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Shaanxi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陕卫办发[2009]33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陕卫办发〔2009〕33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陕政发〔2009〕27号),使全省城乡所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现就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我省城乡居民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加强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省政府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
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陕卫党委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陕卫党委发〔2014〕5号)一年来,委机关全体共产党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锐意进取,无私奉献;在机构改革中顾全大局,舍利逐义,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彰显勤奋敬业正能量,为保障全省人民健康、营造良好人口环境作出了新的贡献,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涌现出一批团结奋进、敬业爱岗、顾全大局、锐意进取、成绩突出的优秀共产党员。
为了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3周年,充分展示委机关共产党员的良好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党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增强做好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在动力,委直属机关党委决定授予林波等29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奋发进取,做牢记宗旨、勤政为民的表率;做锐意进取、扎实工作的表率;做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表率,为推动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再立新功。
委机关党委号召机关全体共产党员,要向受表彰的优秀党员学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做“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三个”陕西,实现“中国梦”、“陕西梦”而努力奋斗。
附:优秀共产党员名单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2014年6月30日附件优秀共产党员名单林波办公室姚漫雪办公室刘蕾人事处刘应婷规划财务处邢之景政策法规处石崇孝体制改革处刘国强卫生应急办公室梁卫峰疾病预防控制处张一力医政医管局颜茜妇幼健康服务处白沛松综合监督处吴丰产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赵亚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武俊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闫凯庆宣传与科技教育处刘炳琪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韩戌珺驻委监察室夏竹清保健局周亚琴中医局余晴中医局朱联合后勤中心冯敬策原卫生第8支部陈爱岚原卫生第8支部石敬禄原卫生第9支部郭忠晓原卫生第9支部XXX萍原卫生第10支部程炳坤原计生北院支部郝炳辉原计生南院支部李莲香原计生南院支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对我省《执业医师法》等法律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对我省《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16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8.19【实施日期】2014.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对我省《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165号)陕西省中医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肿瘤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接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国家将于9月3日-5日对我省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为做好迎检工作,现对我省省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并于8月22日前报至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并做好相关迎检准备工作。
附件:《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调查表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8月19日附表《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调查表单位名称:(盖章)统计时间:具体项目检查结果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权利义务医闹、暴力伤医事件(或案件)数法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共计件;其中,2011年件,2012年件,2013年件其中,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案件数法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共计件;其中,2011年件,2012年件,2013年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法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共计件;其中,2011年件,2012年件,2013年件医闹、暴力伤医者未被处理数法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共计件;其中,2011年件,2012年件,2013年件法律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访谈医师人,其中认为得到有效保障人法律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有效履行访谈患者人,其中认为得到有效履行人医师培训教育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医师考核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执业医师法。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卫医发[2014]3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9【实施日期】2014.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卫医发〔2014〕31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管)各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委制定了《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各地社会办医情况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9月19日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规划。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向规模化、多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相互补充、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格局。
二、加强规划引导作用。
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明确辖区医疗服务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规模,防止无序扩张,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
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资源要占到全省医疗资源总量的30%。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陕卫家庭发[2014]274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通知(陕卫家庭发〔2014〕27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卫生计生工作转型发展,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实现建设“三个陕西”的奋斗目标,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重大意义(一)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有利于促进卫生计生工作转型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都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
家庭是做好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对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省家庭发展呈现出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居住离散化的趋势,家庭功能弱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特别是在养老保障、致富发展、生活照护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而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困难更加突出。
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有利于推动建立完善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增强家庭凝聚力和幸福感,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有利于推进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当前,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民生是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文件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卫疾控发〔2014〕313号关于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正常实施,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8日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工作。
第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陕卫规划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划发〔2018〕9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委机关有关处室,委直委管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特研究制定《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9月27日陕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部队医院除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参加省直机关第七届职工运动会参赛取得名次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参加省直机关第七届职工运动会参赛取得名次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陕卫党委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参加省直机关第七届职工运动会参赛取得名次单位和个人的通报(陕卫党委发〔2014〕6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在省直机关第七届职工运动会上,委机关及19个直属单位的115名运动员代表我委参加了10个项目的比赛。
其中拨河、篮球、象棋项目获团体奖,7名同志获得个人单项奖,2名同志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我委在省直94个单位中取得了第14名的好成绩,并获得优秀组织奖。
我系统参赛单位和人员充分展示了卫生计生干部职工锐意进取、奋勇拼搏、力争上游的精神风貌,为省卫生计生行业赢得了荣誉。
委机关党委决定对积极参加、精心组织、严格训练、保障有力,代表委系统组队参赛的省人民医院、省结核病防治院,对敢于挑战、顽强拼搏、创先争优、为行业蠃得荣誉的夏洋等十四位同志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运动员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顽强拼搏的精神,在行业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文化建设中争取新的成绩。
希望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向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学习,各级党群组织要积极组织机关文化体育活动,努力营造和谐、积极、向上、健康的机关文化氛围;委直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强健体魄,提高素质和健康水平,以团结奋进、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投身到卫生计生事业中,为建设“三个陕西”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省卫生计生委参加省直机关第七届职工运动会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中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2014年6月25日附件:省卫生计生委参加省直机关第七届职工运动会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获优秀组织奖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代表系统获拔河比赛第7名陕西省人民医院代表系统获篮球比赛第8名夏洋(学会办)获个人围棋第1名杜强(委办公室)获男子乙组50米自由泳第4名及男子乙组50米蛙泳第6名郝建伟(省肿瘤医院)获男子甲组50米蛙泳第5名及男子甲组50米自由泳第8名高扬(省卫生宣教中心)获女子乙组50米自由泳第5名刘珂(省四院)获男子乙组1500米长跑第5名白沛松(委综合监督处)获女子乙组铅球第5名刘洁(省卫生监督所)获羽毛球女子乙组单打第6名王健波(省结防院)、张永胜(省人发中心)、刘长生(省结防院)、党利学(省结防院)、冉党红(省四院)代表系统获象棋团体第6名胡军(省结防院)、张楚楚(省卫生宣教中心)获体育道德风尚奖。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陕卫医发[2015]10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卫医发[2015]102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各委直委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精神,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的重要意义,把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鼓励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等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解决高。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陕卫办药政发[2014]242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办药政发〔2014〕242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管理,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供应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
2009年以来,我省以药品“三统一”为抓手,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稳步形成,取得一定成效。
随着药品“三统一”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部分药品短缺、个别药品价格偏高、药品配送效能偏低等问题,影响医改工作全面推进。
省委、省政府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十分重视这项民生工程,要求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完善。
2014年以来,我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药品采购、完善配送和配备使用等方面,相继出台《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卫药政发〔2014〕342号)、《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陕医改办〔2014〕10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25号)等系列政策性文件,旨在解决入围药物品种少、价格偏高、配送效能较低、临床用药不足等问题。
当前,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省上统一部署,下大力气做好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群众临床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11.14【实施日期】2014.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31日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11月14日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 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 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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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 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医政医管局局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医政医管局副局长2名、 卫生计生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领导集体
参考资料
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保健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政府部门
01 简介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我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我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卫办疾控发[2014]24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11.07【实施日期】2014.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我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卫办疾控发〔2014〕247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神木、府谷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98号)要求,全面了解我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流行情况,推进我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科学、规范地实施,我委组织制定了《陕西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刘晨煜 89620610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曹磊 82220296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1月7日陕西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实施细则根据《全国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实施细则》要求,为科学、规范地开展我省第三次人体重点寄生虫病调查(以下简称“本次调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调查目的了解和分析我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流行现状(范围和程度)和态势,评估《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卫疾控发〔2006〕107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的防治效果,为“规划”的末期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使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为改善城乡卫生环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保障民生服务。
二、调查前的准备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次调查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省人体重点寄生虫病现状调查办公室,负责本次调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陕卫疾控发[2014]31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疾控发[2014]316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府谷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期,我省个别县(区)发生违反工作程序和诱导群众接种二类疫苗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安全接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二类疫苗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具备二类疫苗供应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经营企业进行采购。
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私自在没有资质的企业进购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购进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并将采购结果向辖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备案,以备查验和监管。
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
二、规范二类疫苗接种,确保安全有效各地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陕卫办药政函〔2018〕154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卫办药政函〔2018〕15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号),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鼓励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现就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阳光采购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批公布的已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和符合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上统称为: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下同),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时,将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与原研药同等对待,做好相关采购工作。
对未在我省基本药物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品种,允许直接挂网,企业可提出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以全国最低3省平均价与陕西现行挂网价的低值作为限价,交企业确认后予以挂网,企业不确认或全国价格不足3省的,组织专家议价后挂网。
二、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各采购联合体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优先采购和使用。
带量采购议价时,要和原研药同一议价层次,逐步减小与原研药之间的价格差距。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陕卫办政法函〔2018〕267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卫办政法函〔2018〕267号西安高新区、西安经开区、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自贸实验区西安国际港务区、浐灞生态区功能区管委会,委医政医管局、综合监督处:2017年11月17日,省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发〔2017〕55号),将100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涉及我省卫生计生行业的有3项,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被列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改革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被列为“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
前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属省级事权,已被委托到自贸试验区实施;第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属市县事权,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018年3月15日,省审改办、省自贸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审改办发〔2018〕1号),就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做好“证照分离”试点工作,指导自贸实验区开展好以上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已经委托到自贸试验区实施的2项省级事权(即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卫生计生委已对办事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详见附件A、B)。
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部门,要切实按照“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改革方式要求,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减少环节,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确保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方便、快捷高效。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托儿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卫妇发[2014]10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3.20【实施日期】2014.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0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教育局: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3月20日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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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