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大纲及阅读文献
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中英文):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二、课程编号:04029030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四、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五、考核方式:考试六、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民商法七、适用专业:法学八、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1.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具有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能力;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九、说明:国际私法是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着重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私法,为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交流服务。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国际私法的结构体系,准确、全面地概括国际私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反映国际私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最新立法;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司法实践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教训,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未来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根据以上设想,大纲分为四编:第一编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编着重阐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领域里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编着重阐述国际民事程序法,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着重阐述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十、基本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了解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学的导言,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件
也有涉外性。
(2)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二重性”,既有国内渊源,也 有国际渊源。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制度来源于国际法,而体 系和内容则来自国内民法 。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及其 不同主张(四)
二、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 1.国际私法是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十二)
2.国际私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法)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3)主体不同 (4)调整方法 不同 (5)争议解决的途径不同 (6)判决或裁决执行方式不同 (7)两者的渊源不同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十三)
(四)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异同 1.两者的共同点 (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间的等价有偿的民商事关系。 (2)国际私法要借助和使用民法上的一些法律制度和规定 。 (3)具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主体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 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国际私法(第三版)
章尚锦 徐青森 许军珂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与冲突规范和的适用有关的制度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法条文时,自始至终应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 准则,也是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主 管机构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必须遵循 的根本原则 。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任务和作用(二)
(二)国际私法任务的含义 :有不同意见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1第二部分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一、一般原则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011-1-77)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疑编号2766020101]【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选项C 不选)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选项D 不选)3.婚姻家庭领域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例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6,单选)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案】B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相关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公共秩序”,英国称之为“公共政策”。
【判断】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 )【判断】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 )5.“直接适用的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避相关法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直接故意2.规避对象: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行为方式:通过创造或改变连接点来实现4.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的是?(2014-1-98,不定项)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答案】AB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性规定总结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国际私法提纲
国际私法的渊源:1制定法: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各类制定法。
2判例法: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包括法院的案例汇编和学者的著作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2).条约(3). 国际习惯4一般法律原则: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①一般性民事权利的国民待遇②作为补充的互惠待遇③根据条约获得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④特殊情况下的优惠待遇⑤普遍的不歧视待遇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1我国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采取的是互惠的国民待遇。
2在诉讼代理方面,既采用了国际普遍的作法,又兼顾了当事人的方便。
3在诉讼费用担保方面,我国实行在互惠前提下的互免担保。
代理内部关系:1当事人意思自治2代理关系成立地,代理行为地,代理人营业地。
外部:根据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加以确定。
我国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笼统指定适用内国法、外国法或指定适用特定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根据连结点确定。
3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两个连结点所指向的两个法律。
4选择性的冲突规范:1.无条件和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2.依次和任意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法律规避一、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蕾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国际商法课件
2020/12/13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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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 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 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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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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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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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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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共,也可以说是冷战意识
在美国,反共产党、反共产主义和社会主 义,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反本身就是理 由。马克思主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反 对资本奴役劳动,最终要消灭资本,解放 劳动,未来要让劳动者自由联合,自己为 自己劳动。所以,共产党传承马克思,美 国则是最崇拜资本、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家,谁有资本、谁的资本大,谁就有权利, 谁可以说了算,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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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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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都有约束力, 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高等法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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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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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பைடு நூலகம்(又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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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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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 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 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 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 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 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 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 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 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国际私法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证明
第二编 分 论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第三章 授课时数:4学时/章
第五章—第十三章 授课时数:1学时/章
机动 2学时
期末考试 2学时
总计 34学时
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兼采课堂讨论。
期中提交一篇论文(占30%),期末闭卷考试(占70%)。
第十章 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专 论
第十一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编 程 序 论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私法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9995
学分
2
英文名称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文简介
本课程将集中讨论国际私法的若干重要领域,诸如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制度,同时从国内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入手,着重研究涉外民商事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鉴于我国现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地、香港及澳门),本课程还将单独阐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为使涉外民商事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本课程亦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3122116 课程名称:国际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3122116课程名称: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本科生学时数:32学分数:2执笔人:张兰图编写日期:2005年10月16日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对象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程序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
本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可以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二、课程目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仲裁法属于民事程序法。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和优势,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从而掌握民事诉讼之外的另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同时完善其民事程序法学知识体系。
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本课程宜安排在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法其他专门学科之后。
四、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发展的最新动态。
2、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对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了解,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和优势,掌握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两篇)
引言概述: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实践。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课程进行教学大纲的制定,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培养学生在国际商务领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正文内容: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发展1.国际商法的定义与范畴a.国际商法的定义与内涵b.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2.国际商法的历史与发展a.国际商法的起源与演变b.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的关系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1.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a.自由自治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待遇原则2.国际商法的主要规则a.合同的形成与效力规则b.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规则c.法律制裁与争议解决规则三、国际商事合同的要素和特点1.国际商事合同的要素a.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主体资格要求b.合同的客体与内容要求c.合同的形式与效力要求2.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a.合同的国际性与跨境性特点b.合同的灵活性与多样性特点c.合同的风险与监管特点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与实践1.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a.仲裁制度与实践b.诉讼制度与实践c.调解与争议解决规则2.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践案例分析a.仲裁案例分析b.诉讼案例分析c.调解案例分析五、国际商法的发展与前景展望1.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a.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b.国际商法与国际投资的发展趋势2.国际商法的前景展望a.国际商法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b.国际商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结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全面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培养国际商务领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本课程还将使学生对国际商法发展趋势与前景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并为他们未来从事跨国商务和法律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引言:国际商法作为商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在国际商业交易中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务合作愈发频繁,对于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复习方法一、国际公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考点散、强调与法条结合、试题灵活。
国际公法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最少,但考点分散,例如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一般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05年之后试题加强了与国内法条紧密结合的特点;历年试题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知识点的直接陈述性命题较少。
变化:以往国际公法的试题多属于单一知识点命题,07年试题中的综合案例题有所增加。
和单一知识点命题相比,综合知识点命题的准确率更低,这说明了国际公法试题难度增加的特点。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中等时间安排,理解、记忆、做题。
考生们注意知识点的比较记忆,法条部分比较麻烦,需整理合并到知识点中。
二、国际私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居中,考点较为集中,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两种的方式,绝大多数的题目比较容易把握,但有个别偏题的特点。
在2004年之前,国际私法的考查重点是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但从2005年之后,重点逐渐偏移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上。
由于国际私法在三国法中知识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每年真题中都会有偏题出现,今年主要体现为单选36和39题。
变化:国际私法试题近两年来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大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分值,并且随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区际私法的试题量也有所增加,这点值得考生注意。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最少时间安排,记忆、做题。
变化对大家影响不大,因为争议解决部分的内容很多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重叠。
重点仍然要放在冲突法部分。
三、国际经济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国际经济法所占分值最度,考题相对集中在货物贸易法和世贸组织法两个部分,但有些部分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难度较高的综合性案例,各种题目的出错率都比较高。
变化:05年后国际经济法试题相对容易一些,主要表现为分值变少,命题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综合案例题少,对考生而言失分点也就减少了一些。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由于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断发展,这样就使得各国因立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现象自然地减少。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古老却又有着顽强生命力和巨大吸引力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其全球通行性和统一化本身就是不同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正是这种制度的魅力所在。
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自呈现以来不断加强。
仲裁是一种既古老又崭新的法律制度。
说其古老,它远在公元前六世纪就已产生。
在跨国贸易发展的初期,由于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法和教会法不能适应跨国贸易的发展,所以,商人们就试图脱离国家的控制,自治地确立跨国贸易的规则,即商人法,在国家法院体制外由商人自身组织的法庭、仲裁庭来解决其争议,而仲裁庭适用的是自治性的商人法规范;说其崭新,它已日益发展成为现代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概念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也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解决争议依据不同国家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适用后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则和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基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高度自治性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突出特点就是仲裁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来行使意思自治,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而不必拘泥于仲裁地法律的限制。
二、现代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立法模式1.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对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规定,即使是专门制定仲裁法的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家也为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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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大纲及阅读文献学习提示法律适用编分别从不同领域介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能力、行为和时效的法律适用,一般物权和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这部分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
在了解各国有关领域的法律冲突的基础上,着重掌握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了解我国关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六章 一般问题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自然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二、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三、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四、时效的法律适用思考题目1.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冲突对法律适用的意义?2.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法人属人法,有何意义?3.哪些情形下,法律行为不适用行为地法这一原则?4.从时效的法律适用看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意义。
阅读文献1.刘益灯:《惯常居所:属人法趋同化的必然选择》,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2.刘宁元:《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属人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萧凯:《论公司属人法的确定》,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周黎明:《论涉外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确定》,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案例选读1.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求补偿案(法人能力的准据法)2.理查蒂法国巴黎购买珠宝案(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一般物权的法律适用二、国有化及其补偿理论三、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四、国际票据的法律适用思考题目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2.国际破产理论中的普及主义与属地主义?阅读文献1. 黄进:《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2. 吕岩峰、边爱军:《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演进》,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 屈广清、周后春:《论物权法律适用的分割制》,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4. 肖永平:《论几类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载《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2期;5. 田园:《论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6. 顾海波:《国际票据的法律选择规则问题探讨》,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 陈建平:《国际统一票据法运动与中国票据立法的完善》,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8. 李健男:《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载《法学》2000年第4期;9. 陈柳裕:《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载《浙江学刊》2001年第1期。
案例选读1.卡梅尔诉西韦尔货物所有权争议案2.意大利AGIP公司诉刚果案3.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破产案4.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三、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四、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思考题目1.从知识产权的特点看其法律适用的特点?2.分析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阅读文献1.王育琪:《跨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2.朱榄叶、刘晓红主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案例选读1.李某与William间的发明专利申请纠纷案2.澳大利亚某股份公司诉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3.上海飞鸟缝纫机厂诉A国C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日本作者加藤诉王某、张某及中国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5.《吉祥三宝》涉外侵权案第九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理论二、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制度三、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四、几种具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二)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三)国际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四)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五)国际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思考题目1.对合同法律适用中整体法与分割法的评价。
2.对合同法律适用中主观论与客观论的评价。
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限制?4.如何完善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立法?阅读文献1.刘晓红:《论合同之债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及其最新发展》,载《法学》1999年第3期;2.裴普:《论法律适用中“契约自由”原则——国际合同的自体法》,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3.李先波:《论当事人未作有效选择时合同的法律适用》,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单海玲:《从国际私法角度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5.单海玲:《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之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6.张庆麟:《国际借贷协议法律适用规则探析》,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南治民:《试论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王国华:《论BOT项目协议的法律适用》,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案例选读1.维他食品公司诉乌纳斯轮船公司案2.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3.非洲银行诉科恩案第十章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二、中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三、特殊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一)公路交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二)空中运输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四)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四、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原则五、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原则思考题目1.如何看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理论的发展?2.如何完善中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立法?阅读文献1.肖永平、张帆:《侵权之诉双重原则的现代发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八十二条之评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 期;2.曹建明、林燕平:《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载《法学》1999年第7期;3.刘晓红、许旭:《国际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适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4.汪迪波:《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及成因探源》,载《嘉兴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5.蒲芳:《试论跨国环境侵权所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6.陈力:《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7.刘晓红:《论国际私法中对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纠纷的处理》,《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8.肖永平、霍政欣:《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9.张建良、霍政欣:《“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立法设计与论证》,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案例选读1.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2.“易迅号”和“延安号”船舶碰撞案3.李某诉法国司法侵权案4.1960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5.毛里求斯某公司不当得利案6.汉得普无因管理案第十一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结婚的法律适用二、离婚的法律适用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四、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五、扶养、监护、收养的法律适用思考题目1.关于弱者保护的立法对传统婚姻亲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影响?2.如何看待中国有关婚姻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阅读文献1.孙劲:《〈关于保护儿童和国际收养合作的公约〉评介》,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胡斌:《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评析》,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蒋新苗:《国际收养准据法的选择方式》,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4.孙昂:《向国外追索儿童抚养费问题初探》,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5.姜如娇:《关于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6.林雅:《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比较与我国立法的完善》,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7.邹菁:《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8、何群:《涉外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法律适用研究——兼评我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1期。
案例选读1.王起明和郭燕离婚案2.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3.王伟与张莉婚姻无效案4.台湾人王旋展借腹生子案5.赵耿虎与佐佐木智子离婚案6.宋万福收养大陆儿子反悔案7.华人小贺梅在美扶养纠纷案第十二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教学内容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无人继承的法律适用四、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思考题目1.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说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特点。
2.在目前已经制定的涉外继承有关的国际公约中,中国有无加入的可能性?阅读文献1.浦伟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刍议》,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2.单海鹰:《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7期;3.姚锷:《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189页;4.朱子勤:《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5.冯霞:《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6.肖永平、夏雨:《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七十二条之评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7.浦伟良:《浅议我国参加〈遗嘱处分方式准据法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8.赵云:《中国应尽早加入死亡人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案例选读1.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2.李其然夫妇继承案3.沈加奇遗产继承案4.姜伟勋遗嘱继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