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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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

置及上报制度

1、医院领导应重视员工的职业安全,配备必需的职业防护用品,预

防锐器损伤、HIV、HBV、HCV、梅毒等职业暴露。

2、感染管理部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宣传、教育、督查,发现医务人员

临床工作中不安全行为及时给予纠正。

3、对医务人员进行锐器损伤、HIV、HBV、HCV、梅毒等职业暴露防

护知识培训,掌握职业暴露个人防护知识,在诊疗活动中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4、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操作时,必须遵循标准预防原则,穿戴

适当的防护物品,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5、在进行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医务

人员必须戴口罩、帽子、手套、防目镜或防护面罩;当血液、体液有可能污染工作服时,应穿防渗隔离服。

6、严格遵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要保证充足的光线,

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7、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过的针头、刀片等锐器;使用后的针头

禁止用手复套针帽。使用后的锐器必须放入锐器盒内。

8、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操作中,发生锐器损伤、

HIV、HBV、HCV、梅毒等等职业暴露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局部处理。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填写《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上报表》(在医院院感实时监控中填写),尽快上报感染管理部。感染管理部专职人员根据暴露源和暴露者的具体情况对暴露者进行评估,或会同临床科室共同评估后确定预防方

案。

9、医院感染管理部根据职业暴露类型进行处置:(1)、HBV暴露:

发生HBV暴露后应立即采集血标本检测乙肝六项,并依据免疫

状态及抗体水平决定是否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于第3月、

第6月复查。(2)、HCV暴露:发生HCV暴露后应立即采集血标本进行抗体检测作为原始资料。以后分别在暴露后第3月、

第6月、第9月、第12月检测抗体和肝功能,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治疗。(3)、HIV暴露:1)发生HIV暴露后应采集血标本进行抗体检测作为原始资料。2)感染管理部报告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暴露人员进行风险评估。3)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对发生HIV职业暴露的人员实施预防性用

药。4)对暴露者提供知识咨询,并在暴露后1年内(即分别在暴露后4周、8周、12周、6个月)定期监测HIV抗体,详细记录监测结果。(4)、梅毒暴露:发生梅毒暴露后应采集血标本进行THPA检测作为原始资料。对病人采集血标本进行RPR检测,如果病人RPR阳性,暴露者使用青霉素预防性用药。

10、临床科室应对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防护

措施,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

11、费用报销流程:(1)、财务科根据暴露者病历(经感染管理部

及专科医生评估后的方案及处理意见)、相关化验单、费用发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上报表》等符合报销范围的全额报销

费用。(2)、治疗用药原则上使用本院现有药物,外购乙肝疫苗(仅限国产)及乙肝免疫球蛋白等预防用药必须先经感染管理

部审批。

12、费用报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职工以及在本院工作期

间的进修生、实习生、工勤人员,但对因违反医院相关规定造

成的职业暴露费用则由违规责任科室和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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