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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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监督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合理利用能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发挥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1、能源消耗定额(以下简称能耗定额)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影响公共机构的工作正常运转和生活合理需要;

(二)不降低工作人员的现有办公舒适度和出行便捷度;

(三)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定额、严格管理、鼓励先进;

(四)积极推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技术进步。

2、能耗定额包括单位能耗定额和用能总量定额两种。

3、单位能耗定额是指根据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和消耗水平,依法核定用能建筑或设备的单位耗能数量,主要包括公用建筑的单位耗电量、耗煤量和耗热量,公务车辆的百公里耗油量,以及公共机构的人均耗水量。

4、用能总量定额是指根据公共机构的行业特点、编制人数、建筑面积和能耗水平,依法核定公共机构一定时期的能源消耗总量,主要包括年度能耗定额、季度能耗定额和月度能耗定额。

5、根据能耗定额管理的需要和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能耗定额可采取单项能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可比能耗定额、用能总量定额等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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