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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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到农八师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师市)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新兵办发[2001]35号),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兵团西部大开发战略产业导向的外末独资企业或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达3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仓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师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分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产业导向

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产业

(一)农林牧副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的精、深产品开发;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节水农业的开发;

(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轻纺产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毛纺深加工技术与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农用工业、医药工业、精细化工;

(五)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和深加工及新型建材和节能建材;

(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七)信息、通迅系统、网络技术;

(八)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小城镇建设。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来师市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

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五条凡来师市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

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投产后,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屠宰税。

第六条投资者与师市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

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

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兔征增值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本规定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鼓励投资者在师市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在师市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投资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者与师市企业合作,在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投资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和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投资者来师市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缓征收资源税;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二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师市旅游资源开发,实行

先征后返地方税收.(营业税)优惠。凡国内外客商新建旅游景点投资5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投资600万元以上至700万元以下的,5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投资700万元以上的8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新办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后,生产经营纳税困难者可报经批准2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投资者来师市开荒(包括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地方税。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入,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兔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在师市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免缴草原使用费。

第十四条对投资者在师市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税和购房交易服务费。第四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来师市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并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

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一70年不变,期满后可中请延期,可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十六条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费);在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赁金。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

上的,出让金免缴10%;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25%;

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30%。使用城镇(包括团部所在地)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投资的,以及在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还可适当优惠。

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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