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导致李庄案第二季翻盘的录音证据的法庭质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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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导致李庄案第二季翻盘的录音证据的法庭质证
作者:温跃
1、控方出示证据延续到19日下午6点20分。再次开庭是当天晚上19点30分,由辩方出示证据。
2、辩方共出示四份证据,其中包括金汤城公司2005年委托欧阳法律服务所与徐丽军一次谈话的录音。辩方认为,在这份整理文字达五页之多的谈话录音中,徐丽军承认先前投入的100万元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
3、斯伟江称这份证据由被告人李庄之子提供,将证明徐丽军在认识李庄之前已经认为投入资金是借款。
4、李庄明白这份录音证据的重要性。“这个录音证明了我接受孟英案委托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是不是我教的(教徐丽军作证),这里都有。恳请公诉人撤回起诉。”
5、公诉方则坚持认为,“法律服务所对刑事案件没有调查权,并且证据本身就是虚假的,内容是不客观的”。
6、斯伟江反驳称“这是民事调查(意指并非刑事案件)违反哪条法?”
7、杨学林则针对“公诉人说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质问,“公诉人有什么权力说这句话?只有法庭审查后才能确认。”
8、审判长黄诗战宣布,合议庭审查的结果是,“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拒绝当庭播放录音。
9、李庄接话“我坚决服从”,随即发出沉沉的一声叹息。
10、4月20日,李庄漏罪案庭审第二天,上午,公诉人称“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大量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映证,排除了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词,并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该依法定罪量刑”。
11、4月22日9点30分,公诉方申请发表意见称,“我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
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12、李庄案第二季翻盘后,陈有西写文章说是“证据的力量”和检察官、法官“良知的力量”。从庭审实际情况来看,这份关键证据被检察官当庭解读为:“法律服务所对刑事案件没有调查权,并且证据本身就是虚假的,内容是不客观的”,被合议庭法官认定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拒绝当庭播放录音。
13、可见,这份关键证据在法庭上是没有力量的,且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也是没有良知的。为何此案会翻盘?看看吴邦国同志在4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的讲话就知道了:“首先是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14、李庄案第二季是法治的胜利,但不是法治在重庆的法庭上的胜利,而是法治在北京的领导人心中的胜利:在中国唯有法治这一合理选项,泱泱大国才有稳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