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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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适用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适用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适用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是指第三国用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它是第三国政府管理国际贸易的极为重要的法律规范。

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管理进出口活动、管理外汇交易和反垄断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法学理论认为,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主要属于公法性规范,而公法性规范原则上不可能在内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是“公法禁忌”原则的体现。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来裁决案件的现象,这种现象无疑是对“公法禁忌”原则的突破。

本文拟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做出探讨,研究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对“公法禁忌”原则的突破,然后在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针对其中存在的法律空白,提出一些补充性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从字面上讲,是指第三国制定的所有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本文所探讨的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是指第三国用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笔者认为,关于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界定问题,即“第三国”指的究竟是哪一国以及应该在国际经济法学的范围内还是国际私法学的范围内来讨论这一问题;二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效力问题,在明确了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公法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探讨为什么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内国会有域外效力的问题;三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也就是各国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在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时,是通过什么途径使得这一类法律规范得以适用的问题。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仅仅规定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完全没有涉及外国(包括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这是我国在立法方面的缺失,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我国的适用方法和途径。

二、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本文所提到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仅指国际经济法意义上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例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6,单选)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案】B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相关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公共秩序”,英国称之为“公共政策”。

【判断】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 )【判断】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 )5.“直接适用的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避相关法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直接故意2.规避对象: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行为方式:通过创造或改变连接点来实现4.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的是?(2014-1-98,不定项)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答案】AB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性规定总结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534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5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

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7题,单选)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

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

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

2.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

国际私法-3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国际私法-3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Friedrech Carl von Savigny ) (三)表述
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所涉及法律 关系自身的性质决定 的。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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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张
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
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该类法律关系就应该适用 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See next slide】 要平等地看待内外国的法律,只有这样,无论案件在何国法院 审判,均能适用同样的法律,使案件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
(2)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
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3、评价: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结构来划分“人法”与“
物法”,牵强且不科学。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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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1)主张:
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 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
(五)贡献
将外国法纳入了更为普遍的公正和有效的判断标准
从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所确定的国际私法 信条。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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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希腊 弗朗西斯卡基斯 的 “直接适用的法律”
1958年
提出: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
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 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 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 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 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 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五)影响和评价
产生过很大影响,曾得到许多国家法学家的拥护。美国的比尔
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把这个学说作 为该书的理论基础。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6题,单选)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司法卷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卷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卷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多选我国某公民王某与李某在德国自驾游期间相撞,因车速不是很快,所以当时未见异常,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去。

一周后,王某回到国内,因突然昏厥被送进医院,诊断为车祸引起的脑震(江南博哥)荡。

王某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德国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国是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B.王某和李某在事发后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我国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德国法或中国法D.我国法院必须适用中国法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ABC正确。

2、单选甲国人马克与甲国人阿兰在中国结婚,并居住在天津购买的一处房中。

关于两人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律B.两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律C.两人可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D.两人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题中两人已在天津买了一处住房,有了共同居所地,因此,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A错误,B正确。

依第24条,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律中选择。

C错误。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住在天津,因此,财产关系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文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范文

《论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篇一一、引言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解决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性规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这些规定不仅关乎各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更在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二、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及特点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地规定特定法律关系必须适用某一特定法律,或者禁止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规范。

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其适用。

强制性规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们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必须得到遵守;其次,它们通常涉及公共政策、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最后,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各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以及保障跨国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三、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根据其来源,可以分为国内强制性规定和国际强制性规定;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管辖权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强制性规定等。

四、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存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同时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遵循这些强制性规定。

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首先,涉及我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关系;其次,涉及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法律关系;最后,其他需要适用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关系。

在适用过程中,我国法院必须尊重他国法律的独立性,同时也要维护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

五、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实践意义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防止他国通过法律选择权来侵犯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主权;其次,它有助于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最后,它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为跨国交易和投资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用于解决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支柱之一,涉及到国际民事和商事交易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法治和促进跨国经济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民事法律国际民事法律主要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合同等方面。

针对这些领域的问题,国际民事法律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此类涉外事务,从而实现了民事纠纷的跨境解决。

例如,在国际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适用法律、离婚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抚养权和探视权等问题。

在继承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适用法律、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商事法律国际商事法律则主要涉及到企业或个体之间的跨境商业关系,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问题。

在国际商事法律的框架下,各国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会更加具有约束力,当有争议发生时也可以依照国际商事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和争议解决方法等问题。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权利保护、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

这些法律规定为跨国商业合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国际私法的意义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保障和保护。

它使得不同国家的民事商事互动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并建立了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机制,维护了国际法治,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民商事法律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元化的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合作不断扩大,国际贸易、外商投资、跨境并购等领域的纠纷和风险也日益增多,需要更加完善的国际私法规定和法律机制来解决。

总之,国际民商事法律是国际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治和经济领域的重要支撑。

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2年国家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22年国家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根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学优网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学优网纲。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标准、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那么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标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标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标准)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根本要求: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开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确实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那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住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的国籍确实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标准和准据法根本要求: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标准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2024版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2024版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机 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 因素的案件的权限。
管辖权的种类
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 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
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标准
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多种连接点,从而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条约统一管辖权标准
通过国际条约的制定,统一各国关于管辖权的标准,减少管辖权冲 突。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CONTENTS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 •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国际私法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01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惯例的适用
在缺乏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来解决管辖权冲突。
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关系
管辖权是判决承认与 执行的前提
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另一国得到 承认与执行,首先必须满足该另一国 关于管辖权的要求。
判决承认与执行对管 辖权的影响
如果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另一国得 不到承认与执行,那么该判决就失去 了实际意义,从而也影响了该国法院 的管辖权。
法律适用概念
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冲突 规范的指引,确定并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的过程。
法律适用原则
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国际私法在处 理跨国法律问题时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公平与正义。
仲裁机制
机构仲裁

法律职业资格国际私法-2

法律职业资格国际私法-2

国际私法-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2,分数:32.00)1.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分数:1.00)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劳动者阿什拉工作的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等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地难以确定,依该法第43条的规定,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的法律,即丙国法律。

只有D选项正确。

2.一中国公司与一甲国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卖合同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分数:1.00)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包括其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B.庭审中如一方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支持C.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反致。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运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我国不承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A错。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国际私法条文整理

国际私法条文整理

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进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注: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在国内法上是由我国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规定和各种基本民事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构成的。

依据这些规定我国赋予在中国的外国人按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反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2)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2)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 )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C)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答案:A解析:2.[单选题]按照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争议时,不得拒绝执行B)执行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可拒绝执行C)缔约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D)公约适用于自然人与国家的争议答案:B解析:3.[单选题]意思自治原则是( )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B)胡伯C)奥斯汀D)杜摩兰答案:D解析:4.[单选题]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

A)审查在先原则B)混合原则C)使用在先原则D)注册在先原则答案:D解析:5.[单选题]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 。

A)法律援助B)法律规避C)识别D)司法协助答案:C解析:6.[单选题]久居法国的意大利人索科与久居中国的韩国人美惠有生意关系。

美惠因索科在互联网上发布对其不利的消息,在索科来华期间,将其诉诸中国某法院,诉其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美惠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美惠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韩国法律,因为美惠是韩国人C)肖像权的侵害适用韩国法律,因为美惠是韩国人D)姓名权的侵害适用法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索科的经常居所地在法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454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45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总部设在广州的澳华公司和香港辰星公司共同出资在台湾设立辰华公司,合同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受理,适用台湾法律。

合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共同诉至香港法院。

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澳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干。

关于本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某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应当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支付送达费用B、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在内地和香港都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C、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执行财产在珠海,有权同时向广州、深圳和珠海中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D、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案件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本案判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

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B 项正确;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2.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B、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C、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因此,应适用法国法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C【解析】:依《收养法》,适用我国法与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C正确。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试题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试题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单项选择题]1、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A.婚姻缔结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当事人住所地法D.法院地参考答案:A[单项选择题]2、中国公民甲的韩国籍养父乙在访美期间因病突然去世。

乙的住所在英国。

乙留下的遗产包括:在日本的一处别墅,在加拿大的一部分动产。

一名英国男子丙自称是乙的私生子,要求继承乙的遗产,遂与甲某产生纠纷。

甲某向中国法院起诉。

本案中关于乙的遗产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动产适用英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日本法B.动产适用加拿大法,不动产适用英国法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日本法I).动产适用韩国法,不动产适用英国法参考答案:A[单项选择题]3、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的规定,一般应适用何国法来判断?()A.现在所在国B.住所地国C.定居国D.出生地国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4、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参考答案:B[单项选择题]5、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之诉,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是哪项?A.仅因为合同是在广东境内签定的B.仅因为被告正在北京旅游C.仅因为被告在上海有可供扣押的财产D.仅因为被告在天津设有代表机构参考答案:B[单项选择题]6、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A公司卖给B公司一批钢材,并开立汇票,付款人为B公司开户银行C商业银行。

后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国的D公司,D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国的E公司。

E公司要求C银行承兑时遭到拒绝。

6个月后,E公司要求B、D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D两公司均称,中国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持有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6个月,E公司行使追索权超过了该期限,所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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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Nationality:Membership in a nation which mea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 citizen of a nation, customarily involving allegiance by the citizen and the protection by the state.①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②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③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

涉外性;: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①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②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③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国籍的得丧原因1,国籍取得的原因:㈠原始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㈡继受取得:入籍,婚姻,收养,领土变更。

2,国籍丧失的原因㈠自愿丧失:申请出籍,选择。

㈡非自愿丧失:婚姻,收养,被剥夺,入籍。

(3)国籍冲突①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s)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s)②产生原因: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方法:一般原则。

1,积极冲突的解决:①内外冲突 :Ⅰ: 内国国籍优先Ⅱ:后取得国籍优先②外外冲突:Ⅰ: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

Ⅱ:最密切联系国国籍优先2 消极冲突的解决Ⅰ:当事人的住所地Ⅱ,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Ⅲ.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1)住所的概念Domicile: a person's true, fixed, principal and permanent home, to which that person intends to return and remain even though currently residing elsewhere.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2)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住所(Domicile: permanent home )久住之处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暂住或客居之地,不需有久住的意思,有居住的事实即可。

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住所中的客观事实。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3)住所冲突与解决:一般原则与国籍冲突解决方法相似我国的规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法人1.国籍的确定2.住所的确定3.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①国籍确定:设立地:(注册登记地)②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③营业所: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

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所为准。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A国际通行做法: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B两个例外或限制:1.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C我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四)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通行做法: 法人的属人法(法人的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 ,而且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受到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五)代理与信托的法律适用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六)时效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物权: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1.含义;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范围:①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是否能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②物权客体的范围:哪些为物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④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方式与条件:物权因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变动⑤物权的保护方法: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消除危害、确认所有权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各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单一制: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区分制:A动产继承: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 不动产所在地4.我国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1)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物权:A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权利质权: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5)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6)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债权:(一)合同的法律适用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对基本理论分割论与单一论:两者的基本分歧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同一合同,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协议创设权利和义务,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合同准据法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各国普遍将两者结合起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常见限制有:当事人的选择不能排除强制性法规的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规避的手段;当事人应选择与合同有实际的合理联系的法律(2)客观标志说:该说主张合同准据法就是在客观上最适合支配合同的法律。

它有两种具体的确定方法:一是仅按照某一固定的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二是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以不同的客观标志确定各类合同的准据法。

该方法考虑的客观标志有: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当事人居所地、营业所所在地或事务所所在地;物之所在地;旗国或登记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为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地的法律。

它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但是个弹性的联系概念。

这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公平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

但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主观随意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客观依据。

(4)特征性履行方法: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其实质是确定各种合同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所谓特征性履行,又称为特征性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准据法应为承担特征性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

各国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作为判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依据。

(5)合同自体法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学者提出的,它一般是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且不能推断当事人的意图时,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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