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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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冲突规范 (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146条有这样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 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 住所地法律。”这属于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B.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主体 (1)自然人 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
多个外国籍
有住所、惯常居所 者优先
最后取得者 优先
最密切联系者 优先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 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其本国法。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 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 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 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 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第一单元 总论
一、绪论 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涉 外、标的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 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 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3】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3】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3】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就一国而言,又称为涉外民事诉讼,系指一国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国际或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体说来,诉讼中的涉外因素主要有:诉讼当事人中有居住在国外或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诉讼的客体是发生于国外的行为,或者有关的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

这些涉外因素的存在常常使得一个诉讼的某些环节或行为需要在国外进行,如有关诉讼或非诉讼文书需要送达到国外,或者需要在国外获取某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需要到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的判决。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国际民事诉讼法,系指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特别程序规范的总称。

国际民事诉讼法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诉讼关系或涉外民事诉讼关系(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关系),而非一切民事诉讼关系。

(2)国际民事诉讼法只是法院处理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特殊问题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规范,而不是指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切程序规范。

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也会适用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3)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既包括各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国际上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2(三)★★★★★国际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第265条的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提出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一般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又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例题·多选题】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2004-1-72)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答疑编号2766030301]【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区际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域外送达及涉港澳台送达(1)我国向域外送达之一般规定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七种向国外送达的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可留置送达)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邮寄、公告;外国向中国送达方式: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

A.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出现,可直接送达;B.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对方国家不禁止、已收悉。

**其他规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不能送达之判断——6个月;合法送达之认定:受送达人书面提及内容/受送达人已按文书内容履行/其他。

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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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论
★概说——国际私法的考点和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本门课程从内容上可以分四部分:
(1)基本理论。

如国际私法的定义、冲突规范,准据法以及其他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如涉及到物权问题、债权问题、婚姻家庭的问题、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3)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4)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而国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

中国的区际,如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间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等
例如:中国甲公司与非洲乙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主体涉外)。

2.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2019年强化讲义-第17节三国法国际私法-民商事争议解决(3)-王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7节三国法国际私法-民商事争议解决(3)-王斌

(6)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救济 如中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 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注意:
①中央机关途径 A.对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但除条约另有规定, 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B.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
②使领馆途径
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 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 267 条、 经受送达人授权); 2006 年最高院 (6)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时可采用,满 3 个月); 《涉外送达规定》 (7)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期满 3 个月视为送达;法院一审采取公
告送达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但能够采取其他方式的除外);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提出方式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①当事人提出: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 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法院承认与执行。 ★(2)提交文件 ①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正本/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②缺席审判的,应同时提交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如判决、裁定中已对此 予以说明的,无需提供)。 ★(3)承认与执行分别处理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 中 国 关 于 外 国 院申请承认;法院裁定承认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执行(“先承认,再执行”)。 法 院 判 决 承 认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审查应否承认。 与执行的规定 ★(4)申请或请求的审查 审查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参与(应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可以陈述意见); 审查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 审查结果:审查后应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①判决已生效; ②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③审判程序公正; ④不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 ⑤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 ⑥该国与中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离婚判决的承认无须此项条件)。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教材讲解【3】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教材讲解【3】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教材讲解【3】第三节债权一、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是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但人们对合同准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合同准据法是指解决合同所有法律争诉问题的法律;狭义的合同准据法是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以及履行和解释问题。

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一般是狭义的合同准据法。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协议创设权利和义务,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合同准据法应根据合同与某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各国普遍将两者结合起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三)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自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倡导后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1)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在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该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而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国际私法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

(2)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选择,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

各国均肯定明示方式,但对默示方式的态度不同。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对象是任意性的实体法规则,可以是国内法规则,也可以是国际惯例规则,还可以是国际条约规则。

(5)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常见限制有:当事人的选择不能排除强制性法规的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欺诈手段;当事人应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法律冲突问题的重要学科,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商事的定义入手,讨论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一、国际商事的定义国际商事是指商事活动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1. 合同当事人的国别差异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往往位于一个国家,而另一方位于另一个国家。

合同当事人的国别差异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于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从而增加了合同的复杂性。

2. 法律选择和适用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通常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

选择合适的法律可以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保护,但同时也增加了合同解决争议时的困难。

3. 合同解释的困难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释可能存在困难。

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并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的措辞。

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1. 诉讼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当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诉讼的优点在于可以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诉讼过程通常会比较漫长。

2. 仲裁仲裁是一种快速且灵活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的结果一般具有最终性,但是仲裁费用较高,且缺乏强制执行手段。

3. 调解和协商调解和协商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和协商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持合作关系,并减少了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机构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它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得到了国际商界的广泛认可。

2.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联合国负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机构。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杨帆整理)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杨帆整理)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特别提示: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
(1)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2)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图示:
基本原则
按顺序适用: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3)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4)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学习国际私法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学习国际私法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学习国际私法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学习国际私法: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一、引言国际交流和贸易的加速发展,使得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变得尤为重要。

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成为很多法律从业人员和研究者的首要任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是指在跨境交易和争议中,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国际私法提供了一套规则和原则,用于判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1. 物质法律处理原则物质法律处理原则主要关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其他涉外民商事纠纷,如侵权责任等。

适用物质法律处理原则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并遵循合同约定的选择适用法律。

2. 国际公序法处理原则当物质法律处理原则无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时,国际公序法处理原则将会发挥作用。

该原则关注于维护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避免一方当事人违反某一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

3. 法律条款解释原则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争议时,法律条款解释原则可以帮助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图,按照最恰当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款。

三、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争议解决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国际私法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1. 法院管辖和裁判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选择具体的裁判方式。

对于跨境商务纠纷,常见的选择包括仲裁和诉讼。

2. 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交易和投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裁决,仲裁解决争议具有高度的效率和灵活性。

3. 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使用特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诉讼或仲裁。

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基本要求: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使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相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国际私法各章节考点串讲

国际私法各章节考点串讲

国际私法各章节考点串讲(一)□中国政法大学杜新丽教授2005-07-25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问题(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难点、易出错点在于两点: 1. 判断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因素中是否含有“外国成份”; 2. 区分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知识点如下:1.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性(跨国性、国际性)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多个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份、跨国因素。

具体表现为:( 1 )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 2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标的物不在我国境内,而是位于某一外国。

例如,一个中国人在日本死亡,留下一笔遗产在日本,他的子女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尽管作为主体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是中国人,但作为客体的遗产在境外,同样具有涉外因素,这就产生了一个国际私法上的关系。

( 3 )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

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此外,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的。

国际私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外,还调整涉外的商事关系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问题。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规定,采用的都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2. 直接调整的方法(实体法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三)国际私法有以下四种规范:(1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2019年强化讲义-第15节三国法国际私法-民商事争议解决(1)-王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5节三国法国际私法-民商事争议解决(1)-王斌

考区三 民商事争议解决(仲裁+诉讼+区际法律问题)一、国际商事仲裁(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法》第17条、18条2.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处理:《〈仲裁法〉解释》第3—7条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4.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司法解释(一)》第14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15条)(1)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 约定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作出明确表示;(2)根据第18条,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仲裁地法律中,应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目的:促成仲裁协议的成立);(3)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为第18条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5.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2017年《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10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自收到法院通知15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2017年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报核问题规定》)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报核→高级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法院报核→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教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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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国际私法所讲的权利能力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就是各国民法规定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它包括人格权、享有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婚姻权、继承权等。

这种权利能力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自然人跨越国界而受影响,应受当事人属人法的支配和保护。

特别权利能力是除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外国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这些权利与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在什么限度内和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外国人享有这些权利,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各国大都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外国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范围。

因此,外国人的特别权利能力问题应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本节讨论的是一般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此会发生法律冲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对“出生”的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

我国法律对出生时间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以医学上的公认标准为准,即要符合两个要件:(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能独立存在;(2)在与母体分离之际必须存活。

2.在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对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也不同。

对于生理死亡时间,有的以呼吸停止为标准,有的以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有的以脑电波停止为标准。

而且,不同国家对推定存活制度的规定有所差异,这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也会发生法律冲突。

司法考试课件:第七专题 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司考体系)

司法考试课件:第七专题 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司考体系)
•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 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 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 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 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 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 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 间的争端。”
• 根据争议的解决是否有第三人介入:当事人自行解 决争议的方式(如和解或协商)和第三人参与解决争 议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通常使 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 诉讼等。
•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指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 方式的总称,包括和解、协商、调解、仲裁、无约 束力仲裁、调解仲裁、小型审判、借用法官、私人 法官、附属法院的仲裁以及简易陪审团审判。
继承、合同、知识产权、保险、海事等领域发生 的争议。 • 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既可以通 过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可以通过国际民商 事争议机制来解决。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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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 首先,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民商事争 议可分为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和外国私人 之间的争议、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问的争议、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的争 议等。
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
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
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
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合同成立后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1、概念: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当事⼈之间在权利义务⽅⾯所发⽣的各种纠纷 2、特点: A.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是⼀种国际性争议 B.国际私法争议 C.解决⽅式多元化 (⼆)国际民商事争议类型 A.根据争议主体不同:私⼈争议、国家与外国私⼈争议、国家争议 B.根据性质分: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 C.根据起因分:契约性争议和⾮契约性争议 ⼆、协商和调解 (⼀)协商原则:⾃愿、平等、合法、协商⼀致、公平合理 (⼆)调解 1、类型 A.民间调解 B.调解机构调解 C.仲裁机构调解 D.法院调解 2、调解原则:⾃愿、平等、合法、协商⼀致、公平合理 三、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 1、仲裁和调解的区别仲裁调解合意达成仲裁协议,是否仲裁不必双⽅同意双⽅当事⼈同意仲裁⼈独⽴⾃主作出裁决并⽆须争得双⽅同意调解⼈只能劝导不能作决定 2、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仲裁诉讼⽆需要双⽅同意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审理法定范围内任何事项不可审理约定范围外的事项由法院任命法官由双⽅协商 我国涉外仲裁规定:三要素中⾄少有⼀个要素与国外联系。

港、澳、台仲裁案件⽐照涉外案件处理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国际性或涉外性、⾃治性、民间性、中⽴性、专业性、保密性、准司法性、终局性 (⼆)仲裁机构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基本内容: A.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B.仲裁地点:在中国或第三国 仲裁不明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效,约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该约定明确则可选择其中之⼀ C.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应在协议中写明 D.仲裁程序规则 我国规定仲裁协议应写明下列内容:请求仲裁意思表⽰、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 A.对当事⼈:⼀量成⽴即产⽣ B.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协议是受理案件的依据,⽆协议则⽆效 C.对法院的效⼒:排除法院管辖权 D.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的法律效⼒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A.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属仲裁受理范围 B.受理 C.答辩:45天之内 D.反请求:收到仲裁通知之⽇起60天 E.请求与反请求的修改:可以拒绝修改 F.仲裁代理:中国外国公民均可代理 G.财产和证据保全:请求提交被申请⼈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民法院作裁定 2、仲裁庭的组成: A.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员的回避:在第⼀次开庭之前或最后⼀次开庭审理终结之前以书⾯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我国规定回避情形: A.当事⼈或当事⼈、代理⼈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或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D.私⾃会见当事⼈、代理⼈或接受当事⼈、代理⼈请客送礼 3、审理:依书⾯⽂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4、裁决:组庭之⽇起9个⽉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5、法律适⽤:实体法由当事⼈选择确定,未选择则适⽤仲裁⼈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 1、中国关于承认与执⾏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A.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执⾏:胜诉⽅可向败诉⽅依据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强制执⾏ 不予执⾏情形:⽆条款或书⾯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B.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当事⼈直接向该外国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承认请求;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则法院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裁定;⾮成员国法院根据条约或本国法律裁定 C.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向被执⾏⼈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2、我国加⼊《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条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起6个⽉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 撤销情形:⽆条款或书⾯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注意:只能撤销本国仲裁裁决,胜诉⽅败诉⽅均可撤销,法院认为可以重新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法院撤销或驳回的裁决当事⼈⽆权上诉、申诉、检察院⽆权抗诉 四、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般实践:同等国民待遇 我国规定: A.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 B.当事⼈的诉讼权利能⼒依法院地法,⾏为能⼒依属⼈法,依法院地法有⽽依属⼈法⽆⾏为能⼒则适⽤法院地法 C.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或本国律师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 D.使⽤我国通⽤的语⾔⽂字,可提供翻译,费⽤由当事⼈负担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属地、属⼈、协议、专属、平⾏等五种管辖原则 2、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 A.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 B.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 C.专属管辖: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港⼝作业适⽤港⼝所在地、遗产纠纷、合资合作勘探 D.协议管辖 E.默视管辖或推定管辖 F.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G.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三)国际民事诉讼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 1、期间:答辩期、上诉期均30天 2、诉讼保全: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 3、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四)国际司法协助 1、我国协助内容:送达诉讼⽂书、代为询问证⼈、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与承认 2、途径和履⾏: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机关途径 3、被请求拒绝情形: A.对有关⽂件真实性有怀疑 B.不属该国职权范围 C.与被请求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不符 D.法律所禁⽌。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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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是指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争议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即它是一种国际性争议。

这种国际性是指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含有一个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如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等等。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这一特点使其同纯粹的国内民商事争议区别开来。

2.国际民商事争议为国际私法争议,如在婚姻、继承、合同、知识产权、保险、海事等领域发生的争议。

这一特点使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和领土等争端区别开来。

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既可以通过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也可以通过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此外,网上的、在线的或虚拟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开始运作。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作如下分类:首先,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可分为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和外国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的争议等。

实践中,私人之间的争议最为常见,后几类争议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发生。

争议主体的地位不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均有影响。

其次,根据争议的性质不同,基于所谓的“民商分立”的主张,国际民商事争议可分为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

在一些国家,这种划分常常关系到一项争议事项是否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是否可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132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13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答案】:B【解析】:判断妻子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属于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称为识别,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2.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其全部财产(绝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

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

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A、直接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完全反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答案】:B【解析】: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

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4节>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答案】:A【解析】:《〈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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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
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又被称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一、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涉外”仲裁及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2.涉外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注意在中国不可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认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
中国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仅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或诉讼或仲裁的。

(4)仲裁事项所涉及争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5)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告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决定受理诉讼前应——报高院审查——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3.涉外仲裁中的财产或证据保全
(1)书面申请 (2)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担保;证据所在地中院裁定,裁定采取保全的,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①胜诉方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被申请人(败诉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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