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须知(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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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关企业注销须知(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一、受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二、办理注销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注销申请(企业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及注销原因;(2)原海关编码下有无未办结海关业务;(3)是否要求出具注销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最早成立时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至工商部门调档)

3、商务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4、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从属报关人员)及报关人员备案证明(无报关人员免提交)

上述文件中企业提供文件材料需带原件并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五个工作日办结注销手续,企业签收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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