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借贷纠纷+缺席判决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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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借贷纠纷+缺席判决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男,汉族。

被告邹,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甘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诉称,被告于 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之后陆续向原告借款,至 6月24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00万元, 6月24日原、被告在勐腊鑫海宾馆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 6月24日到期,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300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经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 6月24日之后的利息(利息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原、被告双方于 6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书写的借条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一年的事实。

诉讼中,被告邹既未举证亦未出庭质证,视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6月24日,原告甘与被告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期十二个月,自 6月24日起至 6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被告邹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甘现金3000000元。”该借条上还列明有九笔具体借款日期,累计30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及 6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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