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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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题标签
• 没有标注哪几种产品
20
三 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
21
1 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 下列要求: •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 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 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 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
12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 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 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 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 的,在产品或者产 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 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 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 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 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
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行为,防 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 者合法权益。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
3
(二) 立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 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定。 •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 条
标签和包装分离
标识印在包装上
15
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 牢固,易于识别。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 清晰醒目,标识的 背景和底色应当采 用对比色,使消 费者易于辨认、 识读。
16
6、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 • 《产品标识标 注规定》第六 条 规定产品标 识所用文字应 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 使用汉语拼音 或者外文,汉 语拼音和外文 应当小于相应 中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 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 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 商标除外。
•
17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 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 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 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 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 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 照其规定。
10
二、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 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产品标识标 注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 要求,主要有 • 1、产品必须有标识 • 2、产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 3、产品性能要求 • 4、产品标识不与产品及包装分离 • 5、产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 6、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2
(一 ) 立法宗旨
1 规范产品标识, 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 产品的标识,明示产 品质量信息, 2 防止质量欺诈 3 保护企业、用户、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 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 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 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
25
④音译名称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 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 如克力架-梳打饼干 芝士-乳酪
26
⑤地区俚语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 名称。 如“甘薯”-“山芋”。
27
⑥ 牌号名称
• 是以企业(公司)名称 命名的食品名称。 如一滴香-麻油。 健力宝-饮料 杏花楼-月饼等。
23
②商标名称
• 商标名称 是企业(公 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 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 名的食品名称。 • 如广合、皇上皇、燕 潮酩等。
• 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 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 称。
24
③新创名称
•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 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 如日清香脆片-薯片味、薄脆饼干
3.标识和标签
• 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 • 法律一般称为标识, 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 • 标准一般称为标签, 如GB77l8 预包装食品标 签通则.
9
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
• 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 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 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没有 有标注标签。 • 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 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统一其含义,既包 括意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五条
13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食品 •
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 装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注在最小销 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 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 执法和检查判定: 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 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4
(三)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国境内生产、销售的 内生产(含分装)、 产品,其标识的标注, 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 应当遵守本规定。 注和管理,适用于本 法律、法规、规 规定。 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 的标注另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三条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
28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 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 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 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 名称。 (四)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 品,其名称应当采用含量最多的食品命名,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 名称。 (五)以动、植物性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某一生 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素” 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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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职权范 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条
6
1、产品标识基本概念
• 产品标识的定义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 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 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 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5月
1
食品安全法要求
•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条
• 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 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 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 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 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 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 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內在质 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 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 费的使用。 • 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 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 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 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前、 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 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11
1、产品必须有标识
•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 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四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 上应当附加标识,但 是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 的食品除外。 法律规定,除裸 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 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 的裸装产品外,产品 应当具有标识。
• GB7718中4.8 规定: 包装 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 大于20cm² 时,强制标示内 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 度不得小于1.8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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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元的包装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 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 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通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 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 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 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 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 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可 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食
•
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汉字, 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 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 外文,但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 注册商标除外。 ① GB7718中4.7.1条规定:可以同 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 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② GB7718中4.7.2条规定: 可以同 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 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 注册商标除外)。
3、真实性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 定》第八条: 产品 标识应当有产品名 称。产品名称应当 表明产品的真实属 性。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五条:食品标识的内容
应当真实准确,通俗 易懂、科学合法。
• 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 主要问题: 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14
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
•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 离。 • 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
7
2、食品标识概念
• 规定所称食品标识 是指粘贴、印刷、标记 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 量等级、商品量、食用 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 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 的文字、符号、数字、 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 称。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
8
• 食品标识是针对食品 所规定的产品标识, 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 属性,也有自己的特 性. • 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 作一般产品标识,同 时注意其特殊性.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29
真实属性名称
“真实属性” 即食品本身 固有的性质、 特性、特征, 使消费者一 看名称就能 联想到食品 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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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注意
• (1) 产品名称是 生产者必须标注产 品标识内容,标准 产品名称首先应当 使用中文,即使用 汉语文字,单独的 汉语拼音,外文不 能作为商品名称。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八条
22
①奇特名称
•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 常规的命名方法,而 使用户、消费者不易 理解、不能识别产品 的产品名称; •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 食品范畴、稀奇古怪 的名称。如一滴香、 强力宝、国际记者、 大力神、现代战士、 法国人、八仙过海、 阿沙里、哈叭利、香 格拉、玩具王、家家 乐、千雪物语等等。
问题标签
• 没有标注哪几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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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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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 下列要求: •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 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 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 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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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 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 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 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 的,在产品或者产 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 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 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 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 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
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行为,防 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 者合法权益。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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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 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定。 •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 条
标签和包装分离
标识印在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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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 牢固,易于识别。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 清晰醒目,标识的 背景和底色应当采 用对比色,使消 费者易于辨认、 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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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 • 《产品标识标 注规定》第六 条 规定产品标 识所用文字应 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 使用汉语拼音 或者外文,汉 语拼音和外文 应当小于相应 中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 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 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 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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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 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 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 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 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 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 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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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 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产品标识标 注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 要求,主要有 • 1、产品必须有标识 • 2、产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 3、产品性能要求 • 4、产品标识不与产品及包装分离 • 5、产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 6、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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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立法宗旨
1 规范产品标识, 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 产品的标识,明示产 品质量信息, 2 防止质量欺诈 3 保护企业、用户、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 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 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 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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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音译名称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 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 如克力架-梳打饼干 芝士-乳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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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地区俚语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 名称。 如“甘薯”-“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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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牌号名称
• 是以企业(公司)名称 命名的食品名称。 如一滴香-麻油。 健力宝-饮料 杏花楼-月饼等。
23
②商标名称
• 商标名称 是企业(公 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 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 名的食品名称。 • 如广合、皇上皇、燕 潮酩等。
• 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 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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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新创名称
•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 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 如日清香脆片-薯片味、薄脆饼干
3.标识和标签
• 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 • 法律一般称为标识, 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 • 标准一般称为标签, 如GB77l8 预包装食品标 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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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
• 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 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 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没有 有标注标签。 • 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 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统一其含义,既包 括意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五条
13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食品 •
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 装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注在最小销 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 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 执法和检查判定: 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 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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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国境内生产、销售的 内生产(含分装)、 产品,其标识的标注, 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 应当遵守本规定。 注和管理,适用于本 法律、法规、规 规定。 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 的标注另有规定的, 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三条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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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 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 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 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 名称。 (四)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 品,其名称应当采用含量最多的食品命名,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 名称。 (五)以动、植物性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某一生 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素” 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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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职权范 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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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识基本概念
• 产品标识的定义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 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 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 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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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要求
•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条
• 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 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 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 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 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 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 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內在质 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 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 费的使用。 • 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 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 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 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前、 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 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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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必须有标识
•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 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四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 上应当附加标识,但 是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 的食品除外。 法律规定,除裸 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 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 的裸装产品外,产品 应当具有标识。
• GB7718中4.8 规定: 包装 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 大于20cm² 时,强制标示内 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 度不得小于1.8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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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元的包装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 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 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通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 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 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 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 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 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可 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食
•
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汉字, 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 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 外文,但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 注册商标除外。 ① GB7718中4.7.1条规定:可以同 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 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② GB7718中4.7.2条规定: 可以同 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 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 注册商标除外)。
3、真实性要求
《产品标识标注规 定》第八条: 产品 标识应当有产品名 称。产品名称应当 表明产品的真实属 性。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五条:食品标识的内容
应当真实准确,通俗 易懂、科学合法。
• 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 主要问题: 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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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
•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 离。 • 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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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标识概念
• 规定所称食品标识 是指粘贴、印刷、标记 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 量等级、商品量、食用 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 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 的文字、符号、数字、 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 称。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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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是针对食品 所规定的产品标识, 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 属性,也有自己的特 性. • 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 作一般产品标识,同 时注意其特殊性.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29
真实属性名称
“真实属性” 即食品本身 固有的性质、 特性、特征, 使消费者一 看名称就能 联想到食品 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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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注意
• (1) 产品名称是 生产者必须标注产 品标识内容,标准 产品名称首先应当 使用中文,即使用 汉语文字,单独的 汉语拼音,外文不 能作为商品名称。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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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奇特名称
•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 常规的命名方法,而 使用户、消费者不易 理解、不能识别产品 的产品名称; •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 食品范畴、稀奇古怪 的名称。如一滴香、 强力宝、国际记者、 大力神、现代战士、 法国人、八仙过海、 阿沙里、哈叭利、香 格拉、玩具王、家家 乐、千雪物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