由于城市的开展以及所带来的商业繁荣,使得经商逐渐成为一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喜爱的职业。

商业经营法解读民法典商业法规详解

商业经营法解读民法典商业法规详解

商业经营法解读民法典商业法规详解引言:商业经营法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基础,它涉及到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商业经营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法律风险把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商业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本文将从商业经营法解读的角度,对民法典商业法规进行详细的解析和分析。

一、商业经营法的基本原则商业经营法作为一门专门的法律学科,具有自身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经营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自由经营原则自由经营原则是商业经营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体和组织有权依法自主选择经营业态、经营领域和经营方式,享有经营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

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商业经营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它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同时,国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商业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

3.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业经营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讲究诚实信用,秉持诚实经营、守信守法的原则。

同时,国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促进商业信用的形成和发展。

二、民法典中的商业法规详解1.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经营法中的核心法律规范之一。

它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自由意思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商业经营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其经营活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法物权法是商业经营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作者:贾楠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该文在我国即将编纂民法典的时代任务下,客观地回顾了中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曾引起的多次论争的历史,综述了民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学界的四种观点,分析了民法与商法作为私法领域的两大部门法的和而不同之处,以及当今中国立法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认为采取相对式的民商分立模式,是比较符合中国立法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通则;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事实证明,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民法典与商法的关系是争议极大的问题,最激进的两种观点是民法典应包容整个商法,或者中国应制订商法典。

除此之外,还有制定一部相对式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及在民法典之外设置一部商事通则,统辖商事单行法这两种比较温和的观点。

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仅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商法的内容部分或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的法典编纂体例;民商分立则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又制定一部商法典(或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民法与商法各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用于调整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法典编纂体例。

当今,中国民商法学界的合一与分立之争,并非仅仅是源于民法典编纂这一时代之举,而应被视为是自清末变法以来之争论的延续。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从清末到当代的百年之争1、清末变法:第一次论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由来已久。

早在清末变法时代,修订法律馆在主持民律的制定之时,合一与分立的观点之纷争便已激烈。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积贫积弱的现实,亡国灭种的危机使得清朝统治者倍感压力,朝野当中许多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变法图强,救国图存。

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法既积久,弊必丛生,故无百年不变之法”,即便是顽固派总后台的慈禧,迫于时局的压力,也不得不承认“大抵法积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正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

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其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

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将增进民法典的体系性,而且有利于整合并完善整个私法体系。

在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时,必须要确定其中的核心制度,即所谓“中心轴”。

围绕着这条“中心轴”,民法典中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将形成逻辑统一体。

笔者建议,民法总则基本框架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

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

法律关系编排方式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科学的编排方式,民法的诸制度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的,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三项要素可以完整覆盖民法典的各项内容。

法律关系是一条红线,贯穿于民法各项基本制度,科学而富有逻辑地将各种制度有机地连接在一起。

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更进一步地增进了其形式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编排方法适应了民法发展的需要。

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但是把握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脉络,就把握住了民事关系的核心。

具体来说,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总则,要求总则以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来富有逻辑地展开。

这些内容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要共同具备的要素,按照总则应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所共同具备的要素的原则,总则规定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内容,正是符合此种法典编纂逻辑的做法。

而有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应当在民法典分则中具体规定。

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分则将以权利为中心展开。

因此,当分则中所规定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与主体、客体相结合,就分别形成了相应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法律关系。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民法典是我国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各类权益关系、合同订立与履行、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剖析,以期为商业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商业法律法规的落地——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是立法体系中的“总章程”,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是对我国商业法律体系进行整合和完善的重要一步,具备着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民法典的落地,为商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民法典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而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商业合同订立和履行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合同法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合同的订立条件、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使商业合同更加规范化,为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更新和完善。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并对商业者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

同时,法律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对商业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更好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的新变化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而著作权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一系列的变革。

新的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对网络文学、短视频等新兴媒体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保护。

同时,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制,为商业活动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

五、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的最新进展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识,商标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新的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加强了对商标的保护。

民法典编纂下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民法典编纂下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民法典编纂下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周陈【摘要】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民法总则》并未体现商事代理的营利性、营业性等特殊性.此外,我国商事代理制度本身也存在商事代理制度缺乏体系化与独特性、意定代理权源学说存在实践困境、立法者对代理权滥用过度谨慎等问题.鉴于此,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加以明确和规范商事代理制度、构建意定代理权权源多元化以及重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效力模式,从而满足商事代理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需要.【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1【总页数】8页(P19-26)【关键词】商事代理;特殊性;民法总则;商事通则【作者】周陈【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30038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讨论的热点。

对如何处置民商二法之间关系的问题又是热点中的难点。

鉴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代理制度并不能体现商事代理制度的独特性,商事代理制度中的若干问题依然得不到妥善解决,加之现阶段在商事立法领域缺乏能够起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法规,故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之外,制定统摄商事规范的《商事通则》。

一方面,有助于满足商事代理制度乃至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

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一、商事代理制度的特殊性《民法总则》出台以后,商事代理制度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在考虑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安排之前,应把目光投向如何准确区分民事代理制度与商事代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对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之间的差别进行明确后,便于针对若干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从而在构建《商事通则》中处理商事代理制度时更游刃有余。

(一)效率性商事代理追求效率,而民事代理则追求安全。

前者旨在快速且便捷地实现商事目的,而后者旨在保护权利人民事权利之行使,非授意不可为。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它对于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关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进行深度解读,并探讨其在法治思维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性。

1. 《民法典》的出台意义我们需要了解《民法典》的出台意义。

作为我国国家立法的一部重要产物,《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向着更加完善和成熟的方向迈进。

它不仅对于加强国家治理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也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民法典》正是针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和保护,以确保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

3. 《民法典》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作用除了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外,《民法典》还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构建和完善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为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4. 《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我们需要关注《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作为一部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对于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促进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和合作交易,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回顾总结通过深入解读和分析,《民法典》在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关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积极学习、研究和贯彻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促进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来源:《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民法典专题”摘要: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于民法典的规则设计,可以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其中讨论结论需要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民法问题,又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纯粹民法学问题的争议主要围绕解释选择问题展开。

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是否需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争议的问题究竟是属于民法问题,还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此类问题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

换言之,不同类型的争议问题,需要采用不尽相同的讨论方法展开论证,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其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如果从1954年启动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66年过去了;如果从1962年启动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58年过去了;如果从1979年启动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41年过去了;如果从2001年启动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19年过去了;如果从2015年3月20日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算起,5年过去了。

这期间多少民法学人由黑发变白头,又有多少前辈民法学人,带着无尽的期待和满腔的遗憾离开了我们。

值得庆幸的是,在2020年,当人类步入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我们终于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编纂一部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是一件大事。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导语随着两会召开在即,新中国第⼀部《民法典》呼之欲出。

全新的法典时代即将到来,这也意味着法律⼈现有的知识体系将发⽣重⼤变化。

尽快的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是每⼀位法律⼈的迫切需要。

对此,法律名家讲堂将在第⼀时间推出⽬前全⽹最全⾯、系统、权威的系列课程,让法律⼈可以更好的在办案中应⽤。

课程什么时间上线?课程今起开始正式预售,将在民法典正式通过后,由全程参与编纂⽴法的各领域专家领衔录⼊,课程将在6中旬正式上线,预售期间,价格从惠。

点击此处进⼊预售都讲什么内容?《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对⼟地使⽤、精神损害赔偿、⼈格权保护、撤销权代位权、法定解除权、离婚冷静期、遗嘱效⼒等民事法律的各个⽅⾯做出了重⼤调整。

《民法典》系列专题共有⼋⼤课程,分别讲授法律⼈最关⼼的合同法总则、物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格权、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结合⽴法的背景、⽬的和意义,逐条讲解民法典,系统全⾯,全是⼲货。

由谁来给我们讲?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各领域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法的权威专家领衔主讲,能够更好的从⽴法背后原理设计的⾓度帮助法律⼈更准确地理解与正确地适⽤《民法典》(排名不分先后)逐条讲解《民法典》⼈格权条⽂主讲⼈:杨⽴新教授参与民法典编纂⼯作的主要⽴法专家,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

时长共4⼩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逐条讲解《民法典》侵权编条⽂主讲⼈:杨⽴新教授参与民法典编纂⼯作的主要⽴法专家,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

时长共8⼩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逐条讲解《民法典》物权编条⽂主讲⼈:谢鸿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作项⽬组学术秘书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导师。

时长共12⼩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民法典》合同法总则条⽂逐条讲解及重点新增条⽂解读主讲⼈:朱⼴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作项⽬组成员,全程参与《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本文概述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以及在此背景下的商法通则立法问题。

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商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指出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文章重点研究了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包括商事立法体系的调整、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商事法律规则的统一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包括商法通则的立法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内容以及立法路径等方面。

文章提出了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商事立法体系和推进商法通则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民法典的编纂对于商事立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影响不仅体现在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完善,更在于对商事法律体系的重新定位和构建。

民法典的编纂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法律规则散落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而民法典的编纂则将这些商事法律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从而提高了商事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的编纂促进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梳理和整合,使得商事立法体系更加完善、系统。

同时,民法典的编纂还借鉴了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使得商事立法更加符合国际化、现代化的要求。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产生了影响。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立法体系更多地被视为民事立法体系的补充和延伸。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发生了转变,成为了与民事立法体系并行的独立体系。

这一转变不仅提高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地位,也为商事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代理立法例及体系的重构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代理立法例及体系的重构

2020年第2期学术'it讹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代理立法例及体系的重构郭富青[摘要]我国以往对代理实行多头分散立法,代理制度仍然规范零乱、重复交叉,缺乏系统性。

《民法总则》仅仅规定了显名代理,并未革新代理规范体系。

民法典分编编纂仍应坚持对两大法系理论的融合吸收,接受英美法具有包容性的代理概念,其外延除显名代理外还包容隐名代理、不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及其他代理;代理规范的结构安排则应以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法典为鉴。

按照民法典+特别单行法并存的体例,民法典规定民商共同适用的代理规范与商事代理的一般规范,单行法则规定特殊行业或职业的代理规范,形成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的代理法律体系。

于民法典内,该体系能实现逻辑自洽;于民法典外,则与特殊的代理规范遥相呼应,互相配套,发挥有效的协同调整功能。

[关键词]民法典;代理;立法例;体系;重构[作者简介]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西安710063[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20)02-0001-11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各分编编纂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编纂民法典既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科学化的整理,修改过时规定,亦是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新规定,这必然会引致我国既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之重构。

其中最突出的是,《民法总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创新性地规定了商法的适用、营利法人、决议等大量涉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该法第七章“代理”,用一整章的篇幅在吸收《民法通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直接显名代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①,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及委托代理制度。

然而仅有直接显名代理的规范,尚难以满足代理在民商事领域广泛而多样化的运用,在委托合同、商业使用人和其他专业等领域所涉及的代理,均需要民法典下一步的编纂工作作出回应和合理的安排。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内容之一的《合同法》是关于商事合同及民事合同的重要法律規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及经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各种新型的商事合同逐渐出现在人们眼前,相应的传统《合同法》当中关于商事合同订立的规则不可避免地与新型的商事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再加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合同法》的发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呈现出突出的商化不足或过度的特征,因而在进行《合同法》编纂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类新型的商事合同订立规则予以尽可能详细科学地规制,以此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民法典合同法中商事合同所增种类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条例的调整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建设起到参考作用。

标签:民法典;合同法;商事合同;新增类别;调理调整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总则》的颁布意味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一部民法典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进行规制,即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统一。

但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对具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处理时,就有特殊的商事单行法可作依据,如《公司法》、《保险法》等。

因而在民法典合同法中要实现对商事合同更科学高效的规制,就必须将民法典立法措施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继而开展对商事合同更全面的规制工作,不断规范商事合同的订立形式,为促进我国商业的发展起到长足推动作用。

一、我国商事合同新增类别(一)纯粹性商事合同新增类别就其具体含义而言,商事合同指的是在纯粹的商事活动过程中所订立的合同,其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显著的商业化特征。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纯粹性商事合同中出现了商业特许合同、演出合同等新的合同形式,因而为了实现《合同法》对商事合同更好地规制,就必须对这两种合同形式予以全面地分析了解。

1、商业特许合同商业特许合同是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商事合同形式,具体地来说指的是特许人一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号、商标等商业盈利资源转交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营利活动,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形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民法典的体系是指民法典整体结构和各部分之间的组织和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主要包括总则和各分则。

一、总则部分: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部分,包括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等内容,具有引导和协调各部分内容的作用。

总则部分通常包括一般规定、人格权、法人及团体以及物权。

1. 一般规定:总则部分的第一章通常包括民法典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解释等内容,为后续的条文解释和遵循提供指导。

2. 人格权:总则部分的第二章通常包括个人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权等内容,涉及个人的权益保护和人格尊严。

3. 法人及团体:总则部分的第三章通常包括法人的设立、组织和终止等内容,以及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4. 物权:总则部分的第四章通常包括物权的一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等内容,涉及财产的种类和权利的保护。

二、分则部分:分则是民法典的主体部分,根据不同的领域和关系进行分类和划分,包括人民权益保护、合同权利义务、继承权益、侵权责任等方面。

1. 人民权益保护:分则部分的第一部分通常包括婚姻家庭、协议婚姻、离婚、家庭财产、家庭暴力等内容,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

2. 合同权利义务:分则部分的第二部分通常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涉及自由交易和契约法律效力的规定。

3. 继承权益:分则部分的第三部分通常包括继承权益的取得、确认和分配等内容,涉及遗产的继承和分配规则。

4. 侵权责任:分则部分的第四部分通常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成、承担和补偿等内容,涉及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害赔偿。

以上是民法典的一般体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体系可能会有所不同,体现特定国情和法律体系的要求。

民法典与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整合

民法典与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整合

民法典与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整合近日,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

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民法与商事法律体系的整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一个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律,它统一了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基础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民法典也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涉及着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各个方面。

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实施对商事法律体系的整合具有重要影响。

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的商事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

然而,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法律类别划分不清、法律适用不一致等,导致商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不协调。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进商事法律体系的整合。

首先,民法典将商事法律系统纳入其范围,从而使商事法律与民法、家族法等其他法律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这样一来,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将更加清晰明确,法律适用也将更加统一可行。

其次,民法典对于商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更加全面细致。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一些规定,而这些规定在民法典中得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同时,民法典还通过增设《物权法》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商事活动中的产权事务。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也将对商事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商事法律的解释应当坚持解释一致、解释灵活、解释公正的原则。

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商事法律理解和适用的标准,减少法律争议,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民法典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商事法律体系的整合就此完成。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民法典的理解和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

专题一、民法典制定中的商事立法体例 【民法原理】

专题一、民法典制定中的商事立法体例 【民法原理】

民法典制订中的商事立法体例——民法原理课程“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和思考”专题研究报告郑宇学号:11210691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近年间,民商法典的制订成为了我国民商法学界一大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环境瞬息万变。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于是时到今日,人们对于民商法典惊艳问世的期盼已逐渐成为了过去式,大家或多或少的接受了当下松散灵活的单行法林立之法律体系。

可这并不意味着订立民法典的探讨已经不再必要了。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民法典并非仅仅是一种成文法的制订,它还包含了民法体系中各部分的价值评判和实践指引,甚至还关乎于民法在中国法制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与其说订立民法典是为了让中国的民法更为严谨,不如说,民法典设计的本身就是民法人和民法体系的自省。

有学者表示,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实质的“宪法性”地位,被称为“私法中的宪法”1。

这种表述是有道理的,由于民法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人身财产等诸多基础关系进行界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已然被视作了诸法之基础。

于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的逻辑性,也为了方便司法人员的实践性操作,民法典的制订1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被众多法律人看作大势所趋。

而且,在当下多数成文法地域,法典化浪潮已蔚然成风,自然中国也不能免俗。

所以,目前在我国民事单行法立法已逐渐成熟、法律体系基本成型的情况下,民法典的立法便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水到渠成的趋势。

那么,本文在民法典若制订的假设基础上,通过商事规则的立法体例为引,探讨商事规则是否应编入民法典以及如何编入民法典等问题。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概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迎来了重大的改革与发展。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整合了原有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在体系化、科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这一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商事立法体系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而商法通则作为商事立法的基石,其制定与实施对于统一商事规则、提升商事活动的法律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

通过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当前商事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民法典的编纂成果,探讨商事立法体系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针对商法通则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与措施。

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1. 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与意义编纂民法典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需要一部系统完备的民法典来规范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通过编纂民法典,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再次,编纂民法典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编纂一部符合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的民法典,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

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

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摘要】摘要:民商合一是指将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统一适用于民商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法与商法的概念和特点,探讨了二者在实践中的交叉与重叠现象。

接着分析了影响民商合一的因素及国内外民商合一的现状。

最后探讨了民商合一的意义和优势,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发展意义和未来前景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民商法律体系的理解,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创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合一、概念、特点、交叉、重叠、影响因素、国内外现状、意义、优势、发展意义、前景展望。

1. 引言1.1 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民法和商法作为法律领域的两大重要分支,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是对个人之间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关系的规范;商法则是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公司法等商业关系的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民法和商法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相互关联、交叉影响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探讨民商合一的问题,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与商法的概念和特点、交叉与重叠、影响合一的因素、国内外现状以及合一的意义和优势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对民商合一的深入理解和研究有所帮助。

2. 正文2.1 民法与商法的概念和特点民法与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法律领域中有着各自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是以规范个体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分支,其重点在于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民法规范了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等内容,是保障个体私法权益的基石。

商法则是以规范商业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分支,其重点在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商法规范了商人的行为规范、商业契约、公司组织、金融信用等内容,是调节商业活动的准则。

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法律适用的审视

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法律适用的审视

47决策探索2021.1下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体系中的两大法域。

所谓民商合一并非简单地将商事法律规范并入民法,也非用统一的裁判尺度裁定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而是在承认商事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进行统一的整合。

这就带来了司法适用的难题:哪些规范仅仅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哪些规范仅仅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又有哪些规范需要民商各表?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事主体为第一视角,商事主体被隐藏在民事主体之后,然而商事主体及商行为有着与民事主体及民事行为截然不同的特点,若被民商合一的表象所迷惑,不区分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而对案件作出同质化的裁判,将有悖实质公平的实现,不能满足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实践需要以及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培育商事主体的风险意识。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商法起源于民法,又反过来成就民法的发展商法起源于民法。

商人首先是民事主体,只不过是具有特殊性的民事主体,民事制度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商法。

然而,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同,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动特性,商事法律关系亦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因此商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孕育了许多新的制度,这些新的制度不断丰富着、滋养着传统民法。

德国商法学者戈德施密特针对民商关系提出了著名的“冰川理论”,认为商法是新的法律规范的襁褓,然后犹如冰川融化,源源不断地进入民法之中,商法由此成了民法的青春之源,因此,商法又反过来成就民法的发展。

(二)商法具有与民法不同的异质化特征1.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强调对人的基本生活、生存的保护,因此,在价值选择上侧重于实质公平。

同时民法规范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关乎正义、道德、人的发展等伦理价值。

商法则强调通过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商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是促成交易的达成和交易的安全。

因此,在价值选择上侧重于交易效率的促进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个体追逐利润的行为最终将会导致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

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会牺牲公平以求得效率。

2.主体的交易能力及承担责任的类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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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
众所周知,《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是箭在弦上,大势所趋之行为,那么在《民法典》之内或者之外,《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却还是众说纷纭。

多数学者持民商合一论的观点,认为应当制定一部民商合一的大《民法典》。

民商合一论而言,有两种理解,即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

共同点在于都主张制定统一的大《民法典》,反对在《民法典》之外再订立单独的《商法典》。

而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吸收到民法中,将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并且认为当下商法已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

这些学者认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首先意味着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将公司、证券、票据等单行商事法律均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1他们还认为,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使民法与商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

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以传统民法为基础,只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律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但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全盘的包容。

他们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

2他们还认为,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为特别法,
1参见王景.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法律适用,2003.
2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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