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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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
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Interim Provisions on entry quarantine of microbial (toxic) spe
cies and culture used in Patent Procedur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
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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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xxxxxx8503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xxxxxxx
【实施日期】 xxxxxxx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前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xxx有限公司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
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
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
(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
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四、经审批单位同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
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进口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的许可单向进口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参锛煲呋亟邮鼙旌螅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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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求获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内使用的,除按中国专利局《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均应经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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