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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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随堂论文信工吴鹏20102450126 论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税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连年增收开辟了广阔的税源。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35822.8亿元增至249529.9亿元,增长了83.7%,年平均增长率为16.4%;中国的税种从24种减少到20种(实际开征19种),减少了4种;中国的税收收入从20017.3亿元增至45622.0亿元,增长了127.9%,年平均增长率为22.9%;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7%上升到1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下面挑三个简单说一下

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一)确立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原则,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改革目标,农村税费改革“费改税”的方案虽有不足,但它为解决“三农”

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通过这种形式的改革,从制度上制止了各种名目的收费,确立了税收作为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主导方式,摒弃了其他非规范的方式;也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所以,作为整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这一改革措施必须全面推行。从目前试点情况看,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导引出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投入机制。

然而,也需要明确,要真正建立起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制度和体制,必须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路,着眼于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着眼于农业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二)建立规范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打破农村基层机构与农民之间的“零和不对称博弈”局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必须加大外部资金注入力度,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应当率先垂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完善中央、省、市、县、乡镇之间财政分配体制。首先,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尤其要明确省以下特别是县、乡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制度

通过上述税制改革,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将进一步规范、合理,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将产生一系列的积极效应。

第一,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

将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初步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农民税负。由于只对农产品商品征税,商品率低的农民和地区将基本上不再承担农产品税负,从而有利于国家扶贫政策的实施,贫困农民将是最大受益群体。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农民不再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他们在购买工业品的过程中已经向国家做出了很多的税收贡献,这是由我国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决定的。况且,农民销售农产品商品还要缴纳增值税。那种认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就因此不纳任何税收的观点是缺乏深入分析的。

第二,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消除了我国农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存在的一个制度障碍,有利于进一步挖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市场潜力,优化我国农业产品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有利于消除现行税制对国产农产品的歧视,使我国政府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我国出口农产品提高退税率(理论上可达17%),对进口的外国农产品足额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按l7%税率),从而极大地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农产品市场。

由于我国农村拥有数量巨大的廉价劳动力,农产品出口在成本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实行上述农产品税制改革,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农业生产方面增加就业,对于缓解由于农民工集中进城而对城

市就业造成的压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四,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东部富裕省份由于农产品商品率高,相对于中西部农产品商品率低的地区而言,将缴纳较多的增值税;又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且中央占75%,因而中央财政藉此将从富裕省份集中更多的增值税收入。这样,可以使中央拥有更多的财力用于转移支付,支持中西部贫困省份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统一增值税率,将克服现行税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弊端,有利于农产品加工类龙头企业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也将消除现行税制条件下强行划分精加工企业和粗加工企业的困难,从而减少税收漏洞,便利税收征管。

第六,对普通农庭联产承包户征免个人所得税,体现国家对农民的关怀和对农业生产的支持,有利于稳定农村社会,刺激农业投资和农民消费。

第七,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将在基本税收制度上清除对农民的歧视,同时对搭农业税便车进行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一个釜底抽薪之举,从机制上防止乱收费现象死灰复燃,可以从根本上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第八,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乡镇村干部不再将主要精力用于直接向农民收取税费,有利于杜绝由于催粮收款而引发的涉农恶性案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基层政权的精简,使基层干部的精力主要用于提供公共服务之上。这将极大地密切

农村干群关系,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资源税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我国对于资源税的开征始于1984年,当时只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而对其他矿产品则暂缓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这个税种的相关税率几乎没有较大的变化。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对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税额标准,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等。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调高了铅锌矿石、铜矿石、钨矿石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标准。这些措施,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帷幕

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政策(一)、扩大征收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资源的日益紧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到所有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以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可以将税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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