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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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局关于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7年7月4日
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
《财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15]499号)、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方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支持以下方向:
(一)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二)沿海二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三)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四)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五)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渔港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六)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
第三条(建设内容)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主要支持
以下建设内容:
(一)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沿海二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主要支持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主要支持安全辅助、监控指挥和后勤保障三大系统,具体分为防波堤、系泊岸线、航道锚地疏浚、系泊设施、导助航设施、消防设施、避台指挥中心、气象观测站、视频监控设施、信息发布设施、上岸码头、进出道路、临时安置房和水电设施等升级改造。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主要支持码头、护岸、港池航道疏浚、引桥、趸船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造。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四)渔港动态管理系统,主要支持建设渔港的数理模型、高分辨实时监控系统、渔船进出港管理系统及执法终端等。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主要支持灯塔、灯桩、浮标等建设与维修。每个航标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补助标准上限见《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附17)
第四条(渔港规划)农业部公布《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确定沿海二级渔港、沿海避风锚地、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名单。
第五条(渔港专家库)农业部成立渔港建设专家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
(二)验收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三)根据农业部安排,开展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科院渔工所)开展。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和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项目评审专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六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农业部开发渔业国内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子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绩效评价等事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一)申报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
应于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前完成项目验收;
(二)申报沿海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和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应纳入《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
(三)申报渔港动态管理系统项目的,应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其中,避风锚地和内陆渔港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国有企业。
第九条(资质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渔港工程或水运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员工,并具有渔港项目设计业绩。
第十条(编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按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1)和《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一条(前期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属性开展前期工作。海洋类项目一般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内陆类项目一般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预审意见。特殊情况须进行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备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报单位、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有关材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范围内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名专家由水科院渔工所从渔港建设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可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回避制度)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评审方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应进行现场勘查,充分了解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第十七条(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三种情况。结论为可行或基本可行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不可行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另行进行评审。确认可行或基本可行的项目,专家组应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施工方式和建设规模,并核定资金概算,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