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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在 2000年的时候我申请到了一个国家社科基金的项目 , 就是“ 网上侵权的法律调整” 。本该去年完成结项 , 由于其它的一些事情耽搁了下来。 2000年到 2001年的时候到德国去访问 , 花了半年的时间 , 在这期间完成了一部翻译的著作 , 就是《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回来以后又参加我们国家一个议会代表团 , 访问英国又花去一个月的时间。接下来又参加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草案 , 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草案的侵权行为法是我主持的 , 其中还有一部著作就是民法典草案的立法理由书已经完成了一年了 ,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出版。接下来我又调到人民大学 , 前前后后又折腾了半年。

在这几年的时间这部著作总算是完成了 ,在完成的过程中间得到了我的两位硕士研究生的大力支持 , 他们也参与了这项工作 , 其中有唐青林和林俊。还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冯刚先生和海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杨柏勇庭长等一些人的支持。

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只是这个项目中的一小部分 , 它还

包括其它的很多内容 , 比如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问题、 ISP 作为中间商的法律

责任问题和网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等等是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估计在一两个

月内大家能够见到这本著作。

国家互联网中心在今年 7月份的报告中指出 , 到目前为止 , 我们国家的网络用户达到 6800万人左右 , 登记注册的网站 473900个 , 它的增长速度每年都在以 50%— 100 %的速度在发展。从世界的范围来看 , 我们现在属于第二大互联网国家 , 仅次于美国。据我乐观的估计 , 我们在不太久的将来也就是三五年时间内可以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国家 , 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 , 第一 , 我们差不多比美国多四倍的人口 ; 第二 , 我们的经济在高速的发展中 , 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互联网的发展毫无疑问是起支持作用的。比如你要有钱去买一部电脑 , 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很多人就可以买的起电脑 ;

经济很萧条 , 大家吃饭都成困难的话 , 买电脑就成了一件奢侈品了。这是宏观的方面 , 我们谈到微观的呢 ? 是不是大家都去上网 , 上网有很多种目的 , 我们学法律的要去找法律、法规和案例 , 以至于现在的很多孩子写文章他不是去写文章 , 我家的孩子就是老师布置一篇文章 , 第一件事总是要到网上能不能找到这样一篇相应的文章出来 , 找到了就认为是他的 , 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下载下来 , 然后打印出来就可以去交作业了。我希望我们的学生不要这样去写文章 , 很可能被别人到法院起诉你。互联网我们把它作为一个“ 虚拟空间” , 主要相对于我们现实存在的物理世界而言的 , 物理世界我们可以有桌子 , 有板凳 , 我们看得见谁长什么模样。在“ 虚拟空间” 通常不是这

样 , 有更多的虚拟性。首先说它的主体 , 可能和你对话的不是人 , 而是一台机器 , 最简单的我们到 ATM 机上去取钱的时候和你对话的是机器 , 这种没有人的存在。第二种情况就是这个人是存在的 , 但是他可以以一种虚假的身份和你对话 , 最容易出现的是在聊天室里面和BBS 里面 , 你可以隐瞒你自己的身份和你的状况。这样对社会人际关系会有什么影响呢 ? 你自己总是以为隐蔽自己的面孔别人看不清你真实的面孔 , 这时候你可能会在互联网上说真话。比如同学们彼此之间太熟悉了有些话不愿意说 , 陌生人之间容易说真话 , 比如你在坐火车的时候和旁边的人聊的很来劲 , 把家长里短的事情都告诉别

人 , 在学校你却不愿意告诉你的同学 , 但是面对别人你更容易说假话 , 因为别人没有办法去查证你 , 到底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在互联网

上面有的人行为比较检点 , 但是很多人不检点自己的行为 , 会去污辱别人或去诽谤别人 , 对别人不礼貌。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 , 或是被别人骂过 , 或是骂过别人 , 我想经常出入聊天室的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 即使没有你也会在公共聊天室里面有一些污七八糟的语言。

这里面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问题 , 比如说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 在人格方面关于名誉权在这个地方怎么看。我们谈到更难的问题 , 比

如言论自由 , 在网络上与物理空间有没有差距 , 对自由的范围、空间哪个地方大一点、哪个地方小一点 ? 其实我们还注意到 , 这种虚拟性不仅仅包括在主体的虚拟性 , 还包括场景的虚拟性 , 还包括关系的虚拟性 , 一个地方给你设置了很多场景 , 但是是虚幻的 , 在里面很多关

系是虚幻的 , 比如有网上“ 情人” 等等 , 这样虚拟的场景或这样虚拟的人际关系又不能够完全与现实社会隔离开来 , 它们是相互影响的 , 会影响你的情绪 , 会影响你的思想感情 , 乃至会影响你的家庭关系。我们看到网络一些虚拟方面 , 当然不限于这些方面 , 我想主要是这些方面 , 这就是主

体的虚拟性 , 人际关系的虚拟性以及一些场景的虚拟性。

同时我们看到网络是一个媒体 , 媒体发展到今天大概是第四代 , 所以网络也称为第四媒体。第一代媒体我们称它为平面的纸媒体 , 也就是我们买到的书、报纸、杂志等 ; 第二代媒体大概算是广播 ; 第三代媒体是 TV , 就是电视 , 第四代媒体我们通常认为是互联网媒

体。互联网上面的传输或者是人们之间的交往有多种形式 , 也可以

有图像的 , 也可以看到新闻联播 , 和电视好像没有太大的区别 , 而且

还有文字的 , 可以在网络上面看到文章 , 装上某些软件可以在上面听歌 , 它结合了过去的三种传媒 , 将三种传媒融合在一起 , 这些传媒和

过去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征 , 就在于它的相对可控性和不可控性。

我们说报纸或者杂志 , 作者、编者或者是出版社有百分之百的力量控制这篇文章发表或不发表、它以什么样的形态发表。就广播媒体和电视媒体 , 基本上也可以实现这样的控制。不知道大家注意了没有 , 今天的第四媒体 Internet(互联网在有一些情况下、在一些板块是不能实现这种控制的 , 比如新浪网上面新闻中心发布的新闻新浪网站有能力控制 , 但是在新浪网上有很多地方 , 版主、主编或总经理是没有办法控制的 ,这表现在几个主要的领域 :第一个领域是 BBS 上面 ,多数网站有 BBS ,也有一些专门的 BBS 网站 ;第二个领域是聊天室 ,聊

天室更难以控制的是在于他即时滚动和及时的更新 ; 第三个领域是他的评论部分 , 就是在一些新闻上面他可能留下了一些评论的引擎 , 你只要敲这个引擎你可以把你自己的评论的语言放在上面 , 这些都是难以控制的。还有一些更难以控制的是那些寄生的个人主页 , 比如有些人的主页是寄生在其它网站上面的 , 比如我们民法教研室的杨立新教授他就有一个个人网站 , 叫杨立新民商法评论。个人网站要寄生在别的网站 , 他的修改权限是在于个人 , 个人可以经常上传一些文章、信息、图片 , 这个往往是被寄生的网站所不能控制的 , 或者是难以控制的 , 一旦发现有侵权的作品他可以删除 ,但是有那么多的个人网页在寄生着他 ,他要用多少人、多少精力去进行审查呢 ? 所以也是相对不可控的。在相对可控性和不可控性的网络世界里面 , 就会出现很多侵权的信息。与此相关的问题是 , 网络经营者 ISP 他究竟有没有承担侵权的责任 , 我们能不能够像要求报纸、杂志社那样承担侵权的责任 , 比如报纸发表我一篇侵权的文章 , 这个报社是逃脱不了干系的 , 但是在 Internet 里面 , 比如在新浪网的聊天室里面有人揭露我的隐私了 , 新浪网要承担责任吗 ? 我的回答是不一定或者是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 这正是第四媒体它不可控性所决定的 , 但并不是绝对不承担责任 ,

后面我会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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