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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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012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内部控制程序,保障集团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的一切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均由各公司出纳负责办理。

第三条按会计制度的规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四条每月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帐要求逐笔列示和核销,由岗位会计负责审核。原则上不准有超过一个月以上未达帐,特殊情况必须向财务负责人书面说明客观原因。

第五条为确保库存现金、外币、有价证券和经批准代保管的贵重物品的安全完整,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对所管理的库存现金、外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指定会计人员不定期

进行监盘。

第六条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具体限额见下表),做到不任意“坐支”、不以“白条”冲抵库存现金,不保管帐外现金,对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调整库存现金限额的须上报集团,由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调整。

集团及各子公司库存现金核定限额表

单位:元

第七条各公司在银行关门后收到的现款,必须在第二天上班时及时存行。

第八条按集团《财务印鉴及支票管理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财务印章。

第九条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管理,专设备查簿,登记领用和注销手续。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特殊原因需经集团财务总监和总裁批准。银行票据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一起保存,一并作为重开支票的附件保存在会计凭证后,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保存的凭证号。支票遗失由支票领用人

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集团及各子公司银行存款帐户的开户、销户由集团财务中心统筹安排。集团及各子公司出纳人员应对不使用的或长期闲置的银行存款帐户及时清理,并呈报集团财务中心。对已通知需要销户的银行存款帐户应及时进行销户,并通知各帐户使用部门。未经总裁批准,严禁将本单位帐户借给个人或外单位进行资金划转,并严禁将本单位资金划转到外单位帐户进行资金周转。

第三章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牵制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钱帐分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各项收款业务由会计开票(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也可指定其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出纳收款;严禁由出纳一人开票、收款。

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签发票据所使用的印章由出纳和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分别保管。严禁出纳人员保管签发票据所使用的全部印章。

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在开具支票时,必须经财务总监或子公司财务经理审查批准,不能独自办理;对已用和未用支票应由会计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出纳人员必须按月核对银行帐单,对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由各公司会计人员负责按银行对帐单与出纳银行日记帐核对,并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十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一切现金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严禁出纳先付款,会计后制单;以转帐支票支付,出纳可先开具支票,会计必须在当日完成制单;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付款手续者

均应拒绝;特殊情况需总裁(子公司需请示财务总监)电话同意,并作好电话记录。

第四章货币资金收付程序

第十七条以下款项由银行以特种支票形式划出资金,属银行直接扣划行为,可不按上述规定办理内部支付报批手续,但应及时与银行核对付款内容及金额。

1、还贷本金及贷款利息;

2、本公司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手机费、电话费等;

3、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委托银行收取的电费、水费等;

4、购买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的工本费、手续费。

第十八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各项货币资金收款业务必须经两人办理,会计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审核后的合同、协议、缴款单等收款依据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凭会计人员(或指定专人)出具收款收据方可办理收款业务,所有发票、收据均由会计掌管。

第十九条所有收、付款业务的原始凭单必须加盖相应的“附件”、“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印章。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授权人审批制度。总裁、总经理因事外出不能审批的款项、费用,须由总裁、总经理委托其他人审批,并将其签字确认的委托书一并交财务部备查(委托书格式附后)。

第二十一条对支付外单位款项,由外单位派人前来办理的业务,经办人须携带由外单位出具载明经办人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时间、收款金额等内容的委托书(或介绍信),并凭本人身份证由本公司相关部门人员

负责协同办理,支票签领或现金签领必须要由外单位的具体经办人负责签字。

第二十二条退外单位个人的押金、保证金等款项,凭本人身份证由本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协同办理;若他人代办领取的业务,代办人必须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以及代办人本人身份证,由本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协同办理,由代办人在领款凭据上签字。当事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付款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

第二十三条销售现场退款,由客户到公司财务部办理退款或由销售中心财务备用金支付,用销售中心财务部备用金支付后再从公司财务部报账将款项领出。

第二十四条由集团内部人员负责办理的付款业务(含集团内部转款业务),无论票面金额的大小,均必须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第五章开发公司销售中心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纳对当日的收款应凭收据第三联做好出纳统计台帐,同时与销售统计报表、明源销售软件的收款数据核对无误。

第二十六条当日收款做好收款类型登记,确保现金收款、POS收款、银行转帐等收款记录无误,并与销售统计报表数据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核对无误的销售款应及时存入公司指定帐户,销售现场不得保存现金。

第二十八条由于特殊原因而未存入公司指定帐户的销售款,应于次日上午转存公司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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