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新规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对申请条件、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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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二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暘通讯员李欣松)4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由自治区政府印发并实施。《办法》对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以及可申请面积、可建设区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办法》明确了可申请宅基地和不可获批宅基地的几种情形(见图表三)。

《办法》还对审批面积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住宅也是不允许的。同时,农村宅基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那么,农村居民建房所必须的宅基地如何申请、审批?对此,过去我区一直缺乏统一的规定。而且,由于申请建房往往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有结果,申请过程需要与村委、规划等近10个部门打交道,繁杂的程序使不少村民不愿通过正常程序报建,有的干脆未批先建。对此,《办法》对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具体流程见图表二),并对受理审批的时限作出规定: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市、县(市)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图表一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图表三

6种情况可申请宅基地

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6种情况不可获批使用宅基地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罗暘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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