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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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8.09.20

【实施日期】1988.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1988年9月20日)

麻风病既是皮肤病,又是周围神经疾患,由于感觉、运动及交感神经纤维的受侵,导致患肢发生皮肤感觉、运动功能以及汗腺分泌和血管舒缩等障碍,往往造成畸残。

为了树立全面控制麻风的观念,当前应充分认识麻风畸残问题的严重性及开展麻风康复医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全面地落实麻风联合化疗措施的同时,应把预防和治疗麻风畸残的康复医疗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其工作内容应包括:

(一)按全国统一的“麻风畸残分级登记表”,对现症患者及所有已停止治疗和已治愈者进行检查与登记,以便掌握麻风畸残的发生率及其变化。

(二)对全部已停止治疗但仍在监测期的以及治愈而已有畸残者,应按“麻风畸残基础记录”进行检查及登记,并将此表作为病历的一部分定期复查,以便及时发现周围神经

损害,尽快治疗,预防畸残的发生。

(三)对已有畸残者,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理疗、体疗、整复外科以及中医药等各种疗法,以重建或改善患肢的功能和外形。并尽可能提供康复医疗中所必须的防护鞋、矫形鞋、假肢等支具。

(四)对已有畸残者(包括一级畸残)进行卫生教育及培训,使其掌握手、足及眼睛的自我护理方法,同时养成安全生活、劳动的习惯,以预防畸残的发生或发展。(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第十五章)。

对麻风现症患者及所有已停止治疗和已治愈者,皆应按此表作1次检查及记录,并纳入病例中。根据检查结果,对1级畸残者,应采取积极的防护和治疗措施,以防止其向2级发展。对于2级畸残者,应进行各种手术或非手术治疗,以重建、改善其功能或外形;同时还应加强防护措施,以防止向3级畸残发展。对于3级畸残者,除可治疗者外,主要是阻止其发展。根据上述要求和目的,积极而有计划的开展康复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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