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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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经贸资[1997]5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7.08.07
【实施日期】199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7]522号)
北京、上海、哈尔滨、南京、济南、大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行为,自1995年11月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三委局”)在北京等六个城市进行了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一年多来,各试点城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按照三委局《关于进行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资[1995]759号)和《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经贸资[1996]200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3月份,三委局组织召开了由各试点城市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交流了试点工作经验,研究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