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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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2006-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旅游条例》

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推动旅游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1.确立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旅游产业列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对旅游产业发展在规划、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落实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业列入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制约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单列旅游发展资金并确保使用到位。重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业列为经济结构调整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重点检查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构及办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落实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

(2)地方各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要制定议事制度;

(3)地方各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成员部门要制订本行业、本部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重点检查单位:吕梁市人民政府、阳泉市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旅游规划管理。

坚持“规划为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订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要制订

旅游区(点)规划。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严格按规划执行,严禁违规开发。

落实内容:

(1)未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县级以上地区、未制订规划的旅游区(点)要立即制订规划;

(2)需要重新制订、修订与补充规划的要立即进行;

(3)省、市旅游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规划评审、指导机构,制订旅游规划的指导和管理办法。实施单位: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旅游区(点)。

重点检查单位:平遥古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王莽岭风景区

试点城市:晋城市

4.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落实内容:

(1)对已制订了规划的重点旅游区(点)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已建、新建和在建的项目要有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3)制定拆除游览观光区内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的具体办法。

(4)各类旅游项目要有严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实施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三、加快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实施产业创新

5.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旅游经营管理一体化模式。

旅游区(点)要积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落实内容:

(1)旅游区(点)要采取适宜方式,加快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

(2)省、市、县均要确定试点,开展跟踪研究,形成几种模式,在全省推广。

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旅游局。

试点景区:历山风景区、太行大峡谷景区。

试点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

6.促进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重组。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落实内容:

(1)鼓励已改制的企业适应旅游市场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旅游企业集团;

(2)组建1个省级,5个以上市级旅游集团公司。省级旅游集团公司的资产要在全国大型旅游企业中居中上游水平。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省国资委。大同、太原、运城、晋城等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7.推进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

鼓励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旅游开发项目或者旅游扶贫开发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落实内容:

(1)制定并实施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标准、检查评定标准、管理办法;

(2)扶持红色旅游项目和线路产品的开发,培育红色旅游热线;

(3)研究制定对上述四类区域的扶持政策。

实施单位:省及各市旅游局

重点检查单位:长治市文物旅游局(红色旅游开发落实情况)。

试点单位:大同市旅游局落实晋华宫旅游经济园区,忻州市外事旅游局落实大营、顿村旅游度假区,吕梁市文物旅游局落实临县碛口旅游扶贫试验区,朔州市外事旅游局落实雁门关生态旅游示范区。

8.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对旅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旅游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落实内容:

(1)开展旅游投融资调研,制定旅游投融资政策;

(2)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旅游投融资服务;

(3)建立多形式的旅游投融资担保体系。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

四、扩大产业对外开放,加快产业要素建设

9.建立旅游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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