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及员工社交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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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群组及员工社交媒体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方便公司内部交流,提高办公效率,防止公司信息泄密和舆论风险,同时确保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合理利用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三、互联网群组管理
1、定义与目的
(1)本办法中的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是指公司在岗人员,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如钉钉、微信、QQ)等建立的,用于员工内部在线交流信息、业务指导、工作联系的工作交流和业务部署的互联网空间。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群组人员,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公司在岗人员组建的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必须遵守本办法。
(2)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工作交流,部署跟踪落实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发表工作意见建议,发布工作通知、活动事项和宣传信息等,所发布和讨论的信息仅限日常工作相关。
2、设立与关闭
(1)各公司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开设实行分级分类报备制度。
凡各分子公司公司级群组或群组成员超过100人的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应在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并报上市
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同时各公司要自行对本公司内部组建的各类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进行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
(2)钉钉、微信、QQ因阶段性工作组建的临时性工作群,阶段性工作结束后群组管理员要及时注销、解散,避免群组过多,信息泄露等。
3、信息发布与应用
(1)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
(2)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严禁在群内谈论涉密和敏感话题,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
严禁将仅应本人或部分人员掌握的工作信息发布至超过查阅权限的公司其他群组或外部群组,严禁将群内动态扩散至群外或其他互联网空间。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视影响程度给与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3)群内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严禁在群组中发布针对特定人员或组织(含公司)谩骂、攻击、侮辱等攻击性强的语言,一经发现,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处理。
(4)群内发布信息必须确保语言精练准确、图片真实清晰,严禁言不及义。
信息发布要正面、务实、有效,禁止同一信息反复发布、多头发布,除特殊情况外不发纯点赞或表情,避免重要信息被淹没。
4、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1)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按照“谁建群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公司总经理为所在公司各钉钉、微信、QQ等
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明确群内管理人员、明确信息发布内容、明确入群人员范围”,切实承担整体维护、人员管理、信息监管等职责,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加强人员管理,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造成恶劣影响的群组,将依据公司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公司承担本公司及下属部门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直接责任,确因工作需要组建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工作群,要指定专人担任群主或群管理员,负责钉钉、微信、QQ 等互联网群组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在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要对已建的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开展整改和清理,对功能相近、群组成员差别不大的要进行合并、精简,原则上只保留1个主要工作群。
(3)要对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实行实名准入和请出制度,坚持“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入群人员一律由群主根据工作需要确认拉入或请出,除群主外,其他群员一律不得扩大范围,擅自邀请人员入群;入群人员必须公开身份信息(除钉钉可以关联入职信息实名外,如微信等其他群组需备注清楚公司+部门+姓名);群成员必须为本公司、本部门的人员,对不属于群成员范围的人员或已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群主或管理员要及时移请出群,相应人员也应及时退出原组织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
(4)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成员应加强手机管理,上网运行时应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失密。
(5)钉钉、微信、QQ等互联网工作群组只限于本人使用,严禁家人、朋友以及他人使用。
四、员工社交媒体管理
1、社交媒体是新型在线媒体,用户能以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分享意见、观点和经验。
目前常见的社交媒体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交网站、公众号、通讯平台、图片/视频分享平台、论坛等。
2、严禁个人以公司名称、公司职务、商标、产品品牌、技术名称、企业文化理念等名义、名称,申请注册社交媒体账号、进行官方认证,或作为头像使用等,特殊情况的应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3、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交媒体发布未经公司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或已核准的资料,不得发布“非公开信息”和“保密信息”等未经许可公布的信息。
4、个人不得发布对公司、业务伙伴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不在社交媒体上推广与公司产品、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等信息。
5、各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员工社交网络使用管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管理不严的个人和组织,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组织进行奖惩处理。
2、若由于当事人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信息泄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权限的人员给予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