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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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文号】渝文审[2010]17号
【发文时间】2010-8-11
【正文】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12号)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二、《邮政法》颁布以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经营快递业务范围的企业,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仍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并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域,凭快递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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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分支机构申办年检,应提交已通过年检的隶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及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