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_动态质押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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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甲方(债权人/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债务人/出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丙方(仓储人/监管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号《综合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1条质物规定

1.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根据甲方、乙方共同委托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协议代表甲方进行占有、监管,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1.2 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商品,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违反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若因质物的所有权瑕疵或其他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由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表甲方进行验收、占有与监管。

1.5 质物在每次办理入库、提货或换货手续前,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授信协议与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与附件,列入丙方代表甲方占有与监管范围,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质物清单》与授信协议不符的,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授信协议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物清单》须传真至甲方,传真机号码为,《质物清单》的原件应在签发之日起三天内交存甲方。

1.6 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总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根据甲方、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确定。

1.7 丙方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及质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2条占有和监管

2.1 丙方接受甲方、乙方的共同委托,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2.2 甲方与乙方确认,《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之日,即质物已经移交至甲

方占有之日,由丙方代为验收、占有及监管。乙方保证配合丙方对质物的验收、占有、监管。

2.3 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权落空或者对甲方质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 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按照民法典和本协议以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物清单》。

(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的价值、数量、质量,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5)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6)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7)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在相关的质物粘贴质押标签。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标识。

(8)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民法典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2.5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应当就甲方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6 占有监管期间,乙方按如下约定向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用。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丙方承诺,在监管期内其承担的仓储监管责任是独立的、无条件的,不以仓储保管费如期足额支付作为其承担仓储监管责任的条件,不得因乙方拒付或拖延支付仓储保管费而拒绝履行仓储监管责任或降低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标准,亦不得以此作为其未能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抗辩和豁免的理由。

2.7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仓储保管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丙方通知之日起内付清所欠款项。在此期间,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构成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的《授信协议》项下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属于质物担保范围。

2.8 丙方传送给甲方的质物的电子数据为本协议及质物清单的一种形式,该电子数据在到达甲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本协议及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2.9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代表丙方,由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0 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质物上粘贴质押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第3条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3.1 质物开始出质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收到后会同乙方签发《质物清单》。

3.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的印鉴式样为:

甲方:。

乙方:。

乙方、丙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印鉴式样为:

乙方:。

丙方:。

3.3 上列印鉴式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所列的附件。

3.4《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占有与监管范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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