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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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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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信用社、总部各部门:

为规范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五月二十七日

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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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行为,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县联社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已经和县联社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四条省联社对拟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资质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省) 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名单设置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我联社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接保险代理销售人员需至少拥有1 年寿险销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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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应有排他性,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但是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最佳的合作保险公司数量。

第三章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与保险公司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代理业务范围、代理险种、违约责任和投诉主体、客户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保费划缴方式、期限及手续费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代理保险合作协议应经合规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后,方可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利益。

第十条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四章规范销售行为

第十一条县联社应根据下属代理网点人员素质、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对其代理保险业务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各代理网点应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二条应在各代理网点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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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不得误导客户或进行不实宣传。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但是在客户投保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时,必须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存款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存款利息等进行类比。

第十六条应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的银保专员在代理网点内不得单独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并要佩带其所属保险公司标志,在其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提醒客户注意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主体是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客户代理行社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及各自责任。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客户购买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五章基本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客户填写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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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是客户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客户应按照保险公司投保要求准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同时应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如为代理投保,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和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投保单的填写,须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亲笔签名,代理网点柜员不得代理客户填写投保单等重要凭证。第二十条审核投保单。代理网点柜员应按保险公司投保规则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客户重新填写。

第二十一条提交核保。审核通过后,代理网点柜员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实时将信息发送给保险公司,由其进行核保。

第二十二条收取保费。核保通过后,代理网点柜员根据代理保险系统中保险公司反馈信息显示的保费金额,按照投保人选定的缴费方式收取保费,存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并打印相关记账凭证,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加盖签章。

禁止代理网点将保费存入非保险公司书面指定的专用账户,禁止代理网点向投保人出具以信用社名义签发的保费收取凭证。第二十三条保单交接。收取保费后,代理网点柜员应按规定打印保单,认真审核无误后送交客户,并根据具体保险产品,提醒客户核对保单内容、犹豫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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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保险单等单证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对遗失的单证要及时通知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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