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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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法治中国”
郭道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等提出了“建立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命题。其中“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在执政党的政治语汇中还属于新概念和新目标。但理论界似乎还停留在以旧的“法治国家”范畴和观念来解读这些新名词。
譬如:“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内涵都包括“国家”,那么,这两个提法是概念重叠,还是不同的范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同在一个国家实体之内,它们又有什么区别?它们是否要“一体化建设”,还是“同步建设”?再则,世界历史上法治国也有多种,我们到底要建立什么类型的法治国家?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都是需要推敲、研讨的。
(一)法治中国。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这两个概念都内含“国家”,它们有无区别?笔者认为,“法治中国”是一个更广褒的概念:它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一个与“法治世界”相对应、相衔接的大概念。法治国家是指全部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民主化法治化,主要是就国家对内统治权意义上而言的;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权力;法治社会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它是对应于法治国家、实行社会自治自律的相对独立实体。而“法治中国”则不仅着眼于对内关系、更着重于在国际关系上,标示“法治中国”是“法治世界”的一员(否则就无须标出“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
(二)法治社会。决不能将它片面地解读为国家以法来管制社会。正如过去把依法治国歪曲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治官那样。近年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于是有些干部就扭曲为加强对社会的管制,而管制的目的在于维稳,维稳在于维持其执政地位和领导人的权位。
其实,所谓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的独立实体,是指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公民社会,它能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
过去理论界很少论及法治社会,提到它也多是把它当作一个涵盖“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概念,社会包融于国家之中,是“国家的社会”,而不是“社会的国家”。人们讲法治社会,与讲法治国家是同义语。这还是“国家—社会”一体化时代的旧思维。
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单讲建设法治国家,没有法治社会作为其互补、互控、互动的基础力量,法治国家也很难建立。何况,按照马克思的预想,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而社会永存,社会也不能无法治。所以今日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是对建设法治国家在理论上迈出了有远见的一步。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上懂得运用国家权力,能充分重视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巨大潜力,改变对国家权力与社会资源的垄断,促使权力和法治的社会化多元化,部分地放权于社会,或委托、授权于社会组织,承担一些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强化社会对国家的监督,那么,建成法治国家就不至于举步维艰了。
(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有多种类型和不同本质的。历史上和现实中,西欧诸国出现过专制法制国、自由法治国、国家主义法治国以及社会法治国,等等。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虽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搞不好有可能造成对国家权力的神圣性过度崇拜,走向国家至上主义。20世纪初期的德国实行的就是实证主义或国家主义法制国,导致实质的“不法国家”、法西斯国家,为希特勒的暴行开启了闸门。虽然战后德国基本法规定实行“社会法治国”,是注重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但仍然是以国家为本位对社会的干预(所谓“生存保障”),没能完全实现以社会为本的社会自治。当然,这一目标不是一蹴可就的,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2月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